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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1、本市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较以往有何变化,具体规定如何?

【分析解答】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仍然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2、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双方应办理何种法定手续?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条例》施行后,对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以及购房人购买房屋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分析解答】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一是在销售房屋前,要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对于物业买受人而言,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条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本市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有何具体操作办法?

【分析解答】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事项,《若干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st1:chmetcnv w:st="on" TCSC="1"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50000" UnitName="平方米">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认定及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范,市房地资源局将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5、《条例》施行后,经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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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购销与物业管理纠纷投诉案例

一、货不对板

  卢某于94年12月12日与广州市天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定了“认购书”,认购座落于人民中路与龙津东路交汇处的“安富花园”楼花。并签定了正式“房地产预售契约”,并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按期付清全部房款后,持交付证明书前往收楼,发现交楼地点竟是光复北路,与广告及合约所签地点不符。由于买的是铺位,地点是决定因素。为此,拒绝收楼。多次与发展商交涉,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合理损失,但一直没有结果。

二、延期交楼

  案例一:

  周某于94年12月26日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花地湾碧桃苑6幢B26层商品房预售契约。已分次交齐70%的楼价款共计50余万元。合同规定交楼日期为97年3月31日前,但至今为止,碧桃苑仍是荒地一片。多次找发展商,发展商则以各种理由搪塞。

  案例二:

  吴某于94年10月13日与高明市三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三洲综合市场第15座14号商品楼合同书,按合同先交房款总额的30%现金,即39,000元,但公司却在96年交楼日期(6月31日)前停止了施工,造成无法交楼。投诉人多次到该公司协商,要求退房款,多次打电话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但至今仍无法解决。

  案例三:

  卢某于1996年7月21日在佳地新都展销期内以按揭方式向广东佳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白云区机场北路佳地新都住宅小区3#-3-207单元,并于1997年1月13日前交付楼款的50%。在96年7月27日与广州佳地新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中,订明交楼日期为97年3月31日。但该公司一再拖延交楼日期,至今未能交楼。

  案例四:

  黎某于1996年3月16日与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签订商铺内部认购合同,购买位于德政中与文明路交界处东北地段首层商铺(自编11号),一次性付款23.4万多元,面积为15.4平方米,按合同规定,1997年12月使用,但至今建筑现场旧房未拆,连新东方公司办公地点也不见了。投诉人希望指明方向:

  1.购房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目前应找哪个单位联系?

  3.估计什么时候能够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

  案例五:

  袁某于96年7月14日与广州市天河金迪开发公司签订合约,按30%分期付款,70%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金迪城市花园桥阁8楼C座一套商品房。契约写明,按时交楼,如有违约,按房产总价的千分之一付违约金。然而发展商在延期交楼时间150天后,却在该楼未得到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发出收楼通知书。另外,原定该楼层的高度是12层楼,现在升到16层楼(未与业主协商)。

  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利益损害金。

  案例六:

  林某于92年8月通过香港总代理浩东发展公司购入惠东房地产发展公司开发建造的惠东湖滨花园虹阁三楼I、J座2个单位,定于93年3月31日交楼,惟迄今建筑工程仍未完成。

  案例七:

  梁某等4人于97年2月看见《羊城晚报》

篇3:物业管理成楼盘营销的手段案例

  案例:

  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点评:

  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

篇4:高教公寓物业管理招投标案例分析

  在百家湖花园首次面向全国招聘 “管家”之后,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10幢高教公寓的16所高校的3000户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为花明白钱,也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管家”。江苏爱涛置业、星汉物业、南大物业、东海物业、养园物业等12家物业公司第一次打起了“价格战”。

  为解决南京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的全国重点工程 --南京龙江小区10幢高校公寓于2000年4月底交付使用,占地约30万平方米,由南北两个区域组成。龙江高校公寓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龙江高校公寓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此次招标中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收费标价占招标总分的一半,标书占30分,答辩和企业信誉分别占10分。

