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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30

  Z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除物业在管项目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44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安委[20**]4号)及市住房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驻房[20**]61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物业在管项目内的电气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发,健全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提高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二、治理内容

  (一)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建立和完善在管项目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是本物业在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召开会议,具体负责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电气火灾安全问题。

  (二)加强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协助、积极配合街道、乡镇,检查物业在管项目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问题,并加强小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三)加强电气安全教育。要以物业在管项目为阵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社区文化、文明创建、教育等活动中,积极组织对广大业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普及,充分发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电气火灾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订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得少于两次,提高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发布电气防火通告。制定出台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在各物业在管项目张贴,进一步明确电气火灾防范责任、义务,提醒安全用电,提示火灾风险,明确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二)组织开展集中约谈。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电气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存在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物业在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集中曝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不履行电气安全职责以及存在电气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物业在管项目,组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通告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年8月开始至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8月底前)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9月-20**年10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11月-20**年4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查处,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年11月份以后,各县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月对本地区物业在管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房管中心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物业在管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xxx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全市火灾形势的必然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省住建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综合治理责任,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开展工作研判,通报电气火灾形势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研究制定措施,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强化责任。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按规定将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工作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强化奖惩,严肃问责。

  市房管中心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物业在管项目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综合治理期间,凡发生因电气因素导致的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考评,层层传递工作压力,逐级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年8月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季度最后一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小结;20**年9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年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年4月2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所报材料需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

  联系人:*

  电 话:0****

  邮 箱: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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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黄石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督办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建办〔20**〕21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扎实做好中央、省两级环保督查迎检工作,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扬尘治理工作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督办。现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有效落实,扬尘治理“6+2”措施按要求设置并常态化使用;建筑工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督办专班

  主 任:王 军

  副主任:袁泽胜

  成 员:王立元、罗高健、柯锦阳、郭 兵

  三、督办内容

  (一)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主要责任:按合同要求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落实;2、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现场扬尘治理责任人,针对现场实际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3、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存在的重大扬尘问题。

  (二)扬尘治理措施设置及使用:施工现场工地围挡、主要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喷淋设施、裸土覆盖、建筑垃圾消纳和视频监控系统、扬尘监测仪等组成的“6+2”扬尘防治措施按照要求进行设置,指定专人进行常态化使用。主要道路及时清扫保洁,加强洒水降尘。

  (三)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现场搅拌机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

  四、督查方式

  市建委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督办专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检查、每周上报、每月排名、结果公示的督查机制,对照督办内容对所有建筑工地进行巡查督办。

  五、相关要求

  (一)高标准做好环保督查迎检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省环保督查问题整改的部署要求,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上升到重大民生工程的高度,对照标准抓落实,明确责任抓整改,将建筑工地各项扬尘治理抓实抓细抓好。

  (二)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制度,严格标准,常抓不懈,巩固成果。要完善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建筑扬尘治理信息联动,指定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员,及时接收、上报工地扬尘治理相关情况。要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的标准化水平,转变管理理念,加强文明施工的源头管控,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三)加大建筑工地扬尘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工地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对被中央、省环保督查组责令督办的项目,市建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上限处罚,同时取消各级评先评优资格,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4月18日

篇3:探索城市治理中的物业管理专业价值

  探索城市治理中的物业管理专业价值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了社会柔性治理、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养老等工作,国家层面不仅把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了公共议题,更作为了政府的施政重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社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这两年在各地政府的指导和组织下,成为了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协助者,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参与补齐社区治理的短板,而且能够助力社区治理的完善,是良好社区治理的助推器。诚如《焦点访谈》所强调的,专业的有温度和厚度的综合物业管理,解决了老百姓积忧多年的堵心事、烦心事,看起来是小事,但影响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而让老百姓高兴,就能充分调动他们维护和建设好幸福社区的积极性,这是一本很好的民生账、民心账。

  各地正在探索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城市基层治理体制,让我们看到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已经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也给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处理好与政府、协会、企业、业主、街道居委会等各方关系,如何协同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这个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善于抓住机会,实实在在,不怕麻烦,创新管理,精准施策。依托社区治理的大势和平台,一方面争取最大限度分享相关的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借助此次机遇和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发展中的难点问题。

  一是,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xxx在上海就加强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进行调研时强调,“党建工作的难点在基层,亮点也在基层。”“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就在社区。社区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

  以党建为引领,体现了中国特色。武汉等城市在“红色引擎工程”中,抓住物业管理这个服务群众最前线的“牛鼻子”做文章,通过组建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旧有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选聘大学生投身红色物业等方式,建立了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街道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治理、有序运行的格局,把物业服务队伍打造成党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队。

