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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5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10

  上海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业主、使用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5、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 (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 (相邻关系)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使用原则)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四)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

  (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

  (六)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物业转让、租赁规范和违规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要求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业主应当及时整改,或书面授权第三方机构代为整改,并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第七条 (违法搭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及安全隐患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检验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自行筹集。

  第九条 (空调的安装使用管理及安全隐患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条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或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占用消防登高面;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业主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如实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管理服务单位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便利。

  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共 个,其中设置固定停车位 个,不固定停车位 个,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及业主首辆车优先的原则予以使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应提供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证等材料,办理机动车停车位租赁登记手续。

  机动车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下:

  (一)长期停车:每个每月 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临时停车:每次 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 小时的,按照每小时 元累计增收停车费(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有产权车位或与车位所有权人签订长期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以上)且经过其同意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在全体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位上安装适量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安装并实施管理。

  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对车辆违反本规约擅自停放经劝阻无效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拖离,因拖车产生的牵引车、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由违规擅自停车者承担。

  业主、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车位或道路上擅自设置地锁。业主、使用人有擅自设置地锁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受业委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受业委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垃圾分类管理)

  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并分类投放;应当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 ;

  (二)阳台封闭: ;

  (三)晒衣架安装: ;

  (四)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 ;

  (五)在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 ;

  (六) 。

  第十四条 (文明居住管理)

  全体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为规范》,不得发生违反规范的不文明居住行为,违反规范且属于公民物业使用领域征信范围的,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约定时限内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等未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业主、使用人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支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情况、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以按照相关约定将相关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各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资料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或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为有效送达方式。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一般规范)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十九条 (选聘程序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

  第二十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选聘方式;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示 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选聘工作的实施)

  各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继续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并符合续聘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且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大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提前三个月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移交和撤离工作。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查询。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调整物业服务费:

  (一)政策规定的劳动力成本上调,客观造成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二) ;

  (三) ;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按如下约定承担:

  (一)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合理的,评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并在

  中列支。

  (二)经评估业主委员会主张合理的,评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三)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主张均有合理部分的,评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按 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 (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

  经各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临时自行管理;

  (二) 请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专业服务单位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专业服务单位签订临时代管协议,明确临时代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业主按临时代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的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约定,启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落实本住宅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部分 共用部分收益

  第二十四条 (共用部分收益的来源)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施经营收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五条 (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和分配)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 (共用部分收益的使用规范)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并存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 %的收益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

  (二) %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 %的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第二十七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承担投保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在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违约行为构成相邻妨害的,相邻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相邻妨害,维护自身权益。

  (二)业主、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

  第三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业主已经采取积极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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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5版)

  上海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临时管理规约是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3、本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和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 (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 (相邻关系)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使用原则)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四)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

  (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六)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物业转让、租赁规范和违规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双方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要求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业主应当及时整改,或书面授权第三方机构代为整改,并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

  第七条 (违法搭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

  第八条 (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及安全隐患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检验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自行筹集。

  第九条 (空调的安装使用管理及安全隐患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条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或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占用消防登高面;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业主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如实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管理服务单位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便利。

  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共 个,其中设置固定停车位 个,不固定停车位 个,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及业主首辆车优先的原则予以使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应提供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证等材料,办理机动车停车位租赁登记手续。

  机动车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下:

  (一)长期停车:每个每月 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临时停车:每次 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 小时的,按照每小时 元累计增收停车费(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有产权车位或与车位所有权人签订长期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以上)且经过其同意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

  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对车辆违反本规约擅自停放经劝阻无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拖离,因拖车产生的牵引车、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由违规擅自停车者承担。

  业主、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车位或道路上擅自设置地锁。业主、使用人有擅自设置地锁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垃圾分类管理)

  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并分类投放;应当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 宠物饲养: ;

  (二) 阳台封闭: ;

  (三) 晒衣架安装: ;

  (四)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 ;

  (五) 在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

  (六)

  第十四条 (文明居住管理)

  全体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为规范》,不得发生违反规范的不文明居住行为。违反规范且属于公民物业使用领域征信范围的,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情形)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不愿继续提供服务的。

