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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大冶市)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9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大冶市)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市场波动应急体系,强化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突发性市场波动的综合处置能力。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黄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冶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市场监管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响应、快速处置、加强协作”的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市场波动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3)强化预防。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强化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把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性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统一指挥。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5)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6)分级响应。根据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并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7)快速处置。系统上下要保持信息畅通,沟通及时,调度统一,应对果断,做到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8)加强协作。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物价、卫生、质监、农业、畜牧、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5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办公室或专项应急办公室。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市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的工作制度。市局设立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

  (2)研究确定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与市内相关部门的关系。

  2.1.2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相应等级,指定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股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各工商所、直属各分局(队)及市局有关股室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2.1.3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业务对口职能部门及股室,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执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落实辖区内市场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2)对各工商所启动应急预案所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审查、备案和管理;

  (3)收集、分析研究应急响应期间系统内报送的市场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4)针对应急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市场预警工作;

  (5)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4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是:

  (1)对市工商局各职能部门及股室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各工商所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2)接受各工商所关于市场突发事件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部门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及股室的业务分工,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股室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室

  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股室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2)登记注册分局

  负责组织处理全市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报工作;依法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3)公平交易分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及跨区域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进行协调、指导查处工作。

  (4)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迅速组织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负责调处重大群体消费申诉、投诉和处理。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

  (5)经检大队

  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及跨区域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进行协调、查处工作。

  (6)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

  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部署市场专项整顿行动。负责对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和督办,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负责网络交易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处置,及时制定相关措施,组织、协调并督促进行调查处理。

  (7)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含有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以及社会反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严重商标侵权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的调查处理。

  (8)法规股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所涉及的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积极组织应诉,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9)人事股

  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应急事件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理。

  (10)监察室

  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场应急事件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

  (9)财务审计股

  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资金供应保障工作。

  (10)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占用场地;根据事件态势,需要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的,积极组织协调;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系统工作人员生活、防护、救治、安抚等工作。

  (11)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邮箱,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2)消费者委员会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协助处理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负责调处重大群体消费申诉、投诉和处理。

  (13)个私协会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2.3应急工作机制

  建立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置等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2.3.1应急预警机制

  市局及各工商所要及时、准确掌握和报告市场监管中各类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超越处置权限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市局、各工商所要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招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3.2应急联动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系统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下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实行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市局、各工商所根据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确定的程序,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程序如下:

  (1)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局、各工商所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依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上报市工商局。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2)信息汇总与核实。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股室接到工商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核实,并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酌情报市政府和黄石市工商局。

  (3)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一旦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指定市局相关股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尽快控制局面。

  (5)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应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响应

  3.1事件等级及响应标准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3.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响应:适用于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及其它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

  3.1.2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响应: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3.1.3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响应: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等事件。

  3.1.4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响应: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重大事件,以及节假日和国际国内、市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申(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

  3.2信息报告时限

  3.2.1事件发生时,根据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所须分别在1小时、3小时、4小时、8小时内上报市局。市工商局接到报告后,酌情分别在2小时、6小时、8小时、1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黄石市工商局。

  3.2.2应急处理阶段,Ⅰ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特殊

  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Ⅱ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三日一报;Ⅲ级、Ⅳ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周一报。

  3.2.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2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Ⅳ级响应处置情况于3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接到报告后,分别于1日和2日内上报市政府和黄石市工商局。

  3.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程序,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Ⅳ级响应可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时,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3.3.1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及股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达市局各单位,指导全市系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市局应及时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的工商所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密切监控市场动态。

  (4)积极开展市场巡查,确保市场流通繁荣有序。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业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波动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要在安全防护和保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Ⅰ级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级要设立专用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出现紧急情况,须做到在1小时内集结完毕,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设施、装备、应急物资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下发市局各单位,督促、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2)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市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市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所在地工商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所在地的工商所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它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3.3.3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发工商所进行实地调查;事发地工商所应限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对恶性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能出现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收的,应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2)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等情况,市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督促相关工商所执行。事发地工商所长及分管所长要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工作,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3.3.4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大要案件查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股室派出专案小组前往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会同事发地工商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专案小组需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节日市场应对。针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消费申(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问题,市局应至少提前两周以明传电报、紧急通知等形式,下发预警通知,部署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就防范事故和市场整顿做出部署和安排;各工商所应按照市局的节日市场应急预警和市场整顿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节日市场安全;全系统都要坚持节日值班制度,保证12315执法车辆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重要活动及其它事件和问题应对。全系统对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

