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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27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9号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五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实施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依法进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管与查处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改正,并立即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联动,加大违法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根据违法建设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拆除的。

  第十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建设主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实际占有者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和违法建设现场,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建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间不少于五日,催告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批准强制拆除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机关(以下合称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应当提前在违法建设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期限、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拆除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四)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并全程录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综合管控机制,将违法建设纳入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一)占用绿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

  (二)占用道路等进行违法建设,危害交通安全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实施代履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违法建设形成障碍物,当事人不及时清除的,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章 协作与共治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公共信息的互通机制,及时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测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认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认定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情形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规划认定意见应当明确相关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历史遗留的情况复杂的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的信息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销售)单位、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销售房屋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关于违法建设的函告后,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许可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转让和抵押等登记手续。

  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进行变更、转让和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收到该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及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信息,以及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用破坏查封现场、暴力等手段妨害查处违法建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协助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的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区住建局问题楼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区住建局问题楼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问题楼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成立z区问题楼盘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江南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常鼎办〔20**〕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协调、标本兼治、建章立制、惩防并举”,重点治理问题楼盘难处置、房屋交付不合规和交易监管不到位等房地产领域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对要求具体明确、短期能够解决的问题,20**年底前处理到位;对难度大、短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问题的处理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问题楼盘难处置问题。开发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力续建或陷入债务纠纷,项目停工,导致楼盘烂尾;项目债权债务复杂,司法查封,融资重启困难。

  (二)商品房交付不合规问题。开发企业将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商品房强制交房;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达到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交易监管不到位问题。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售房,非法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一房多卖、面积缩水、已抵押或冻结房产违规出售;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进行售后返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返租。

  四、工作分工

  (一)属地镇街区。负责牵头实施属地房地产项目和棚户区改造房地产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理涉及房地产项目有关案件;可参照市城区有关做法,探索建立烂尾房地产项目破产清偿路子,推动依法解决房地产问题项目。

  (三)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打击涉及房地产项目中存在的一房多卖、侵占房屋、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资金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有关建设、销售等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及市场监管;按照工作职责配合责任镇街区做好问题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信访局。及时受理、协调处理涉及房地产项目、问题楼盘相关的*事件。

  五、工作措施

  依法妥善处置问题楼盘。要立足项目实际,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症施策,逐个楼盘研究拟订处置方案。对资金链断裂造成的烂尾项目,可通过盘活有效资产的方式筹措资金,恢复项目建设;对企业自身无力实施的项目,可协调其他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接盘,尽快复工并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对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接盘的项目,按照“购房者债权优先受偿”,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问题楼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区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各责任部门单位全面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问题楼盘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项立卷、逐项解决、逐项销号。

  (三)建立长效机制。将专项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研究建立行得通、管得住的管理新机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篇3: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监理实施细则(2)

  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监理实施细则(2)

  一、总则

  本细则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发改〖20**〗1393号)、《关于怀柔区20**年**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20**〗1078号)、《主要造林树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及其它有关规范编制。

  本细则适用于**区人工造林、爆破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其相应部分,其他的有关内容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实施单位应在进场确定造林或封山育林面积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方案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林地施测项目概述。

  (2)林地放样技术说明书。

  (3)林地专用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林业工程开工以前,实施单位应将面积控制范围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 造林工程施工之前,实施单位应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文件要求完成现场苗木的预定和预检等工作,并将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 施工单位应在造林或封山育林开工前7天,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栽种部位平面图等)。

  (2)施工布置、苗木运输方式及运输道路规划。

  (3)分区栽种及其苗木堆存与供苗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栽种或封山育林的区、段划分,浇水供水工程设施、栽种密度、苗木选择、混交方式、作业道路、整地、涂白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苗木选择,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地块选择不同的混交品种及比例。

  (6)栽种或封山育林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分期进度形象、栽种强度与分区累积栽种量等)。

  (7)施工方法(植被清理及其堆放,分区接头、各工序间的衔接,不同地块的整地形式和规格,不同树种的种植方式,苗木选择)。

  (8)不合格苗木的处理。

  (9)有关机械设备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控制措施。

  (11)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2)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造林过程控制

  3.1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封山育林围栏施工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围栏的轴线、封山育林的边界位置和育林范围。施工过程中,应定时对边界范围进行测量。

  (2)随造林进展定期进行面积的测量,对各类地块加以区分,将造林成果绘成图表并按设计图计算出已完成的各类地块有效工程量。

  (3)每个造林地块结束时,应及时测绘为面积计量做准备。

  (4)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其平面图及供水管道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3.2 造林和封山育林期所有放样记录、计算成果,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3.3 苗木栽植必须做到随起、随运、随栽植,避免时间过长,影响成活。栽植时要栽直、埋严、踏实、砌好外坡,埂的高度要出坑面10-20cm。