  第十六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等,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

  选聘方案确定后应书面通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按照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管理住宅小区:

  (一)建设单位临时自行管理;

  (二) 请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专业服务单位临时代管,建设单位与代管的专业服务单位签订临时代管协议,明确临时代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业主按临时代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部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九条 (组建原则)

  业主应当自觉接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有序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筹备组的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候选人条件)

  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候选人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由 人组成,任期为 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业委会候选人和业委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七)违反本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八)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 (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采取业主推荐)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

  筹备组应在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表决通过如下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二)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应当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三)表决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就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以及公共收益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各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或者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资料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或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为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部分 物业的维修、养护和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的维修和养护)

  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约定时限内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等未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业主、使用人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 项方式补建,补建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元/平方米交纳。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转让或者抵押物业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五)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续筹,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应交纳的金额(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和购房应交纳金额的总和),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

  1.一次性交纳;

  2.分期交纳,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个月内一次性交纳筹足)。

  (六) 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1. 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2. 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 (共有部分收益的来源)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施经营收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八条 (物业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和分配)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承担投保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情况、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以按相关约定将相关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违约行为构成相邻妨害的,相邻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相邻妨害,维护自身权益。

  (二)业主、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业主已经采取积极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过程中遇有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篇3:关于征求对《小区管理规约》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小区管理规约》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拟定出本小区(大厦)《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现征求广大业主意见,请于年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报筹备组。

  附件:

  1、《管理规约》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篇4:连云港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连云港市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修订)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大厦)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大厦),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___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切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任意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赔偿。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篇5: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六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六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规约效力

  一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三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含物业所有人、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及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四、物业公司的确定

  本楼盘系预售楼盘,故物业管理在本小区第一套物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止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待物业条件符合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本物业业主大会后,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六、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位置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为: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三、建设单位所有部位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及证明为建设单位产权的物业;

  2.其他部位。

  四、物业公司办公部位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权利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四、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五、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六、有权对小区的建设和改善提出建议、意见,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投诉。

  第二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三、物业专用或公有部位已经损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保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养护,但费用由业主单独支付或按规定由当事人业主分摊。

  四、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维修物业或者为小区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六、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在使用、经营、转让、租借所有的物业时,承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八、承担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费用。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基本原则

  一、物业维护宗旨

  业主及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及公用设备、公用设施的完好。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额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物业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三、相邻关系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二节 专有部分使用和维修

  一、物业专有部分使用维修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因建设单位设计问题造成房屋设计部合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权拒交物业费。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六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专有部分不承担维修责任,若进行维修服务,物业公司有权收取服务报酬。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业主应文明使用物业内的相关下水道等管道设施,不得随意乱扔杂物进入下水管道或排污管道,因乱丢乱扔造成楼下业主管道堵塞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三、阳台封闭

  一原则上,为了小区美观,业主不能随意封闭阳台。从设计功能来讲,阳台就是用来采光通风的,也是不能封闭的。

  二封闭阳台原则上采取内嵌式封闭。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不影响小区美观的情况下,征求相邻业主的同意并在物业公司备案后,以保证小区房屋外观整洁和业主使用方便的情况下,封闭阳台。

  三若因封闭阳台发生纠纷的,后果自负。物业公司仅就纠纷进行协调,并将情况汇报至有关部门处理,发生诉讼纠纷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

  四除非经过关联业主(指上下楼业主)的同意,并经过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外,用户不得安装防盗窗。

  四、露台、底层庭院使用规定

  一不得在露台、底层庭院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得破坏露台上的铺设防滑地砖、防水层或卷材。

  三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及在柱上打洞。

  四露台不可钻孔和使用膨胀螺栓,只可设置移动式家具及遮阳设备。

  五因结构承重限制屋顶不可覆土,不可放置大型花槽、水池或假山、所在盆景高度不得超过围栏、屋面装修材料或设备的总重量与屋面使用面积的比例不能大于150公斤/平方米。

  六为保护屋面保湿隔热层和防水层不受损坏,屋顶不可钻孔和使用膨胀螺栓,只可设置移动式家具及遮阳设施,并须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

