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管理的意见(2005)
关于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管理的意见
锡房发(20**)34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治搬霸拆违建严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要求,严厉打击新建住宅小区“搬霸”黑、恶势力,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入住装修期间的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的搬运活动,规范物业企业对小区搬运的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的切身利益,经我局研究,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管理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任何搬运公司(队)在新建小区内实行搬运垄断,严禁物业管理企业越权与任何搬运公司签订小区搬运协议,保证所有的业主有自由选择搬运队伍和搬运方式的权利。
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提供搬运服务,作为有偿便民措施,为业主提供便利。但禁止物业管理企业对搬运进行垄断,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禁止向居民收取任何与搬运有关的强制性费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进入小区从事搬运人员的管理,对进入小区(大厦)的搬运人员,物业管理企业应派专人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搬运人员搬运结束后应立即离开小区,不得在小区内滞留。物业管理企业在新建小区(大厦)装修、搬运期间,应加强小区保安的人员配备,维护好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遇有矛盾纠纷应立刻进行协调和劝解,如发生情节严重的斗殴,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监督和管理,规范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活动。遇有小区内有关人力搬运的矛盾和纠纷,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对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应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认真处理和记录每一起业主投诉,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创优评先、资质年审、诚信评比等活动的基础资料。
五、在今后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活动中,遇有物业管理企业在搬运管理时有顶风违规行为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直接向业主收取搬运费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退还业主所有费用,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费用(或押金)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与搬运公司(队)签订协议,未收管理费(押金)的,责令其立即撤销协议,同时,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等行政处罚。
(四)对于物业管理企业隐瞒收取与搬运有关的任何费用的,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严处。同时,我局将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限制、罚款等行政处罚。
市房管局将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可直接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和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799110。我局将把群众对物业管理企业和搬运的投诉内容列入对各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资质年审的重要内容。如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将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登记,暂停其在全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吊销其资质,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9)
江政办发〔20**〕65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房管、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管、城管、邮政、广电、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应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完工后,照明必须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九)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一)住宅小区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小区内部应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十二)按照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医疗用房、车库、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分期建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向市建设局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表;
(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市建设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购房户未提出实质性意见的,由市建设局出具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证明;购房户提出异议,认为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符合建设方案,经核查属实的,市建设局应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换证的监管依据;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时,为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出具相关手续的、以及对符合标准而拒绝出具或者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各镇商品住宅小区在实施交付使用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扬州市江都区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4)
扬江政发〔20**〕133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年8月14日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年9月22日
扬州市江都区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区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车辆的场所。
住宅小区停车场,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城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区公安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保障、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及监管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产权登记、对住宅小区及其他经营停车场的物业服务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利用机动车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停车场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核定及监管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停车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执照核发工作。
税务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改委、交通、民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区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规划、城建部门在审核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停车场建设规划、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新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住宅区,必须按规定标准配建或者增建城区停车设施;小型公共建筑必须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
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物管部门要对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统一规划,施划停车泊位,并留出消防和应急通道。同时加强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的管理,任何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和应急通道停放。
第八条城区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限期恢复。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区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划,补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九条车辆停车位不足的城区街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十条因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需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时,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必须开放内部停车场地,内部停车场地可以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城区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按照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由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社会化经营服务单位;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造的停车场由其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规则。30个泊位以上,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应设立停车场电子引导标志;
(二)健全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五)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七)管理人员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第十四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定明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设备;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道面积和迁移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在城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二)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上车门;
(三)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城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和施工的,由城建部门对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影响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停车收费申报手续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停车票据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过消防验收或不符合消防法相关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占道经营或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规划、城建、公安、城管、物价、工商、房管、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投诉人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接受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4: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扬州市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或者指派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活动并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的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以下简称“被征信人”)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行为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对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发布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辖区范围内的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条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快速、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基本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等。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2、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及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4、企业人员信息是指,企业固定员工数、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
5、企业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面积及连续服务年限、参与保障性住房、老小区物业服务等。
