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 导航

封闭式小区内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封闭式小区内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某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管案例:抓获盗窃样板房物品犯罪嫌疑人

  物管案例:抓获盗窃样板房物品犯罪嫌疑人

  案例简述:

  2月26日17:05分,一身穿茄克的男子在与众多客户一起参观**城TB样板房的时候对3幅雕塑画实施偷窃,被保洁员发现,附近值班安全员及时赶到将嫌疑人抓获。经清点发现除当场缴获的赃物之外,样板房内还丢失首饰盒2个、木象一只、鹿头一个,但该犯罪嫌疑人对此不予承认。根据28#值班安全员反映,该嫌疑人自驾车前来看房,物业服务中心遂将嫌疑人及所驾车辆一并交由派出所处理。

  经派出所问询及打开车厢检查,样板房其他丢失物品全部在嫌疑人车箱内,该嫌疑人在物证面前承认了盗窃事实。

  案例分析:

  1.一般我们都会对来参观的每一位顾客给予充分的信任,认为来参观样板房的人都是有买房意向的客户,但这一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今后也要关注犯罪分子利用参观样板房机会进行盗窃的情况;

  2.本案例中的28#值班安全员对嫌疑人驾车前来看房这一信息的掌握,是使得其他物品失而复得的重要前提,如果安全员缺乏主动关注客户的意识,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由于缺乏当场抓获的证据,其他被盗物品能否追回就很难说了。

  案例启示:(分析人--ZZ)

  1.样板房保洁员应熟悉房间物资情况,掌握物品的数量及具体摆放位置,每天上下班前对物资进行清点、盘查;

  2.在周六、周日或集中开盘等顾客较多时间,可增加经过培训的安全员在样板房值班,一方面可以及时为客户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协助现场的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3.对反复进出样板房、手拿衣服或背包的人员要给予关注,并注意对物品的及时清点。

篇3: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 业主被盗谁担责

  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业主被盗谁担责

  一业主欲在家里阳台上安装防盗网,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制止,结果家中被盗。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酌情减免该业主20%物业管理费。

  江汉区某小区业主刘先生20**年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按每平方米每月1.60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年底,刘先生家中装修时,准备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小区物业公司以封阳台可能破坏外墙统一布局为由,制止安装防盗网。

  20**年6月,刘先生家中被盗,损失万余元。刘先生认为此事与物业公司禁止安装防盗网有关,自20**年9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截至20**年9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先生家发出催缴通知书,刘先生置之不理。今年1月,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及违约金1.1万元,合计1.7万余元。

  刘先生辩称,拒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禁止其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导致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则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有维护小区建筑统一美观风格的责任,对刘先生家中被盗没有过错。

  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先生应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因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酌减20%。刘先生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年9月至20**年9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5000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维持原判。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可不负责

  律师说法>>>

  现在很多业主抱有这样的观念: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责社区里所有的公共事务,一旦出现问题,就唯物业公司是问。甚至有业主家里被盗之后,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住户被盗责任呢?由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负有防盗义务,我国法律也未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的个人财产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中,刘先生提出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负有责任,这一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业主家中被盗虽系刑事案件,但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关。最终,法院酌定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80%的物业服务费。

  一般而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如果是物业公司存在明显失职导致业主家里被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物业就不担责。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那样损害的是大众利益。

篇4: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管得严是好事吗

  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管得“严”是好事吗

  “物业嘛也不管,只知道收钱。”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些小区,总是能听到业主们类似的抱怨声。但是管得严了,也会引来业主的反感。近日,家住天津市开发区天保月荣轩小区的网友“美丽范儿”就将自己的遭遇发布至本地论坛,引发了许多网友的讨论。