  七用户不得随意改造,破坏原建筑结构,必须保持栏杆等原构筑物样。

  八用户不得封闭排气、排水口,必须确保垃圾杂物不进入排气、排气管,保持管道畅通。

  九用户必须维护露台、底层庭院的环境整洁。杜绝因不卫生引起的蚊蝇繁殖及异味。

  十不得在露台、底层庭院内有任何妨碍其他业主生活行为。

  (十一)用户应正当使用露台、底层庭院,避免因使用不当。监护不力而造成意外,由此造成损害伤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十二)用户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正常检修养护,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用户必须遵守小区文明规范和房屋使用规约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禁止住宅改成商业用途

  物业使用人严禁改变物业规划使用用途,在住宅物业内经营商业,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劝阻,经劝阻无效,上报房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节 共有部分使用、维修

  一、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梯人应爱护电梯,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钮或敲击按钮,不得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运送物品的,可以拆分的,应当减少运送的重量或者分多次运送;不能拆分的,应当采取其他运送方式,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家属陪同。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有违反者须将电梯恢复原样,并赔偿损失。

  六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七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八电梯仅供小区业主上、下楼使用,严禁私运货物,严禁非机动车入内。外来人员经物业公司批准缴费后方可使用。用电梯运载家具需报物业公司并登记,由物业公司派保安专梯监督运送,搬运家具应轻搬轻放,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九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十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物业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

  (十一)楼宇电梯以客运为主,运送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必须事先装袋,运送以经营为目的之物品,须向物业公司申请获准后,由物业公司派专人专梯监督运送。

  (十二)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另行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十三)上下搬运货物时,不得在电梯超时报警声后强行阻止电梯门的关闭,避免造成电梯电路板的损坏。

  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一原则上,小区禁止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不得随意安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二经本幢业主同意,并经物业公司备案,业主可在不影响小区美观的前提下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若引起纠纷,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三如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认定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稳会坠落隐患或者存在给其他楼栋业主造成光污染影响,该业主拒不拆除或者由其他不配合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相关部门反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四物业公司对纠纷诉讼可进行调解,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公用设施管理

  一小区内建设、儿童游乐等公用设施系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使用人在使用时不得损坏、私自占有公用设施。

  二损害公用设施的,物业使用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形可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员。

  三业主应当按照设施的本来用途文明使用公用健身设施。不得超过公用健身设施的负载或者超出公用建设设计角度的使用。

  四业主在使用小区公用健身设施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注意该设施可能存在的实用危险。

  五未成年儿童和老人不得单独使用公用健身设施,或对于一些有危险性的公用设施,应当有亲属或监护人员的陪同。

  四、空调使用

  一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二如空调室外机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五、其他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维修和管理

  一单幢业主共有部位各业主在使用其物业时,须遵循共同使用原则,不得私自占有、损坏其他业主利益。

  二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在使用其物业时,不得私自占有,损坏其他业主利益。

  三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从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四严禁在小区共用地段进行种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蔬菜、果实等。

  五若因使用发生纠纷,各业主自负责任,物业公司仅起协调作用,不承担责任。

  六、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⑴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⑵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⑷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业主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参照相关实施细则施行或由建设单位与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实施。

  四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业主在转让或抵押其物业时,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七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四节 业主和使用人禁止行为

  物业使用人承诺,在本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二、在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物业公司可对小区物业使用人进行劝阻协调,并将情况反应给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若物业使用人不听劝阻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负责任。

  三、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

  四、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在小区内燃放爆竹、烟花。因该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须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一经发现物业使用人有本条行为的,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阻止。

  五、占用、损坏、污染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或在共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物业公司经发现有此情况,可对物业使用人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有权采取合理措施阻止。

  六、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住户或有骚扰之嫌。引起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投诉的,该业主自行负责。

  七、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等)或拒依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若本小区物业使用人不按指定地点停车,物业公司有权挪动车辆至指定地点停放,引发费用由该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八、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厨房、卫生间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九、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燃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造成财产或人员损伤的,该物业使用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预留位置外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或以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若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改变、改造物业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室外庭院、阳台、天台或屋顶露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外墙晾衣架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油漆物业的外表、外墙;唯有权独用某屋顶平台或室外庭院的业主,在获得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许可后,可建围栏或粉饰围栏。