  3.4 裸根苗栽植前要适当修枝、修根。栽植时在坑内要居中、苗干直、根系舒展。栽植深浅要适当,一般比原土印高3-4cm.覆土时,打碎土块、拣净草根、石块,踏实土壤。

  3.5 土坨苗要保护好土坨,退下或剪开包装材料,将苗木放于坑内中心位置,回填土低于外石堰10-20cm,浇水时使土壤沉实。

  3.6 浇水要在苗木栽植后连续浇水三次,第一次是栽植时浇,要浇足浇透;第二遍是紧跟,以避免坑内出现干裂;第三遍是距第二遍一周左右开始浇。此后要根据旱情及时浇水,在没有充足降水前浇水设备不下山,以备抗旱。重点抗旱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上旬,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其中前两个时间段为高温少雨,11月为浇冻水。

  3.7 大规格阔叶树栽后要进行涂白,主要用白灰、建筑用胶及适量农药(石硫合剂等)混合,可起到防止病虫、牲畜损害的效果。

  3.8 栽种后当年的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为合格。

  3.9 抚育管理自栽植后第二年开始,连续进行3年。

  (1)栽植后要进行封育保护,安排专职护林员进行看护严禁人、牲畜随意进入。在主要路口、路段建立标准牌等。

  (2)栽植后三年每年应根据苗木生长情况及时割除苗木周边的杂草及灌木,时间在每年的5-9月,次数为2-3次。

  (3)栽植后三年内每年10-11月各浇水一次,防止春秋旱。

  (4)凡成活率低于85%,保存率低于80%的造林地,应在造林季节及时补植。新植树出现死亡的发现后要及时清除。针叶树种可采用营养杯苗随时进行补植,对当年无法补植的要在第二年进行补植。

  (5)栽植后三年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树盘铺石、覆草、盖膜等保水措施;阔叶树苗木的除蘖、涂白等抚育管理工作。

  对造林地内原有幼苗或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及病虫害造成生长不良,应及时进行抚育。

  (6)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方法,提高林木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四、造林质量控制

  4.1 苗木的质量要求:

  (1)具有“三证一签”,即生产许可证、经验许可证、苗木出圃合格证及苗木标签。跨省苗木要有县级及以上的林业检疫主管部门签发的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书。

  (2)供应的苗木是怀柔周边的与工程建设区气候相近而且是适宜生长的苗木。

  (3)供应的苗木要符合造林工程设计的规格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苗木质量标准,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生长健康枝叶成熟、芽子饱满的苗木。

  (4)供应的针叶树种苗木要求树体完整、树形美观

,并带上土坨,包装紧密,无散坨。

  (5)裸根苗木根系完整、发达,苗根不能劈裂,切口要平滑,截干整齐。

  (6)落叶裸根苗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苗木保湿工作,确保苗木不失水。

  (7)苗木做到栽多少、运多少,尽量不假植,以减少长时间假植对苗木造成损害。

  (8)苗木在装卸过程中要注意不要损伤苗木,凡因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外部机械损伤,按不合格处理。

  4.2 人工造林地选择宜在规划林业用地范围内的荒山、荒地、荒滩;人工造成活率在50%以下的林地。

  4.3 所有林地面积的核实率为100%,其误差不得超过5%。

  4.4 人工造林整地穴状60*60*60cm,每亩50株;重点地段80*80*60cm,每亩74株。

  4.5 人工造林苗木针叶树高0.8m以上,土坨不小于30cm,移植在2年以上,冠幅在0.5m以上;国槐、臭椿、栾树等乔木树种的直径不小于2厘米,1.5米处截干;经济林树种2年生以上,地径1厘米以上,根幅30-40厘米。

  4.6 人工造林侧柏苗高0.6米以上,移植1年以上,冠幅0.2米以上;油松苗高0.6米以上,冠幅0.5米以上。

  4.7 人工造林适当深栽,栽植后24小时前必须浇透第一遍水,5-10天后铺膜或覆草。针阔叶比例5:5,乔冠混交7:3。

  4.8 管护措施、合同、组织及人员落实,春季造林查墒补苗,修正穴面,预留树扩穴,防止人蓄损坏。

  4.9人工造林低效率改造,经过改造使每亩总株数不低于80-100株。

  4.10封山育林的标志牌每2000亩设一块,规格1.5*2米,底座高0.35米。

  4.11 封山育林标准:乔木型,乔木郁闭度≥0.2,每亩70株以上;乔灌型,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率30%以上,每亩乔冠木90株以上,其中乔木30%以上,且均匀分布。