第十四条诚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获得表彰的;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证明材料;
5、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6、获得市房管局评定的信用诚信5A级企业;
7、其他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承担主要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确认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报道、批评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被征信人未妥善处理的;
7、有关部门或涉事双方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行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城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可向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向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后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下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变更。异议申请受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定期等级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实时记录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的步骤进行。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记录,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评分情况。
1、企业自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并上报。
2、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实及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3、信息叠加。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系统中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级按照企业申报、市物管中心审核、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的步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业网等平台发布,对社会公布。
1、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2、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公告公示。通过扬州市物业网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基本信用信息、诚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见附件)记分累计。
第三十一条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二条同一业绩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按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区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虑不继续减分。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A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80-89分之间;
3、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79分之间;
4、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69分之间;
5、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未承接项目),信用成绩取AA级下限。
企业故意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缺失。
第三十四条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成绩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过10家列入红榜,信用成绩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黑榜;
1、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
2、因项目经理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诚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查询时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
3、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5、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6、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A级(5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1、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2、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房管局政务网、物业网公开推介;
3、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
5、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级(4A)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1、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2、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信用等级为AAA级(3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限制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一条信用等级为AA级(2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
3、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4、取消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
2、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3、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4、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5、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
6、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提醒业主委员会注意风险;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条外地来扬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单的,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告知函,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扬企业被外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上黑榜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1、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2、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项目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3、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撤消项目经理登记备案,取消该项目经理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得作为本市项目的拟派经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经理登记备案的,在重新备案前,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过政务网、物业网等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征信人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失信行为。被征信人瞒报、不报失信信息的将加倍处罚。
第四十九条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2、扬州市区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企业)记分标准(修改版).*ls*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修改版).*ls*
篇5: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2018)
宿项办发〔20**〕2号
关于印发《20**年度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街道物业服务行业考核管理,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强化各方责任落实,经街道办同意,现将《20**年度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项里街道办事处
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年度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动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宿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结合项里街道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着力解决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矛盾,以考核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对社区居委会和物服单位实行捆绑考核的方式,以促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落实。
二、考核对象
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小区物业考核。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小区按照《宿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
二是对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如下:
(一)组织保障及制度建设;
(二)交办工作及媒体曝光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
(四)小区网络问政回复、矛盾调处完成情况;
(五)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四、考核方式
按照“简便易行、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小区按星级标准采取动态巡查与月度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采取捆绑考核,实行月度、季度和年终总评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物管办每月第3周将组织对各小区进行检查评比,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通报各单位。
(二)街道每季度召开一次物业管理工作总结会,通报上一季度综合排名,对排名末位的社区和居民小区,单位分管负责人要进行表态发言。
(三)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五、评分细则
(一)居委会每月考核分值均为100分。其中辖区各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占60%,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占20%,网络问政回复及矛盾调处工作占20%。
(二)住宅小区考核得分由现场检查和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组成,小区月度管理工作考核具体分值详见附件1。
(三)加减分。在区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检查通报中,被点名表扬的加3分/次,被点名批评的扣3分/次;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3分/次,被负面曝光的扣5分/次;街道二次交办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的扣3分/次,被区级以上部门二次交办没有及时完成的扣5分/次;为街道或区级部门提供观摩点或协助物管办举办大型活动的加3分/次;新组建(换届)业主委员会的加5分/个。加减分在各单位年终平均得分中加减。
六、考核保障
为了有效推进工作落实,切实提高监管力度,建立物业管理奖励制度及奖惩兑现制度。
(一)考核资金:街道办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专项考核。
(二)年终根据综合得分,在各社区中设立3个物业管理先进单位,奖励渠道和标准按街道办目标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三)年终在12家物业企业中评选2个物业管理先进单位;在34个物业小区中评选10个管理先进小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奖励。
(四)年终评选物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名(含社区)。
(五)在物业小区每月检查中,对排名倒数第一且得分低于75分的物业服务单位罚款500元。
(六)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大规模、高频率*事件的小区,由相关居委会负责物业管理的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物服企业和居委会均不得参与年终评比。
(七)一年内被街道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小区,该小区不再参与年终评比;被区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小区,该小区和居委会均不得参与年终评比。
(八)对街道二次交办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的,将上报住建部门,对相关物服企业及项目经理各记不良记录一次。
(九)对于因物服企业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街道办将视情况劝其退出该小区,对于拒不退出的,街道办将会同住建部门强制清退并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上报吊销执业资质。
七、本办法自20**年起实行,街道物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年度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考评表
2.项里街道住宅小区明细
附件1
20**年度项里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考评表
小区名称:检查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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