  十二、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物业公司发现有此情况的,可立即向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反应,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在物业外、小区内的门厅、楼梯、信道或其他共用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

  十四、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用设施和共用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引起财产损失,物业使用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在物业的外部或共用场所悬挂或晾哂任何衣物,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除外。

  十六、在小区内饲养家禽、猪、鸽、兔、鸡等或其他动物;或饲养猫、狗、雀鸟或其他宠物;但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饲养许可证(如有)并获得相邻业主及上下楼层业主的书面同意且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除外,具体操作细则详见本规约宠物领养规定内容。

  十七、在物业表面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或共用场所自行或容许其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物业外立面属业主共有部位,若需在外立面张贴或安装,须经共有权人业主同意,涉及外立面变更的,还需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

  十八、在其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或共用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卫星天线等,若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九、在共用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共用电、水或气。物业公司一经发现,除劝阻该物业使用人之外,可将情况反应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在其物业内地坪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搬离,引发费用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在共用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吸烟、吐痰、张贴任何标语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坏共用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墙,在升降机内人数超载及使用客用升降机载运货物。

  二十二、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对小区提供的维修。

  二十三、在小区的共用场所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聚会,但事先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除外。

  二十四、将其租赁的停车位转租、转让给小区其他物业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二十五、使用建设单位保留区域,但事先经建设单位书面许可的除外。

  二十六、封锁通往楼顶的入口和通道。物业服务公司将有权排除封锁上述部位的障碍,实施前述封锁行为的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十七、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约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装修规定

  一、装修原则

  一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二住户住宅装饰应贯彻“适用安全、满足功能、美观和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住宅为:元/户,商业用房为:元/户,装修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三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装修行为。

  二、装修细则

  ⑴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⑵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⑶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⑷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不得改动原房屋结构(包括柱、梁、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及屋面隔热层等)、外貌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⑸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⑹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⑺未经许可不准自行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准随意拆除原外门窗将其更改为铝合金门窗。

  ⑻若业主违反装修规定,违规装修,经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物业公司可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物业公司将违规业主上报房产管理部门;在避免不扩大损失的情形下,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业主违规装修。

  ⑼业主委托的装修人员必须文明施工,不得在小区内随处闲逛,不得留宿,同时必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⑽装修工具及材料须自行妥善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的责任及义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⑾若业主违反装修规定,违规装修,经相关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业主违规装修。

  三如因上述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治安消防

  第一节 治安维护

  一、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或可疑、陌生车辆,应及时与物业服务公司联系。

  二、密切配合保安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保安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作。

  三、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四、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小区治安消防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六、业主或使用人如长期离开,出于维护业主房屋及相邻物业的安全所需,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留下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同时关好室内的门、窗、水、电、煤气总阀等,确保安全。

  七、禁止在水域内游泳、沐浴、清洗物品及垂钓,不得破坏任何水中观赏性植物,或使用船只在水域中游玩等所有损害水域质量和安全实施的行为。

  八、出行前或睡觉前应注意自家的房门和窗户的关闭,如发现门锁或窗户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解决。除非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否则造成财物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

  第二节 消防意识

  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对于小区内因举办便民活动、消防演习、公共设施的修缮和公权力机关行使职责等需要临时需要改变小区现行秩序的,业主有义务进行配合。

  二、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三、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若违规燃放,造成人员损害业主须自行承担责任。

  四、不得占用或在消防通道或者公共通道内堆积物品,或在家中大量放置可能引起消防隐患的易燃易爆品。

  第三节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一业主承诺,为了维护小区治安秩序,委托物业公司对外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二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工作,遵守本规约的规章制度。