  杭州市出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尤其是鼓励党员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通过党建工作解决业主委员会监督和管理问题,保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构建了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服务机制。比如曾经闹得满城风雨的金都华庭业委会“罢免*”,在临时党支部带领下,顺利化解了小区遗留下来长达4年的业委会问题,推动业委会工作进入了正常运行轨道。

  所以,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开展企业党建工作,要与街道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等相关党组织和部门的党建工作相联动,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将党的理论和党的精神细化落实到服务中去,发挥好党支部的坚强堡垒和党员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体现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基层党建和城市发展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

  二是,从政策环境为物业管理行业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激励机制和政策支持,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我们不主张靠政策红利、政策补贴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但是政策的导向作用非常关键。近两年,像上海《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的意见》等文件,都是从政策入手,推动顶层制度体系的完善,明确各相关主体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的综合治理体制,带来了显著的变化。

  《焦点访谈》里有一个细节,八里庄街道工委书记张福来介绍,“在物业企业进驻老小区之前,八里庄街道提前规范出了物业企业办公用房,并且已经拆除了一批占用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内部道路和小区环境的整治,降低了物业入驻的改造压力。”街道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便民超市、老年餐厅等便民经营活动提供了支持。这些工作确实是做到了物业人心里去了,有些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己主导来做难免面临很大的阻力和压力,很多时候物业服务企业无力承担超越能力的社会责任,用其他项目的收益来补贴也不是长久之计,特别需要类似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像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工程,如果完全靠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使用维修资金来改造,是一件难上加难的事情。有的地方出台政策,每部电梯补贴一定金额,几个方面调动积极性就很容易做成这件事。

  很多企业在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中也分享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比如参与武汉红色物业工作的企业,结合“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选聘了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年轻有活力的党员大学毕业生,充实到企业中,提升了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的能力,分享到了人才红利。获评武汉市委市政府“红色物业五星级企业”的34家企业每家还获得了25万元政府扶持基金。

  三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物业服务企业要摆正位置,善于借力,当好服务者、参与者的角色,有所为有所不为。

  各地开展社区治理的成功探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让企业不再感到参与其中是一种负担,而且像《焦点访谈》所说的“这是一种成功的喜悦”。这些工作不仅仅给企业带来口碑效应,有利于品牌建设和打造核心竞争力,更能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凝聚和借助多方力量,切实解决业委会依法履职、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维修资金使用、加装电梯、物业费调价等等工作难题。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与社区各方深度融合、协同作战,着力于基本服务功能的完善,积极构建并提升更为人性化、差异化、人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打造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智能化服务平台,让物业服务更简单、更有价值,才能赢得主动权。

  当然,物业服务作为企业要厘清责任边界,既要有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摆正位子才能顺势而为,用行动诠释物业人是建设美丽家园过程中,值得信赖,也是最靠谱的主力军之一。

  社区是城市最基本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社区都美好、幸福了,我们的时代才会是美好的。物业管理行业不仅在社区治理探索中努力扮演好服务者、参与者的角色,更让人欣慰的是,万科物业、保利物业、碧桂园服务等一批先行者的视野从关注物业、关注社区,延展到城乡良性治理的大问题上,纷纷响应国家城市治理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城市公共服务、乡镇公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起了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整合专业资源提升城乡公共服务质量、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城乡管理效率,从硬件与软件着手推动城市的环境、经济、文明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探索展示了行业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也表达了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决心和信心。相信长此以往,物业服务的专业价值在业主的日常生活中、在城乡的发展建设中、在公共口碑和议题中将会拥有越来越乐观的未来。

篇4:航头镇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航头镇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航府(20**)147号

  航头镇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航头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根据《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沪府办发〔20**〕13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3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办发〔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航头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提高业委会自管能力和政府部门指导监督能力,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发挥各居委会、工作站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整合资源,合力推动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二是市场主导、专业服务。加快实现物业服务收费全面市场调节,进一步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市场。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民生。聚焦安全隐患和顽症难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着力解决住宅小区中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突出问题。四是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发挥居民自治作用,调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提升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能力,强化居委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功能,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三)主要目标。至20**年,完善住宅小区管理体制、机制,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以住宅小区为基础单元的住宅小区自治和社会共治机制,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和住宅小区社会共治能力明显增强;建立“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协商和监督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解决住宅小区中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居民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一)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定联席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信息通报、综合协调、考核督办等相关工作,及时牵头协调解决住宅小区中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