  4.12 爆破造林要选在交通干线和风景游览区。

  4.13 爆破造林整地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14 爆破造林整地穴状坡度在15度以下的地块,整地规格为1*1*0.8米;坡度在15度以上区域,整地规格为0,8*0.8*0.6米。造林密度为每亩74株。

  4.15 爆破造林苗木针叶乔木类:苗高1.5米以上,土坨为苗高的三分之一;阔叶乔木类:胸径2厘米以上,1.5米处截干,根系完整;灌木类:2-3年生,地径1.5厘米以上,根系完整,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生长旺盛。

  五、其它

  5.1每一独立地块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有关造林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篇4:风沙源治理工程农业监理实施细则(2)

  风沙源治理工程农业监理实施细则(2)

  一、总则

  本细则依据**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20**年)、*发改(20**)1078号《关于**区20**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农业部文件农牧发〖20**〗24号《关于印发**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部分)县级作业设计规程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怀柔区农业部分的围栏封育、生态移民、暖棚工程和种草工程等,其他相关部分开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实施单位应在农业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及施测方案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农业工程施测项目概述。

  (2)农业工程单项施工放样说明书。

  (3)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校正资

  (4)现场放样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农业工程开工前,实施单位应将放样及测量控制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 农业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作业设计、合同文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各种原材料、草种等有关内容的预定和准备工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 实施单位应在农业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应包括:

  (1)农业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项工程项目,作业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工程部位平面及其他图纸等)。

  (2)工程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草场、围栏封育等分区作业及其原料堆存与供料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草场及围栏封育等农业工程的区、段划分,暖棚工程、生态移民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各种原材料、草种的检验程序、标准及记录等内容。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分期施工形象、施工强度与累积施工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围栏封育工程的定位、安装,移民工程的分部位施工,暖棚工程的基础开挖及砌筑,草场工程的范围测设及种植形式等)。

  (8)不合格施工程序及原材料的处理。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控制措施。

  (11)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2)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期间,实施单位应做好施工放样及相关的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农业工程施工前,围栏封育工程的轴线、其他建筑物的边界位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单项工程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

  (2)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围栏部位纵断面的测量,对草场各地块加以区分,将成果绘成图表并按作业设计计算出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

  (3)每个单块施工结束时,应及时统计记录为工程计量做准备。

  (4)每一分项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草场面积、围栏长度、暖棚及移民工程面积并及时形成有关资料,为工程计量验收做好准备。

  3.2 施工期所有放样资料、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3.3 暖棚工程必须在地槽开挖、隐蔽工程验收完成后,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认证后,方能进行。

  3.4 农业工程各工序施工应在上一个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下一个。

  3.5 实施单位应对农业工程施工的加强管理。除按作业设计分项划分工程外,对于草场工程、围栏封育工程土还应按区域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项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按施工计划有效进行。

  3.6 实施单位应分别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草场、围栏封育、暖棚、生态移民等工程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7 实施单位应按作业设计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农业项目分别进行检查。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3.8 单项和工序的验收应按作业设计和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3.9 暖棚工程、围栏工程、移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在指定位置之内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时,应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另设存、卸料场地。

  3.10 由于自然情况或渡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应加以保护,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开始准继续施工。同时,应做好损害与修复记录备查。

  3.11 农业工程施工期间,实施单位注意保护施工设备、机械及相关仪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施工单位责任而引起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2 施工期间,实施单位应在每月25日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施工进展、控制情况)。

  (2)施工程序与方法(包括各部位原料和原材料进场检查程序、记录程序,工序的衔接,施工报批签证程序,组织管理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与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况)。

  (4)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

  (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3 实施单位应按照作业设计和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如因施工条件变化需变更施工措施计划,需事先报监理部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3.14 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处罚通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有关责任,由实

施单位承担。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农业工程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各施工部位的工序质量。

  (2)围栏工程中的砼预制柱的埋深、桩距、刺丝间距、安装的牢固性及特殊部位的处理等。

  (3)移民工程房屋的基础、隐蔽工程、墙厚、面积、结构尺寸、屋顶形式、屋面防雨等是否达到作业设计要求。

  (4)暖棚工程基槽开挖、浆砌石砌筑、墙体质量、空间高度、屋架形式、防雨材料、室内面积室外空间大小等。

  (5)草场选择、面积核定、种子检疫及合格证、播种方式、浇水次数、田间管理。

  4.2施工各工序应按作业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按计划进行。

  4.3围栏封育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其地点的选择应符合北京市批复作业设计中标定的范围和位置,最小围封面积不小于65公顷。

  (2)围封后面积应符合作业设计标准,误差不能超过5%.