  三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秩序。

  二、访客管理

  业主应积极向物业公司提供自家访客信息,访客进入小区应登记,经物业管理人员联系业主确认身份信息后予以放行。

  三、家政人员管理

  一业主应将家政人员信息报于物业公司备案登记,并告知家政服务时间。未进行登记,管理人员可制止家政人员进入小区。

  二业主变更家政服务人员的,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备案登记。

  四、装修人员管理

  一业主对其物业进行装修雇佣装修人员时,应提前到物业管理处做好登记,未经登记,物业管理人员将制止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施工。

  二对业主委托的装修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在小区内留宿过夜。

  三业主更换装修人员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备案登记,提供装修人员身份信息。

  五、其他

  一遵守本小区有关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及时向保安人员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二为了小区安全,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人员管理时,业主应积极配合,不得蓄意阻拦。

  三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管理实际情况,可依据本规约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制度。

  第七章 车辆管理

  一、本小区的出入证必须放于车辆显著位置,便于物业管理人员识别。

  二、人车分流制度

  进入小区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须听从车管人员的指挥,实行定点停放、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停车规定。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上及消防道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可对乱停车主进行劝阻,若车主不听劝阻,引起纠纷的,车主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非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可移动至指定位置,造成费用,由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机动车辆临时进入小区需进行车辆及人员的登记,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临时停车费。

  一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

  二严禁在消防通道、楼宇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修复或赔偿。

  五、凡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和超重货车,严禁驶入小区,产生任何责任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六、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小区内试车。

  七、出租车不得驶入小区,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八、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留存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请锁好车门,遗失物品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车辆停放时,不得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或已租赁出去的车位。如在停车过程中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九、车辆载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关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业主亲自到管理处进行物资放行手续处理,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车辆驶出小区。

  十、车辆行驶严禁碾压小区绿化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禁止在车位或公共区域洗车、修车等影响小区车辆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一业主自有车凭证进入小区,按指定车位停放,按时交纳停车费用;

  二外来车辆进入本小区地面停车,经登记后,1小时以上需缴临时停车费;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自行车、残疾车、组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在专设停放点,不得随意停放。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十三、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八章 公共环境管理规约

  第一节 卫生管理

  一、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生活垃圾应投放到指定地点。

  二、小区内禁止乱堆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和吐痰。不得将废物堆放在公共地方。

  三、业主(或使用人)如需要室内清洁服务,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物业管理处将提供有偿清洁服务。

  四、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本规约内容详细制定小区卫生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二节 宠物饲养

  一本规约所称宠物,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家庭豢养的小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类、鸟类以及爬行动物和昆虫等。本小区内禁止饲养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宠物,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凶猛犬类、有毒爬行动物和昆虫等。

  二饲养细则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业:

  ⑴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⑵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⑶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宠物患传染病或病因不明的,饲养人员应立即报告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同时通报小区物业服务机构。

  ⑷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⑸不得在上午6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高峰时间内逗留宠物。

  ⑹不得在晚间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⑺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3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⑻任何因宠物持有者管理不善导致宠物及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或伤人意外事故发生均与物业无关,宠物持有者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按照本市《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执行圈养,出具有关档案(特种犬证、放疫苗注射记录等)报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②任何因宠物持有者管理不慎而导致宠物及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及伤人意外事故发生均与管理者无关,宠物持有者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③不得在晚间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家中无人时需妥善安置,须保持小区安静。

  ⑽宠物死亡的,饲养人应采取妥善方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节 公共绿化及景观管理

  一、小区内严禁任何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小区内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在绿化地上禁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严禁在树上接绳晒衣服、被褥,不准在绿化地丢放建筑垃圾和改变原有的绿化树木布局。

  三、禁止在小区的河道内游泳,不得随意占用河岸河道与自然水系为私家庭院

  四、禁止在小区内林木、绿化地以及影响景观的地方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也不准在绿化地下设置管线。

  五、物业公司可根据本规约规定制定绿化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六、景观管理

  一严禁物业使用人不能污染本小区水晶景观。

  二严禁物业使用人损坏小区绿化景观。

  第四节 车库、设备房管理

  一、由业主享有所有权的车库,业主享有对该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车库业主的权利。

  二、由业主租赁获得使用权的车库,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租赁的业主承担所租车库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卷闸门维修费等)。