  市民

  保安不变通家具无法进门

  11月20日,早起正在女儿家给外孙女准备做饭的“美丽范儿”接到了家具送货公司的电话,对方称送家具的车到门口了,但是保安不让车进小区。“美丽范儿”让师傅将电话递给保安,由她跟保安沟通,但是保安却拒绝接听她的电话。送家具的师傅只好让保安给业主打电话,但是却再一次遭到了保安的拒绝,他只好请业主亲自过去一趟。

  “美丽范儿”放下手里的活儿,没来得及吃早饭,就打车急匆匆地来到了小区。赶到小区后,送家具的师傅已经很着急了。“美丽范儿”就上前和保安理论,但是保安告诉她,这是物业的规定,只有业主亲自打电话给物业,申请批准后车辆才能进入小区。“我没有小区物业的电话,保安为什么不接师傅的电话,和我说明白?”可是这时保安却说:“我们没有义务接你的电话,这是规定,更不能告诉你物业的电话。”听闻这样的回答,“美丽范儿”哭笑不得。

  讨论

  管与不管都让人愁

  随后,越想越生气的“美丽范儿”将自己的遭遇发布至了新区某网站的论坛,引来了许多网友的讨论。一些业主感慨道:“物业不管事了不好,这管得严了也麻烦。”有业主说,小区保安管理不严,小区安全得不到保障;小区保安管得太严,进出都要带卡或询问,亲戚朋友来了接受盘问,送外卖的来了也被挡在门外,又会觉得不方便,不够人性化。

  家住紫云园小区的王女士告诉记者,有时候物业管得太严,也会严重影响到居民的利益。就拿她家来说,网速问题好几年了都没有解决,现在上网特别慢。为此,她多次寻找运营商解决,但运营商的回复是物业不让进小区。原来,该小区前物业为了收取进场费和维护费,一直拒绝通行运营商对宽带进行升级,导致该小区的宽带一直难以提速,居民上网也受到了影响。对此,王女士一直难以理解,“小区是我们业主自己的,物业有什么权利阻止我们给网络升级?”

  建议

  物业管理需要“人性化”

  拥军里社区居委会主任何丽表示,小区物业管理严格,小区安全等事务就会有保障,但是这种“严格管理”不能太死板。与此同时,物业也要注意自己的管理范围,以防侵权等现象发生。“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双方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何丽说,有的小区大、人员多,保安不可能记住每个业主,保安管得严,经常拦下进出的业主进行询问,业主确实会有些厌烦或反感。但这时候业主要理解和配合,毕竟保安这样做,是对业主负责。

  有些业主可能觉得小区保安是业主花钱请来看门的,保安就应该好好“伺候”业主,这种“主仆”意识是不对的。保安维护小区安全是他们的工作,他们与业主之间其实是合作关系,搞好双方的关系需要双方的努力。与物业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处理起关系来也是一样的道理。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有服务意识,不能把自己摆在“教官”的位置,管业主就像管“犯人”一样;更不能因为私利故意刁难业主,损害业主的权益。

篇5:案例:停车费只是场地费 不是保管费

  案例:停车费只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

  交钱停车,丢车人打输索赔官司,法院认定------停车费只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

  交了5元停车费,将轿车停在医院的的停车场,事后车子却不见了。丢车人罗某理直气壮地打索赔官司,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罗某诉称:去年8月9日上午9时许,他开着富康车到汉口某大医院看病,车停到停车场后,妻子和外孙妇女逛武广去了。两个小时后,罗某与妻子会合并吃了中饭。下午2时许,他去取车却发现轿车已不翼而飞。他当即报案。3天后,他在报纸上刊登了车辆被盗声明。

  随后,罗某多次找医院交涉,院方拒赔。无奈之下,他将医院及下属的停车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7。6万元。

  今年5月此案开庭。罗某指出他交了停车费,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5元停车费只是场地使用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另外,罗某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车辆就是在被告处被盗。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提供的病历和停车费票据只能证明他曾将车停在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取得车钥匙,对该车的出入不能实际控制,这意味着车辆实际保管人仍为;罗某,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获悉,由于原被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