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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29

  广西: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南宁晚报/20**1010

  你觉得自家小区物业收费方式合理吗?你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意见?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10月16日前,市民有哪些意见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特别提醒

  16日前可通过3种渠道提建议

  1.上网: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发传真:

  将意见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0771-582961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0771-2264311。

  3.发电子邮件:

  将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469566943@qq.com,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g*jstfcc@126.com。

  关注1 收费标准

  不同性质的小区怎么收物业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注2 车位服务

  购买或租用车位要交车位服务费吗?

  市民邓女士租住在凤岭一小区,前几天,她收到一张交费通知单,收费项目包括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等。其中,每月要交纳的车位服务费为20元。这笔车位服务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其中,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关注3 交费时间

  市民买房后要从何时开始交物业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

  关注4 明码标价

  物业公司能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此前,南宁市有小区物业因擅自提高物业费而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要履行程序,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同时,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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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日报/20**0409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篇3: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日报/20**0409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篇4:地产中介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A、佣金收取制度

  (一)佣金收费标准

  1、租单的佣金合计为该房壹个月的租金;

  2、买卖单的佣金合计为购房总价(或售房总价)的3%(不足壹万元按壹万元收取)最高为购房总价的3.9%。

  (二)佣金折扣

  1、分行经理折扣权限最低为9折。

  2、区域经理折扣权限最低为7折。

  3、如遇特殊情况,副总经理折扣权限为7折以下。

  4、以上折扣须分行经理、区域经理级以上经理人在成交报告上书写“同意按该单佣金*折收取”,并签字确认后回传至客服部,客服部及财务部可凭其传真件办文及按其确认的标准收取佣金。

  如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超过权限打折,由责任人承担公司佣金损失。

  5、严禁写全包价,将佣金写在房款中,在签定合同时未体现款项,从佣金中支付的,由责任人负责补齐。

  (三)按揭费用收费标准及按揭部拆分标准:

  1、红本在手代办一次性付款手续,收费:3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400元、关外500元)

  2、转红,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3、代办抵押贷款,关内:3000元、关外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4、代办按揭手续,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5、代办赎楼手续,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6、一条龙服务,收费5000元-9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B、评估收费制度:

  公司评估的,每单收取评估费300元。

篇5:商业街地产公司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商业街地产公司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业务收费管理制度△D*/CW-07-01

  1.维修基金

  1.1维修基金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按政府规定向租户收取;

  1.2基金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内(所得的利息成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归用户,每季结转一次;

  1.3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租户委员会成立前,基金的动用须经总经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租户委员会成立后,可由各小租户及租委会按《管理公约》规定审批。

  2.维修基金的管理

  2.1维修基金须按《管理公约》规定,租户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租户名下的银行帐户。

  2.2维修基金金额须按政府规定收取,当维修基金发生开支,财务部向各租户发出缴交基金差额通知并收取差额,使维修基金保持原有的金额水平。

  2.3维修基金根据《管理公约》是不可退还的,但当有关租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维修基金转移给新租户。

  2.4维修基金以专门帐户储存,利息仍归入该帐户,累积使用。

  3.管理费用的收取

  3.1除财务部外,其他员工无权收取管理费。

  3.2管理费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缴款的租户发出第一份催款通知书,15日发出第二份催款通知书。

  3.4一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出第三份催款通知书,以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再发出催款通知书。

  3.5两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依《管理公约》规定对欠交管理费的单位进行停水停电行动或提出诉讼。

  4.水费、电费的收取

  4.1水费、电费须按各租户每月实际用量,并根据有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由管理公司财务部代为统一收取。

  4.2水电周转金在租户办理入伙手续时按15元/m2收取。在有关租户拒交水费、电费达一个月后,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动用该笔款项抵扣有关水费、电费欠款。

  4.3水、电周转金不可退还,当有关租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该笔押金转移给新租户。

  4.4缴付日期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

  4.5逾期未缴付的,按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5各项收费标准的界定

  5.1滞纳金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滞纳金:按《租户手册》及通告文件执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月累计欠交费用额×1‰×天数。

  5.2租户申请额外垃圾搬运服务或违反有关垃圾处理规定而由管理公司安排人员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5.3装修按金及有关金额的界定,按《租户装修手册》的内容执行。

  二.资产管理制度△D*/CW-07-02

  1.固定资产包括汽车、机械设备、传真机、电脑、空调等,由财务部负责设帐登记,行政人事部负责实物管理,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原值、购置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2. 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以保证帐实相符,如发现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作出适当处理。

  3.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购进价、运杂费、安装费、税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

  机械设备10年

  动力设备11年

  传导设备15年

  运输设备8年

  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8年

  电子计算机4年

  空调、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年

  传真机、电传机、复印机、移动无线电话5年

  制冷设备10年

  消防安全设备4年

  其他经营设备及器具15年

  三.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CW-07-03

  1.规定

  1.1共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1.2特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科目设置及其使用

  2.1资产类:

  a.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待摊费用和存货。

  b.固定资产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

  c.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d.递延资产: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支出、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等。

  e.其他资产:特种储备、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涉及的财产等。根据投资需要,可设置"长期投资"科目。

  2.2负债类:

  a.短期负债: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和预提费用。

  b.长期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2.3损益表:包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2.4权益表: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2.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管理会计报表

  包括管理费收支表、管理费用表、税金计提明细表、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补充资料、现金流量月报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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