  三、物业公司对租赁户不负车辆、财产保管义务。

  四、小区设备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五、禁止任何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拆改、占用、损坏设备用房。

  第五节 违章建筑管理

  一、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一旦出现违章使用,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保证及时纠正,并且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中心”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其行为,或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物业公司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六节 商铺管理

  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外观的统一协调、保证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特对商铺经营作出如下规定。

  1、商铺经营用途必须按约定使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经营业务。

  3、如商铺经营需增加用电量,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店铺外墙装潢不得影响小区外观,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统一标准装饰外墙,不得影响共用部位使用。严禁损坏墙面、地面地砖。

  5、店招如需安装灯,原则上必须采用内置灯箱;如需采用外置灯箱,须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店招安装的照明装置以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秩序为限,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反应。

  6、商铺的装修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修期间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拆改封闭消防设施和排污检查孔。

  8、在商铺内不得乱摆放桌椅、张贴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

  10、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小区内不得随地乱扔、乱吐、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环境,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11、各商铺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有意破坏。

  第七节 小区信息发布

  一、业主应当在小区内制定的区域进行公益或者便民信息的发布。

  二、业主在小区内进行盈利性质的广告发布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发布。

  三、业主在小区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散布危害国家、社会和有损小区和谐稳定的信息,否则物业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当场制止。

  第九章 物业的转让和出租

  一、通知义务

  业主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若业主转让出租未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对转让后发生物业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约继受效力

  一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该规约对新物业权利人生效。

  二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转让物业前,转让人应付清该物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前期物业服务

  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临时业主规约的附件。承诺人已经知晓、理解和同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章 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公司的权利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正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规章作为本规约的补充规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为本园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三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如小区内物业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时,可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失。

  五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和各项有偿服务费用,对拖欠费用者收取滞纳金,对拒付服务费者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约定,成立本“物业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体实施以下各项工作:

  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全权负责本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

  二作为国家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以公司专业化的服务,热情、主动、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

  三负责小区的封闭管理,维护公共部位的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配合警署、居委会做好小区治安防范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四保持小区公共部位的清洁,清除障碍物,每天定时清理生活垃圾、清扫公共场所,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五实施对小区内公共部位的使用管理和绿地、景观、水系的养护管理。

  六维护、更换小区公共区域中破损的玻璃、门、窗以及其它共用设备设施的零件或附件。

  七保持小区道路及所有公共区域良好的照明状态。

  八保持小区所有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或其他公共管道的畅通无阻。

  九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

  十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住户排忧解难。

  (十一)在本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中,服务质量达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标准。

  第十二章 物业服务费

  第一节 物业服务费宗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 具体规定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三、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四、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三节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⑴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平方米/月,电梯费为元/平方米/月,公共水电费为元/平方米/月;

  ⑵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元/平方米/月,公共水电费为元/平方米/月;

  ⑶商业物业及幼儿园: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⑷自行车库清洁能源及场地维护费:自行车元/月/车,电瓶车能源及场地维护费:30元/月/车;

  ⑸室内停车场能源及场地维护费:元/月/位;

  十四、业主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缴纳本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每天按0.3%支付滞纳金。业主无权以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本物业实行包干制,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小高层:元/㎡/月;多层:元/㎡/月;别墅:元/㎡/月。

  (按政府部门的最后批复为准),其它收费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最终批复为准。

  计算日期:自《入住通知书》上约定日期的次月起,乙方不来办理入住手续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单位对乙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地面车位使用费:月/个;地下车库使用费:元/月/个;(按政府部门的最后批复为准) 。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一节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视物业服务企业为本小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而非个人代理。

  四其他约定 。

  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7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一、欠交物业费责任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

  一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日收取欠缴物业费3%的违约金。

  二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违章停车责任

  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三、争议解决

  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公司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节 费用承担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三、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名词定义

  一“本物业”:指坐落于。

  二“业主”: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三“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四“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所有和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公共部位”: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规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六“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二、其他约定

  一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二本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三本规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十五章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为:小区幢单元室(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提倡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条款;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受让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在取得物业受让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之前对物业受让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如欠缴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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