  4应急保障

  4.1通信和信息保障

  4.1.1应急响应期间,市工商局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各工商所要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工商局汇报。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

  4.1.2各工商所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充分发挥“12315”和基层维权网络作用,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4.2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市局、各工商所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车辆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4.2.2市局、各工商所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它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3宣传引导

  4.3.1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市工商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按规定应由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发布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4.3.2市局、各工商所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

  4.3.3应急结束后,市局、各工商所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报道,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5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后,由市工商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尽可能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目标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工商所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商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工商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黄石市工商局。

  5.3责任追究和奖励

  5.3.1责任追究

  (1)严格追究瞒报、迟报、漏报信息责任。各工商所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2奖励

  对在市场监管应急期间,服从安排、恪尽职守、行动迅速、成效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视情况予以嘉奖。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市场监管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应急机制,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形成原则与具体措施相结合、总体与分支相联系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应急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6.1.1建立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各工商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市场应急预案,报市工商局办公室备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市局及各所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6.1.2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系统。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市局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突发事件,拟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工商局办公室备案。

  6.1.3建立完善基层应急预案相关机制。各工商所要制定本级机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报市工商局备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6.1.4市工商局将根据市场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本预案,各类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股室制定,并以本预案附件的形式,纳入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工商局制定和修订。

  6.3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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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大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大冶市)

  消防大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大冶市)

  为使本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跨区增援和有效处置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火灾。

  (一)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要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适应火灾立体化作战和应付错综复杂的火场情况,大冶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应急处置重特火灾事故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大冶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冶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公安、消防、安监、城建、供电、供水、气象、环保、交通、卫生、民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部署检查督导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3 、在发生突发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决定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研究确定全市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命令下达;

  5、组织开展灭火抢险救灾工作,火灾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紧急调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以及各类物资、设备和场地;

  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公布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

  (二)火场组织指挥:

  一旦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迅速建立火场总指挥部。大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火灾事故所属的地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总指挥部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调派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解决灭火抢险救灾中的有关问题。

  1、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和火灾现场所在地政府、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有关技术人员、专家为成员。主要任务是:

  (1)统一组织贯彻实施总指挥部关于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决策、命令;

  (2)向火灾现场各参战单位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的任务;

  (3)根据扑救火灾情况和灭火作战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

  (4)指挥各有关单位疏散群众、救护伤员和抢救贵重物质;

  (5)确保供水、断电、送电、气象预报、医疗救护、输送物资以及实施紧急避险措施等;

  (6)及时掌握火灾现场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随时与总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

  2、消防部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负责前沿灭火救援行动。消防部队的指挥员具体负责指挥实施灭火行动,并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协同灭火。

  3、参与现场灭火和抢险救灾的单位,除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外,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环保、电信、供电、供水、铁路、长航、民政、城建、林业等其它有关部门接到总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疏散周边居民群众,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到指定医院抢救治疗。

  (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预报气象情况,特别是风力、风向等天气变化情况。

  (4)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环境污染及毒源性质,协助一线作战单位作好处置措施。

  (5)供电部门负责火场内部断电、送电,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并确保夜间火场照明。

  (6)交通、铁路、长航部门负责调用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车(船)及灭火人员、灭火装备器材和灭火剂的运输。

  (7)电信部门确保火场对外联络畅通,特别保证与委、政府的联络畅通。

  (8)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事故遇难者的善后处理。

  (9)城建、供水部门负责灭火供水,必要时,架设专用供水管网,保证灭火用水。并负责燃气等设备紧急抢险处置,及时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因素。

  (10)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随时准备参与灭火和抢险救灾行动。

  各参战单位自行解决后勤保障和参战人员的食宿。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灾情和事故性质,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人员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3)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坍塌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不同的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3.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火灾事故等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黄石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三、应急应急保障机制