  (二)推动城市网格化管理进住宅小区。在本镇住宅小区中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居委会等对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的发现能力,畅通报送渠道,加大城市网格化管理对住宅小区内综合管理问题的处置解决力度,推动镇和社区基层从发现、受理、处置解决的有效循环,提高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物业服务价格的变动。建立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拂去价格等参考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社区建设”工作,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提升。

  (二)建立物业服务费收缴信息平台。建立责任明确、相互支撑、互相支持的社区管理体制,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补贴及优质服务奖励的基础上,建立物业服务费收缴信息平台,将物业服务费缴纳的情况纳入个人诚信管理档案,将个人的缴纳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等,直接登记入信息平台,供各个职能部门进行调阅审核,如未缴清物业服务费的人员,应当做不录取,不评优,不补贴等处理。

  (三)健全物业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动态检查和物业资质批后监督管理评估机制。对物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开展执业准入后评估,对不具备从业资质的,建立企业资质升降奖惩机制。完善物业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整合、改制、兼并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引导规模小的物业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四、发挥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作用,增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能力

  (一)理顺物业自治管理机制。强化各居委会、工作站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提高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建率。加强基层对社区的掌控力,重点负责选择推荐好业委会成员特别是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原则上业委会主任应在居委会主任或成员中推出人选,选举产生并兼任。对于兼任业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或成员,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依法从物业管理收益中提取报酬或由适当调高津贴补贴考核系数,以调动相关人员积极性。

  (二)形成物业矛盾调处机制。制定《关于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相关经费和人员,完善住宅小区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充实人民调解专业力量,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小区层面调解工作的全覆盖。

  (三)落实物业保安专项治理机制。以老小区为重点,分别采取专业分包、劳务输出、联动执勤、人技共防等多项措施,解决人员来源复杂、薪酬待遇偏低、管事效率较差方面的问题,以社区保安队伍一体化为原则,提高小区安全、秩序和社区治安管理水平。

  五、整合各方资源,解决住宅小区民生突出问题

  (一)加强老旧设施设备改造和居住环境改善力度。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续筹,重点对航头、下沙老旧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电梯等高风险隐患设施,实施更新改造。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等措施,努力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

  (二)加强违法建设、“群租”等顽症治理力度。继续完善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现、报告、劝阻、处置机制,落实管理执法主体相应责任、建立快速处置工作流程。有效整合法律、行政、社会和社区规范等资源,整治和消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信访的违法违规建设和使用房屋的行为。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专业机构开展住宅小区闲置住房的代理经租,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保障,从源头上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三)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力度。切实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问题。对特定期间规定范围的住宅小区,按照“业主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原以职工住宅立项“售后房”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缺失问题,按照初始筹集标准,由市、区县政府支持解决。在此基础上,“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与商品房住宅小区并轨。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初始归集额30%的住宅小区,制定完善续筹办法,建立维修资金续筹的长效机制。

  (四)加大整治“居改非”违规行为力度。坚决制止 “居改非”违规行为,根据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抵制“居改非”势头的扩散和蔓延,消除因居住房屋“居改非”而带来的扰民现象及安全隐患,保障社区居民安居生活,进一步改观小区的整体环境面貌,推进小区平安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正常运行,以及工作人员培训、课题调研项目、服务平台建设、舆论宣传等需要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三)加强培训力度。围绕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和物业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断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落实相关经费,加强对居委会、业委会、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四)加大考核力度。依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住宅小区督促考核和工作评价机制。建立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第三方测评制度。健全由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的跟踪督办和问责机制,将考核督查结果与相关部门的奖惩绩效挂钩。

篇5: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019)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9号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五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实施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依法进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管与查处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改正,并立即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联动,加大违法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根据违法建设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拆除的。

  第十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建设主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实际占有者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和违法建设现场,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建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间不少于五日,催告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批准强制拆除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机关(以下合称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应当提前在违法建设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期限、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拆除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四)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并全程录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综合管控机制,将违法建设纳入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一)占用绿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

  (二)占用道路等进行违法建设,危害交通安全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实施代履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违法建设形成障碍物,当事人不及时清除的,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章 协作与共治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公共信息的互通机制,及时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测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认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认定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情形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规划认定意见应当明确相关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历史遗留的情况复杂的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的信息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销售)单位、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销售房屋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关于违法建设的函告后,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许可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转让和抵押等登记手续。

  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进行变更、转让和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收到该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及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信息,以及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用破坏查封现场、暴力等手段妨害查处违法建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协助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的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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