  (3)围栏设施位置应正确,牢固耐用。水泥桩10*10*200厘米;金属网围栏选择7-110-60型或5-6条刺丝;围栏安装应牢固可靠,应达到作业设计要求;围栏长度达到作业设计标准。

  (4)封禁措施应达到要求。有管护措施;管护员应按规定数量上岗;标志牌符合设计要求,位置明确,书写内容全面具体。

  (5)按要求形成资料。

  4.4暖棚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牛舍、驴舍选择应背风向阳、地势干燥、便于排水。

  (2)圈舍的面积要符合作业设计标准。

  (3)圈舍配套的运动场的面积是圈舍的4倍,不小于2倍。

  (4)圈舍的结构要符合作业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要求。

  (5)基础开挖断面尺寸及边坡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基面清理干净,基础砌筑前,先铺保护层。

  (6)基础墙体尺寸、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基槽为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7)浆砌石座浆3-5厘米,砂浆饱满,水平缝宽2.5厘米,竖缝不大于4厘米,无通缝,按设计要求留伸缩缝,断面尺寸和平整度分别为-2~+3厘米。

  (8)竣工面积与设计面积之差在5%以内。

  (9)刚结构骨架无漏焊、开焊、无裂纹。

  (10)按要求形成隐蔽工程验收和有关资料。

  4.5生态移民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批复文件。

  (2)审查有关技术文件及人员设备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有关资料。

  (4)检查放线定位及原材料进场记录、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控制施工过程及主要标准的执行情况。

  4.6种草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整地要达到作业设计要求,无大土块,地面平整,满足常规播种条件。

  (2)所有的种子要有合格证,检疫证,种子发芽试验报告,无霉变等不良情况。

  (3)按作业设计控制浇水次数和浇水量,按设计要求和规定及时除草。

  (4)种后管理达到设计要求,破除地表板结、间苗、定苗、追肥、中耕、越冬覆土。

  五、其它

  5.1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填报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分

  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作业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执行。

篇5: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工程总结报告

  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工程总结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广东省zz市**中学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顺利完工。在此,我代表广州市金地地质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将本工程监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广东省zz市**中学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江门市地质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施工。该工程位于**中学校区内,工程承包范围:消坡,抗滑桩支挡,坡面锚固及地表排水、坡面绿化及监测等施工工程。总造价为305万元。

  二 、监理组织机构:

  我司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邓高,土建监理工程师黄艺俊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于20**年07月20日进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项目监理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宗旨,以"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施监理,完成了监理任务。

  三、 监理工作情况:

  1、抓好事前控制,严把开工关。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依据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了监理规划,制订了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内容,行为主体,验收标准及工作要求。

  本工程开工前,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我们审查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现场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上岗证等。依据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相应编制了《监理规划》对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包括轴线尺寸、水平标高进行了现场复核,进一步明确了监理目标和要求,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2、严把原材料、半成品进场关

  凡是进场原材料、半成品首先要进行书面检查,即查验合格证、准用证、质保单等,符合要求后进行外观检查,没有异常情况后监理见证取样送市检测中心复检,做到材料进场先复检后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拒绝用于工程上。本工程建筑材料合格证、质保单齐全,对钢材、水泥、石子、黄沙等主要建筑结构性材料都进行了进场后的抽检复验,全部达到合格要求。

  3、严格工序检查,强化过程控制

  在施工监督过程中,强化了施工工序报验手段,做到先报验后施工,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我们项目监理部尤其重视,现场监理人员对重点、关键部位进行了旁站监督,如现浇抗滑桩,格构梁等。

  施工中,我们对钢筋砼工程,特别是抗滑桩工程的施工质量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严格的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们把钢筋的绑扎制作质量,桩的浇筑深度、砼的配合比和养护等方面作为重点来控制,以确保砼的施工质量。在格构梁施工中,我们抓了以下关键:一是格构梁的布局;二是砂浆的正确拌制;三是浇筑的质量,其中砂浆的饱满度、粘结度、垂直平整度的设置作为关键来监督。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共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1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0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0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每周召开工地例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召开专题工地例会4次。

  4、加强事后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本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作为一般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通过自查、自检后内部整改;另一方面,通过监理检查发现后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2)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各种工程资料,并认真做好自己的监理资料。

  (3)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我监理组首先审查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核同意后,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总进度计划施工。并根据总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一旦发现偏差,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适当调整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

  6、投资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照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工程质量对所监理工程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

  7、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组始终把安全监理作为工作重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定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文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该工程已基本按合同完成。工程技术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功能要求。预祝广东省zz市**中学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在此,对**镇**中学、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zz市质量监督站等参建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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