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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防止商铺被盗案例分析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成功防止商铺被盗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20**年1月4日凌晨1:45分左右,某项目安全班长小z在给大门口岗位送夜宵后,到各岗位进行小时评估,在检查商铺门锁情况时,发现57号商铺玻璃门锁损坏,有被撬痕迹。小z立即用对讲机通知总值班管理员到现场,由于发现及时,犯罪分子只是撬开了外面的玻璃门,还没来得及撬开里面的防盗卷帘门。经查,嫌疑人在小z赶到之前已经逃跑,现场只留有一把起子和一根小撬棍。小z通知有关岗位对附近区域进行了搜索,没有发现可疑人员,随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总值班管理员拨打110报警。10分钟后110赶到,了解情况后让物业联系商铺业主第二天到警署备案。次日,该中介店长来上班后,物业服务中心让其检查是否丢失物品,并让维修组帮助购买门锁进行安装,该店店长确认没有丢失任何物品,夸奖了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的精神,并对物业服务中心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1、事后了解到,该项目为了防范商铺被盗事件发生,平时做了大量工作,动员各商铺业主安装防盗门,在物业服务中心的不懈动员和说服下,绝大多数商户已经在玻璃门内安装了防盗门。在本次事件中,防盗门增加了窃贼盗窃的难度,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窃案争取了时间,取得积极的防盗效果;

  2、当班安全班长责任心较强,将现场巡视和对岗位的监督工作落到了实处,发挥了安全队伍基层干部的核心价值--及时发现现场问题并采取正确的程序进行处理;

  案例启示:

  1、大多数项目的商业街都是开放式环境,部分商铺门开放在小区围合以外,商铺往往存储有大量货物,安全意识薄弱的商户甚至在商铺内放置有现金,夜深人静以后,商铺打烊,经营者离开,商铺容易成为窃贼下手的目标。物业服务中心应该充分重视商铺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谨的安全防范方案并落到实处,防止商铺盗窃案发生;

  2、商户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防止商铺盗窃案件的发生很重要,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提示商户安装符合要求的物防设施(比如防盗门),并积极向商户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在商铺打烊后要加大巡逻频次,对于搬运物品的必经之路,应该采用固定岗位管理;

  3、负责商铺巡逻检查的人员应加强观察力的培养,善于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对巡逻过程中发现的现象要仔细观察,具有寻根问底的工作态度。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善于寻求支援;

  4、合理布置商业街的摄像监控设备,使用红外灯等技术手段改善夜间的监控和录像效果。使技防设施能够有效弥补人力防范的不足。对于视线不容易看到的角落,应该加装监控设备,改善照明度,防止安防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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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搁在小区被盗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失职,因此不交物管费,后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永川法院判决欠费业主限期交清全部费用。

  20**年11月,南方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签约,进驻永川南方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3年。小区业主李某于20**年8月20日正式入住小区,开始按期向南方物管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管费。

  20**年11月29日,物管合同即将到期,南方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告全体业主书,要求业主委员会另聘物管公司。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聘请新的物管公司,南方物管公司继续履行物管行为,到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移交。

  在去年7月31日前,李某都按期交纳了水电费、物管费。但这之后,李某因停放在小区的一辆自行车失窃,认为物管公司未完全履行物管义务,导致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次月起至10月15日南方物管公司撤离,李某共拒交物管、水电费149.62元。南方物管公司索要无果,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虽合同约定物管期限于20**年11月30日期满,但之后继续履行了物管工作至去年10月15日。小区业主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理应交纳水电及物业管理费。

  业主财物被盗需另案告物管昨日,主审此案的永川法院杜锦友法官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折财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另案起诉,或在被告后提起反诉。

  杜法官介绍,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对小区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卫是职责之一。一般来说,物管合同应明确约定安保内容。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物管收费档次,如有24小时监控的高档别墅和只负责门卫、清洁的小区,两者物管公司对业主财物丢失的赔偿义务不同。

  因此,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按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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