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 导航

保安未能抓到窃贼被判失职要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家中被窃时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但前去巡视的保安并没有发现窃贼,损失财物的严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浦东法院金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赔偿严先生4660元。

由于家在一楼且位于小区一角,严先生便在自己的住房上自行开设了一扇窗户,并安装了防盗栅栏。20**年1月28日下午1时许,两名窃贼“光临”了小区,一人从严先生家自行开设的窗户爬了进去,正当小偷登堂入室时,在隔壁小区目击一切的另一住户陈某,立即奔至严先生小区的门卫室向保安人员报告。保安接报后前去巡视却未发觉异常情况,于是保安便又折回了门卫室。

下午3时许,严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现金被盗23300元,严先生当即报案。尽管不久后两名窃贼在另行作案时被捕,但严先生却因保安的疏忽直接导致家中失窃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辩论

严先生:保安懈怠致盗窃得逞

事发当日已经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盗窃情况,而保安在巡视中竟然没有发现原告家中的窗户防盗栅栏被人破坏,这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懈怠直接导致了犯罪分子盗窃行为的得逞,故请求法院判决物业赔偿被盗的23300元。

物业公司:不在服务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况且窃贼爬进来的窗户系原告自己违章开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未足够重视

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保安责任不同于一般业主的通常注意义务。保安接报原告家中可能发生被盗险情,理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通过采取全面巡查、报警、通知原告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盗的危险发生。但被告仅委派保安作了通常巡视,且未发现窃贼已撬坏原告窗户防盗栅栏的情况,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保安夜深入室物业被判赔偿案例

  案例:

  北京朝阳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此案件在北京各界,尤其是在居民和物业管理界引起了强烈震动和激烈争论,最后的焦点集中在物业保安的素质和持续教育问题上。

  问题:

  1、物业公司保安进入居民住宅,是否属于违纪?

  2、遇到保安进入居民住宅问题,物业公司如何处理?

  3、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如何判决?

  4、保安素质教育,需要常抓不懈吗?分析:

  按惯例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是不能私入民宅的,否则被视为侵犯。但是也有例外,因为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有着极为特殊的义务,须保护服务范围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范围的正常秩序,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并且据调查,物业公司保安员由于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家门虚开,在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他才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是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

  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及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而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也无门锁及其他损坏后果。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保安入室没有违法,只属于违纪行为,因为公司的《住户手册》规定,保安员在社区内作24小时巡逻,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马联系有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或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即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开启正门,进入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适当处理。

  笔者认为,遇到物业保安进入居民住宅的类似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保安员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向住白说明情况,赔礼道歉。

  处理:

  由于张先生夫妇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上述事件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张先生夫妇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就保安深夜入室原因、处理及在解决该事件中的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向他们书面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法院查明,1月19日凌晨3点,物业公司聘请的一位张姓保安员进入了张先生夫妇的房屋。当天,张先生夫妇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方即日以“工作中有违章操作行为”为由将张姓保安辞退,并于次日派物业管理经理、保安经理两次登门致歉,并免费更换门锁。此后,物业公司又接张先生投诉,称深夜接到骚扰电话,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查清骚扰电话是何人所为,张先生夫妇也不能提供证据其怀疑是被开除的保安打来骚扰电话并与深夜入室事件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住户),与

  物业管理公司间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困该事实仅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口头方式已经足够消除影响,因此法院对张先生夫妇要求书面致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物业公司做的口头致歉行为予以认可。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为被告工作人员深夜入室给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的精神恐惧,因此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最后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除向张先生夫妇口头道歉外,还应一次性向张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启示:

  尽管业界对此判决疑义较大,但也不能否认“坏事会变成好事”,震动和刺激使业界争议不断、警钟长鸣,也使物业管理界更为重视保安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

  但是,此次案件像以前出现的园区内抢劫案、监守自盗案、打架斗殴案、伤害案、杀人案一样,使很多人产生了对保安的质疑、指责、惋惜、抱怨、愤怒、谩骂,甚至歧视和侮辱,就连北京发行量极大的个别媒介都毫不例外,这些都说明社会对保安这个特殊的职业的强烈关注和厚望,也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保安的依赖和需要。

  事实上,实现了物业管理的区域,人们都知道保安人数占了公司人数的大多数,而且他们披星戴月、餐风宿露、顶风冒雨、迎寒抗暑、站岗放哨,保一方平安,甚至抗暴灭火、舍身救人......且他们大多都是党员、转业退伍军人、优秀团员青年,他们即使平凡无华,也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用青春和汗水谱写了平安劲曲。因此,对于保安这一群体,我们除了呼吁社会的公正和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把保安素质的持续教育落到实处,既要关心他们的待遇和生活,更要抓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而且要常抓不懈,坚持一贯。