  (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其他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器材。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拥有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生产能力实行登记制度,以便在事故灾难发生时能够就地就近调用或征用。有条件的,要与企业签订器材、人员征用协议,落实责任、义务,确保一旦有事,器材和人员能招之即来。

  (3) 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市安监局组建市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各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5)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

  (一)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火灾扑灭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完结和指挥部同意,事故发生单位不行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二)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火灾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火灾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火灾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的建设力度、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三)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六、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预案由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3:大冶市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2018)

  大冶市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2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随着我市燃气需求量逐年增加,燃气供应问题日益突出。为应对上游限供或气源不足等情况,采取对下游合同用户进行减、限、停等供气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下游合同用户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大冶市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全省今冬明春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设施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紧急通知》以及省、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1.上游公司供应不足;

  2.上游公司设备故障、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对我市燃气供应不足或停供;

  3.输配系统故障或事故导致不能有效、充足供气;

  4.由于气候突变或用户规模异常增大等未预见因素影响,导致用气量突增,超过预估用气计划导致短时间无法满足用气需求;

  5.高中压管道压力低于最低运行压力时。

  (四)应急处理原则

  供用联动、减停有序、落实迅速、各负其责。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江龙平任组长,市发改局局长吴建军任副组长,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投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冶市天然气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吴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组成实行席位制,如遇人事变动,不再另行发文。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成立相应天然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专班。

  (二)职责分工

  应急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天然气计划协调和应急日常工作。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工作,具体负责本公司供气单位的计划调整和日常监管工作;在紧急状况下提出天然气供应应急方案,并报请市应急工作小组,经过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紧急状态供气原则

  (一)按用气性质限停顺序

  工业用户 CNG加气站 商福(商业用户和公共福利用户,下同)、居民用户。

  (二)按下游用户限停气先后顺序

  有备用能源的工业用户→无备用能源的工业用户→重点工业用户→CNG加气站→商福、居民用户。

  四、紧急状态供气方案

  (一)科学规划不同领域供气比例。我市燃气用户分民用、商福(含餐饮、锅炉、直燃机、学校)、工业、CNG四大类,各类用气占总用气量比例分别为:工业91%、民用3%、商福2%、CNG4%。

  (二)科学制定紧急状态保供方案。做好我市中石油“忠武线”和中石化“川气东送”两个主要气源主干管对接,确保异常情况互通供气。正常情况下,日均用气规模达43万标方,为应对用气高峰、上游气源供气不足等突发情况,保证我市用气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气源紧急状态保供方案。

  1.上游限气10%以内时。约限气4万标方(其中晨茂铝业、华夏铝业、实美铝业、蓝华铝业、正明铝业、骏辉铝业、金桥铝业、兴进铝业、万和铝业共计9户,按照每户0.3万标方,美维铝业0.6万标方,宏泰铝业0.6万标方)。在保证居民、商福、CNG汽车加气、重点工业用户以及无备用能源工业用户的前提下,对有备用能源和可替代能源的工业用户实施限供气。

  2.上游限气10%-20%时。约限气8万标方(其中正明铝业、万和铝业、亮达铝业、中鑫铝业、卓群铝业、华光铝业共计6户,按照每户0.3万标方,晨茂铝业、华夏铝业、实美铝业、蓝华铝业、骏辉铝业、金桥铝业、兴进铝业、美维铝业共计8户,按照每户0.6万标方,宏泰铝业1.2万标方)。在保证居民、商福、CNG汽车加气以及重点工业用户的前提下,对有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限气总量的70%、无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30%限供气。

  3.上游限气20%-30%时。约限气12万标方(其中正明铝业、万和铝业、亮达铝业、中鑫铝业、卓群铝业共计5户,按照每户0.5万标方,晨茂铝业、华夏铝业、实美铝业、蓝华铝业、骏辉铝业、金桥铝业、兴进铝业、美维铝业共计8户,按照每户0.8万标方,山力板带1万标方,宏泰铝业1.6万标方)。在保证居民、商福、CNG汽车加气的前提下,对有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限气总量的60%、无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30%、重点工业用户按10%限供气。

