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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老主任服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7-26

  物管案例:老主任服了

  案例概述:

  地处本市沪东某大桥桥堍旁的某公寓,是沪东地区新建楼盘。这里交通便捷,人气旺盛。在此居住的有大学教授、报社记者、区政府公务员、银行职员、离退休干部、华侨和企事业经营者、管理者,文化层次较高,当然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比较高。前任物业管理公司(简称原公司)是该公寓投资开发商下属原房管所转制而成。由于该公司长期以来纪律松懈,管理混乱,事故接连不断,引起广大业户的强烈不满,业委会多次向其交涉无果,最后只好将其炒了“鱿鱼”,拟聘一家有知名度的品牌物业管理公司(简称新公司)来实施物业管理。

  20**年6月下旬,在新物业管理公司竞聘会上,该街道分管房管所的老主任,推荐本区某房产集团下属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前来进行竞聘。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崇,老主任在竞聘会上对其他公司百般发难,设障,并对业户们讲:你们自己聘新公司将来有的吃苦头了......

  最后业户代表大会冲破了阻力,以17票对2票的结果选择新公司。新公司在7月1日进驻后遇到种种刁难和困难。如原公司搬走时,拆去门卫值班室电话、电灯和电线;搬走了属业户的所有垃圾筒;强占物业办公室不搬。不提供报刊发放的业户名单;财务账目和内部资料拒不移交。其目的是造成垃圾没处放,报刊没处送,报修没处接,办公没处办的混乱状态。

  针对这些情况,新公司在总经理亲自带动下,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一,连夜购买垃圾筒,并全部安放就位;第二,对报刊的发放,请原保安员回忆,服务小姐逐户核对;第三,没有办公室,新公司管理人员就先在门卫室临时办公;第四,实行24小时立岗制度,每班四名,两名外保,两名内保,立巡相互交换;第五,每人配备对讲机,一有情况可迅速与外联系;第六,在公寓小区出入口处加装电动移门控制车辆;第七,对小区所有的煤、水、电管道用不同颜色进行油漆一新,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第八,对公用部位安装红外线声控灯,实实在在地为业户节电;第九,严格执行服务规范,要求每个保安人员仪容整洁,穿好制服,戴好领带和白手套,文明值勤,礼貌查询,既有威严感,又有亲切感,接待业户彬彬有礼,处理投诉恰到好处;第十,从严管理,不徇私情;并将岗位职责打印成文,时时对照。新公司接管三个多月,总经理七次亲自带人检查工作,有几次从深夜11:30查到凌晨4点。

  小区几位离退休老人了解此事后,高兴地说:这就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有这样的老总做表率,这支队伍一定过硬。有一天,有位领导深夜11点打电话到警卫室了解情况,铃响了无人接听,他立即赶到小区检查,原来电话出了问题,立即进行修复。有位保安立岗时斜靠在箱子上被罚款100元,有位员工上班迟到一刻钟也被罚款50元,从严管理的结果,违纪现象越来越少,业户越来越满意;第十一,坚持各项制度,采取通行证,出入证,来访登记等措施,控制所有出入的人流,物流,车流,并与当地警署建立热线联系;第十二,转变观念,争取做业户的“好保姆,好管家,好朋友”。

  新公司进驻后,突出“让你更满意”的服务理念。通过收管理费,收有线电视费,送失物招领,访问用户等一系列措施,强记强识业户,还通过延长服务时间多接触业户。对新公司这些做法,业户们看在眼里,喜在心里。深情的说:过去我们找原公司管理人员根本找不到,实在没办法只好上班请假出来找。现在我们上班时,管理员已经来了,我们下班了,管理员还没有下班。我们晚上要睡觉了,管理员办公室还有人在,你们真是我们的好保姆,好管家,好朋友。有你们做朋友,我们放心,我们高兴。

  生动的事例,让该区和街道干部也深深感动,区政府几次派人明察暗访,老主任也多次暗暗检查,他每检查一次感动一次。有一次,老主任派人让业户暗地对新公司的满意率打分。结果,加权平均下来为87分,老主任彻底服了。在该小区新公司进驻100天的会上,老主任动情地对业户代表说:你们选择新公司选择对了。我已经快60岁的人了,过去我认为,你们选择的新公司人生地不熟,吃苦头在后面哪!现在,看来你们比我有眼光,新公司的服务理念就是好,作风就是过得硬,真不愧为是品牌物业管理公司。他还推荐周边其它几个小区也请新公司管理。

  案例分析:

  本案通过该小区街道老主任100天来对新公司前后两种不同态度,显示了新公司实实在在的品牌风范。这说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物业管理公司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靠什么?靠服务,靠超前的服务理念,靠先进的服务规范,靠领导干部的身先士卒,靠员工的团队精神,靠那么一股劲,那么一种拼命的精神。如果,新公司进驻后,不是立即从内部着手进行管理,而是一味的同原物业管理公司争道理,辩是非,那么,就可能失去时机,失去民心。到头来真的吃苦的是业户。不是吗?当大伏天,小区的业户看见管理人员和保安没有风扇,就从家里搬来风扇让新公司的人用,看见服务人员没有水喝,就从家里拿来矿泉水,让服务人员喝,有的还端来椅子让管理人员坐。所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也是本案可以得到的启示之一。