篇3:抓小偷挺身而出还需自保安全之案例

  案例描述:

  某某管理处护卫员小彭正在北广场巡逻,忽然听到后面有人在大喊:“抓小偷,快抓小偷。”小彭回头一看,只见两个男子一前一后在广场上追逐而来,后面一个边追边喊“抓住他,他是小偷”。

  小彭见此情景,职业的责任感油然而生,一个箭步就冲了上去。小偷见半路有人拦截,吓得慌不择路,转向广场边的绿化带跑去,企图越过绿化带,向对面的马路逃窜。

  处理过程:

  小彭当时心中就一个念头:不能让小偷逃过马路,否则就很难抓住。情急之下,借着奔跑的惯性,靠日常过硬的体能训练,在小偷刚踏上马路时,一个虎扑,越过两米多宽的绿化带,把小偷扑倒在马路边上,将其制服,与随后赶到的失主和同事一起把小偷扭送到公安派出所。

  案例点评:

  物业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职责是协助维护业主(住户)的安全,当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我们的员工应义不容辞地挺身而出,恪心职守。

  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忘记“自我保护”原则,我们不鼓励毫无原则的“愚忠”行为。例如:当值时发现小区外面有紧急事件发生,我们不有脱岗而去,应当尽可能采取报警或呼叫未当值的护卫员等办法。因为我们是受业主聘请的企业行为,职责是保护小区内的安宁,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治安。

篇4:保安误报火警反遭业主责难案例

  护卫疑房子着火,报警且入屋后反遭业主责难

  某小区业主在自己家里薰蚊子,但该业主临时有事外出,并未把蚊香弄灭。蚊香产生的浓烟并外渗到楼道,护卫怀疑该房子着火了,管理处便打119报警。消防员到场后从窗户爬入屋里并弄清产生浓烟的原因。事后,该业主对管理处的做法严重不满,并要求管理处道歉,理由有:

  一、管理处还未确定是真火情或是假火情就报警并入屋,对业主影响很不好;

  二、浓烟的味道是蚊香的药味,而不是烧焦东西的臭味,护卫这么简单的味道都没分辨出来就报警了,能力太差,属于工作失误。

  请教各位,问题如下:

  1、遇这样事情管理处该如何应付?

  2、在未能确定是真火情还是假火情时该不该报警?

  3、报警后如是假火情又该如何处理?

  4、有没有法律条例说明该业主的行为(家中有浓烟及明火而人不在现场)已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呢?

  5、管理处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呢?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

  评论:

  1、一定要先确定火情,不能随意报警;

  2、在无法确定地情况下最好第一时间联系业主,查明情况;

  3、报警后是假火情应主动向业主说明情况,真诚道歉,相信业主可以体谅,这样做是为了他的安全;

  4、管理处无须在任何时候都证明自己事正确的,我们的原则是真诚的维护住户的安全,真心未大家服务。

篇5:住户大门虚掩,保安能否径自进入案例

  某小区夜班巡逻保安员巡视楼层时,发现一住户家大门未锁,透过门缝朝里望没见动静,敲门也无反应。在为通知当值班长或其他保安到场、也未采取其他合理合法措施的情况下,他径自推门进入住户家中查看情况,响声惊醒了在房间睡觉的女业主。女业主发现客厅有人走动,十分惊恐。开灯一看是管理处保安员,怒气冲天,大声呵斥。管理处和物业公司领导闻讯赶到现场,向业主赔礼道歉,做安抚工作。后来业主向管理处提出受惊吓赔偿要求,并以不交管理费相要挟。

  另一类似案例就是业主家里报警器误报警,物业公司员工在敲不开门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结果发现住户家里有人在家,导致业主投诉并提出赔偿要求。

  分析:

  我国《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案例中保安发现异常时破门而入或径自进入是“合法”还是“非法”?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一及经过受害人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或者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只有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才具有破门而入或非正常进入的合法性。物业公司发现异常后,首先要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确认住户屋内是否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有非正常闯入是合法的,否则就会导致非法的法律后果。由于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并且是属于防范性质的,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类似与国家执行机关依法破门而入的合法性,不具备职务授权的条件。

  为避免出现案例中对物业公司不利的情况,也避免给住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伤害,就要求物业公司平时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接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即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更要迅速、机警与业主取得联系查明情况,必要时和辖区派出所或用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公安执法机关妥善处理。

  理论上讲,物业安全管理属于防范性服务,不承担任何人身、财产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但事情发生后,不仅给业主造成损失,更损害物业公司的声誉,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严重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对员工的培训的教育尤为重要,特别对保安员更要强化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案例中保安员警惕性是有的,就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清楚处理实际问题的流程的技巧。对异常紧急情况的处理不仅要做理论培训,还应加强实战演练。此外,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领导应第一时间主动上门道歉,将影响的损失降到最底。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