  根据 1999年12月8日出台的《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收费指导价即便是最高的5级,每月每平方米也就是0.5元。在上限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就是拿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招标书发出后,南京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次仔细测算起自己的成本来。江苏爱涛置业的总经理梁苏拉说,南京的物业管理市场才刚刚启动,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收费一向颇有意见,这次明确将收费标准作为硬杠杆,显然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压力,比如爱涛置业要想在招标中获胜,就要拿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来,降低一个收费等级,提高一个服务档次,势必要求各家公司物业管理人员一人多专、一人多岗,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对南京的物业管理行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南京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效果分析。

  1999年12月5日,南京百家湖花园住宅区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招投标。2000年3月20日,南京龙江高教公寓又以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聘“管家”。最终,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龙江高教公寓南北两大片区的管理权。南京市的这两次招投标活动推动了江苏,特别是南京市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进程。

  1)百花湖花园住宅区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在建,规划建设26,8万平方米,已建11万平方米,其中别墅3万平方米(已入住)。

  物业类型有别墅、高档公寓。设施基本齐全,维修基金基本落实。

  物业管理区域:一个。

  (2)招标范围:全国公开招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招标主体: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开发商委托,与开发商共同招标并运作。

  (4)投标方: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6家物业管理公司。

  (5)评委组成:建设部、北京、上海、深圳及高等院校、开发商等资深专家10人。

  (6)评标方式:专家综合评定,其中信誉调查由招标办随机抽查评分。

  (7)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2%)、标书(54%)、答辩(34%)

  (8)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定价:别墅,3元/(月?平方米);高档公寓,0.5元/(月?平方米)。

  (9)招标执行依据: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2)龙江高教公寓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已建29.3万平方米,南北两片,即将入住率95%以上。

  物业类型:经济适用型普通高层住宅,设施齐全,但车位、管理用房等不足,落实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为 2个。

  (2)招标范围:南京地区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投标方:南京地区省、市属12家企业。

  (4)评委组成:业主委员会、省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院校、企业等资深专家7人。

  (5)评标方式:借鉴工程招标方式,无底价竞标,专家评标,业主委员会最终定标,其中信誉调查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查评分。

  (6)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0%),标书(30%),价格(50%),答辩(10%)。

  (7)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标价为0.36元/(月?平方米),业主委员会标底价为0.34元/(月?平方米)。

篇5:物业管理前期介入越早越好之案例

  案例概述:

  某房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末立项开发浦东某地区的一个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随即便选聘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早期介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工程。物业管理公司非常重视早期介入,本着做发展商“好参谋、好帮手、好朋友”的服务理念,专门成立了由公司物业管理部和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组,深入项目工地,查阅扩初设计方案和其它设计资料,与房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达成一致,很快拿出了早期介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开发商认可后迅速开展了工作。项目组在早期介入的一年中,立下“两会一单”制度,坚持参加开发商的项目专题会议和工程例会,从保障未来业户的利益、有利于物业销售和售后物业管理出发,先后发出工作联系单25张,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了71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意见或建议被发展商采纳,既提高了工程质量,又降低了工程成本,还避免了事后大量难以弥补的终生遗憾。另外,项目组还配合发展商拟制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公约》、《业户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等大量的文件,组织策划了《前期物业管理总体方案》、《业户入伙实施方案》、《物业管理处筹建方案》、《物业管理各项费用预算》等前期物业管理的准备工作。

  由于开发商站得高、看得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理念正确、关系处理得当,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使得该项目如期完成了建设过程和竣工、接管验收;实现了边小区施工边业户入伙,物业管理服务从高起点出发,向着高标准方向努力。两年后很快成为上海市物业管理的一个样板楼盘,各地前来参观学习的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络绎不绝。切身的体验使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一致认为: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是非常重要的和非常必要的,而且介入越早越好,这对物业的产权人、开发销售者和管理服务者都极为有利。

  案例分析:

  本案例从总体上描述了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两者的行政主管部门都是应该积极推广和倡导的。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对开发商的好处很多。首先,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需要一个好参谋,特别是需要听取熟知其产品、能反映产品使用人需求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完善自己的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产品销售。其次,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需要一个好帮手,特别需要有专业经验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其解决建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工程监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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