  当然,原公司的那种不从管理和经营上找原因,而想方设法给新公司制造麻烦的做法,也必将受职业道德的谴责,其最终必将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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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管案例:业主将开发商遗留问题归结到物业管理身上怎么办

  物管案例:业主将开发商遗留问题归结到物业管理身上怎么办

  南山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在承接物业进行管理中,开发商遗留下一系列的问题:开发商将小区的底层机房改造成为保安宿舍;没有预留足够的会所和物业管理办公面积等,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以至于业主与管理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业主终于要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案例提示]

  运用法规,讲清遗留问题的原因,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责任完全推到开发商身上,以利于今后同开发商的沟通协调,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开发商间的“调停人”,要留余地。

  [案例分析]

  现请各位同事针对上述案例作出自我的分析,以分析碰撞出思维的火花。

  实践中业主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多纠纷,往往是因为开发商遗留问题。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设专章规定“前期物业管理”,这首先表明了立法上的一种态度,即明晰建管权责。《条例》提倡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分业经营,明确开发商对住宅物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商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移交。这将有利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各司其能,各负其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小区管理的延续性,确保业主获得优质满意的服务。

篇3:物管案例: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

  物管案例: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

  雷小姐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国庆期间外出。有一天,雷小姐发现天花板开始 滴水,意识到三楼邻居家可能漏水了。她向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公司称:三楼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形越来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 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相当严重, 而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雷小姐没有办法,打110电话,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对此,雷小姐极为不满,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称, 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后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 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案例提示]

  这是一个典型的物业管理公司紧急避险及免责问题。物业管理人员破门而入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否对三楼损失进行赔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分析]

  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则要看这是否是紧急避险行为,是否是为了避免相关连单元的人身及财产的更大损失。。。。。。

  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根据本案例的实际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和二楼住户,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三楼的住户受到了一些财产损失,作为受益人,雷小姐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但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住户家私的损害,所以该住户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工作中必然会由于特殊原因而对业主造成一些损害而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谁也干不下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将相关的免责条款尽可能详尽地写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又不能走向什么责任都不承担的另一极端。

篇4:物管案例:住户遭抢物业管理有无责任

  物管案例:住户遭抢物业管理有无责任

  今年5月30日上午9时,某业主一人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他,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业主找到万丰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但表示,可以免去钟家一年的物管费。

  在该业主家中看到,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出事时,属于公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盗窗,因此成为歹徒进出的“通道”。歹徒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从楼梯间翻入业主家实施抢劫。但在业主拿出的购房时获得的广告单上面清晰写道:“提供封闭式防盗系统和24小时固定岗哨,定时保安巡逻”。业主问:“我们每个月都按时交纳了物管费,他们也在广告上承诺了小区有这么多的安全措施,但为什么还是出了事?” 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提示]

  本案例的关键是广告上的承诺能否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否履行起责任。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对此应该负责任。“封闭式防盗系统和固定岗哨,24小时保安巡逻”虽然仅仅是在广告上承诺,但是广告是面向社会宣传,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规律公司应履行。

  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还应该明确的是楼梯间没有安装防护栏,应该由房屋的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公司还应追究其责任。
由于案例情形的复杂,解决此事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篇5:物业案例:购房者何时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案例:购房者何时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案例:

  陈先生于今年2月在海珠区购买了一套新商品房,合同约定9月30日前交楼,在9月交楼前陈先生收到了《收楼通知书》,但《收楼通知书》注明“由合同约定交楼日期起收取管理费”。对此项陈先生不太认同,因为当时签合同时根本没有这一条款,只在补充协议列有:如因买受人提供联系地址不详实或发生变更造成出卖人未能寄出《收楼通知书》,则视为买受人已验收、交付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必须如期交楼,但根本没有要求业主在约定交楼日期起具体期限内必须收楼,并开始缴交物业管理费,而且直至现在陈先生也没有签署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以陈先生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理应拒绝。陈先生提出质疑:难道12月收楼,前两个月的管理费都要补交吗?究竟物业管理费是否应从办理收楼手续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处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才开始缴交?

  另外,该小区配有直饮水设备,办理收楼手续时要求业主缴交直饮水系统工料费1500元,但经了解,较多楼盘建有直饮水设备但都没有收取直饮水工料费、材料费等费用,只要不使用是免交一切费用的。到底小区附属配套设施是否应打在建房成本中?更何况直饮水不是强制使用,那费用究竟是否属于乱收费?

  律师说法:

  对于以上个案,记者采访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周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再由其选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通常来讲,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收楼通知书规定的收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段合理时间(通常为1个月)后开始计算,收楼后无论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应交纳;如业主自始至终未曾与有关单位签订过任何物业管理方面的协议,则业主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对于物管公司要求业主缴交直饮水系统工料费1500元的问题,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报酬另行约定,直饮水属额外项目,业主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物业公司必须在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与业主达成协议,而不能强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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