  4.上游限气30%-40%时。约限气16万标方(其中正明铝业、万和铝业、亮达铝业、中鑫铝业、卓群铝业共计5户,按照每户0.5万标方,晨茂铝业、华夏铝业、实美铝业、蓝华铝业、骏辉铝业、金桥铝业、兴进铝业、美维铝业共计8户,按照每户0.7万标方,山力板带0.8万标方,宏泰铝业1.2万标方,华兴玻璃2台改油6万标方,华坤路桥停止供气)。在保证居民、商福以及CNG公交车的前提下,对有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限气总量的65%,无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25%、重点工业用户按10%。

  5.上游限气50%时。约限气21万标方(其中正明铝业、万和铝业、亮达铝业、中鑫铝业、卓群铝业共计5户,按照每户0.6万标方,晨茂铝业、华夏铝业、实美铝业、蓝华铝业、骏辉铝业、金桥铝业、兴进铝业、美维铝业共计8户,按照每户0.9万标方,山力板带1.5万标方、宏泰铝业2万标方,华兴玻璃2台改油6万标方,华坤路桥停止供气,CNG0.8万标方,保障200台公交车)。在保证居民、商福以及CNG公交车的前提下,对有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限气总量的57%、无备用能源工业用户按27%、重点工业用户按6.4%、油气两用车9.6%限供气。

  出现上述情况,应急小组及我市各天然气经营单位都应采取特殊措施,积极组织外购气源,以保证居民和商福用气。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两个气源一般情况下不同时断气。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两个气源全部中断,我市将停止所有工业用户,动用管存气来保证居民、商福用气。

篇4: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篇5: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冶市)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冶市)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1.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并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出现5个以上疫点,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扩散蔓延态势。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5)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发生疫点数2-5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出现疫点3-5个,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有5个以下乡镇发生或疫点数在5-10个。

  (4)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5个乡镇,或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黄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不同乡镇发生疫点数2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出现3个以下疫点。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或猪瘟、鸡新城疫疫点数5个以下。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下乡镇流行。

  (5)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1个乡镇内有少量发生,扩散态势不明显。

  (2)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在1个乡镇内发生,疫点少,病畜禽数少,蔓延趋势不明显。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设立大冶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武装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重大事项,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调查,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及应急防疫物资;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指导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应急物质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必需时派武警参与;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质,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水、陆交通工具传播扩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和受威胁区的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流通、加工环节相关监管检测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管理和维护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市场管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2.1.2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负责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农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政府农办设办公室,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农办主任兼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

  2.3 专家组及职责

  市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建立业务系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搞好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级动物健康状况观察、报告网络,负责动物健康状况日常观察及异常情况报告。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市内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上级业务部门提供的疫情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

  (1)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动物防疫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责任报告单位。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 报告形式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人或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排查,必要时应请省、黄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会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黄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应急响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进行,快速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质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地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市农业局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市、乡镇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4.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响应级别。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指挥全市扑灭动物疫情工作。

  市政府:指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必要时,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质和技术援助。

  市农业局: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消毒,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的评价。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采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的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输出相关动物及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统一行动,协调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疫区乡镇进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拔点灭源和群防群控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分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做好突发疫情处置情况的报告、通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指挥部指示疫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防控措施,拔点灭源。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拔点灭源的有效防控措施,并指导、监督落实。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疫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启动应急响应,在市畜牧兽医局指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处置情况。

  4.4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同时向黄石市、省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疫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疫情控制情况组织评估,市畜牧兽医局派员参加。疫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疫情处置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应对的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黄石市及省业务主管部门。

  5.2 扑疫补偿

  按照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补偿规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3 工作奖惩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补助和抚恤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质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协调农业、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物资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市级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也要相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质。

  6.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疫情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畜牧业总产值的0.1%安排本年度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应急物质储备、动物扑杀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市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市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建立中心诊断室,各乡镇建立化验室,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

  6.4 人员保障

  市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武警中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其它保障

  通信、交通等单位按照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其他动物发病、死亡,且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危害养殖业生产或者人民安全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爆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大小与疫病种类、动物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有关。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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