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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家因采光权纠纷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6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甲在某市区向中胡同9号院有私房9间。乙系甲的同院邻居,在该院也有私房2间。从1996年起,乙租住甲北房最西2间,并从西起第一间门前向南1.10米处自建一个8平方米厨房。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1991年5月,乙退还甲的两间私房,搬至一居民小区居住。乙在该院内的两间私房由已的女儿丙一家三口居住,原自建小厨房也由丙继续使用。乙搬出后,甲即要求乙、丙拆自建厨房,以免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双方争执不一。

  1991年6月,甲以乙、丙为告诉到区法院,要求乙、丙拆除自建房,排除妨碍。乙、丙以自建房仍需继续使用为由,拒绝拆除。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乙、丙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其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的自建房拆除。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任定乙的自建房对甲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妨碍,同时又要兼顾历史形成原因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1、从乙自建房的位置看,距甲北房西侧的2间房由已租住,甲在当时并无异议。甲现收回原出租房屋后,乙的自建房对甲来说已经构成了通风、采光方面的妨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原则:即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公开合理、有利于团结互助。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要求是正当的。

  2、根据河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搭建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因些,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乙、丙将自建房拆除一部分,即保证了甲房屋的通风、采光,又兼顾了乙的女儿丙的生活,是完全正确的。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乙的自建房从1996年开始,已使用20余年,归丙继续使用后,丙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又无其他厨房,一旦拆除,势必又给丙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酌情判令乙、丙将自建厨房拆除一部分是正确的,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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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相邻业主通风问题纠纷案例

  相邻业主因通风问题产生纠纷怎么办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住在西城区一个临街巷内,住房是一砖木结构的平房,于王某相邻的刘某因为要开一家粤菜饭馆,他便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自己的房顶上。王某的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空调冷气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有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王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 。

  刘某的粤菜饭馆正式营业后,王某发现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 ,且一旦开户通风,油烟味更大。查找原因,王某发现原来是刘某的粤菜饭馆厨房的油烟排放口离自己家二层窗口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进王某的房间里。王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刘某置之不理。不得已,王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0元。

  审理: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的粤菜饭馆排放废气的行为以构成对原告王某合法权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当确处理通风、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停止使用粤菜饭馆的空调器、排油烟机,直到进行相应处理、不影响原告通风为止。

  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从该判决。

  分析:

  本案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几个方面的不同问题。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称为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便利的权利。

  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省事、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 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

  本案中主要涉及相邻 关系的下列几个方面:

  1、相邻通风

  相邻通风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在实践中,相邻 一方的下列行为应视为是对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1)因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时未与相邻他方的窗户保证适当距离、相距太近而使相邻他方室内空气通风不畅;或阻挡了相邻他方之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的。

  2)因相邻一方的树枝等延伸到相邻他方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

  3)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如相邻一方在靠近相邻他方窗户处修厕所,设置畜栏或在他方窗下推放垃圾等;或相邻一方不断制造异味,排放污浊空气、冷气、热气、有害气体,致使他方只好紧闭窗户。此类情况如相邻 一方的行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则可按环保问题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如不够国家规标准的相邻一方的不良行为,可按侵犯相邻 他方通风权来处理。

  3、相邻关系的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环保关系中的相邻双方因环境问题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一方在自已疆界内经营工业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对另一方负有的,可请求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另一方对其疆界外的人享有的,可请求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权利的关系。通常业主、住户个人因相邻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噪声、油烟、有毒物、放射物修建厕所、畜栏等散发的臭气引起的,我国对于相邻环保关系没有具体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有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民事责任的规定。

  点评:

  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只有相协调、调解的义务和责任,物业管理协调、调解不成的,应该由当事人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行政处理或直接按照法律程序诉讼或仲裁。

篇3:产权纠纷的处理之案例

  案情介绍:

  甲系台湾同胞,托付乙在大陆为其买房子。房产经营公司告知乙:台湾同胞不能在本市区买商品房,乙就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在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人民币47455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并支付了房款,取得了乙产名的购买房屋发票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待甲回大陆居住时,甲、乙对购房款和装修费进行了结算,甲付清了全部费用给乙,乙出具了一份代为购买证明书给甲,甲又出具了一份"所购房屋中的一半赠与乙使用所有"的凭证交给了乙。但乙始终未说明此房屋是用乙的名义所购置的事实。

  之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甲向乙要所购房屋钥匙时,乙不给而诉诸于法院。

  法院审理如下:

  1、 房屋的产权归乙所有。

  2、 乙返还甲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三个月内还清。

  案情分析:

  1、原告甲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据本市《出售商品房住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侨汇购买商品住宅的下列对象,可向批准经营侨汇售房业务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甲是台湾同胞,但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没有经营侨汇住宅的业务范围。因此,原告甲不具有在本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故甲要求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支持的。

  2、乙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应归乙自己所有,但应将购房款及装修费全部返还甲。乙在得知台湾同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后,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经房地产经营公司同意与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预付了定金,依法确定了乙与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该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虽然乙买房是在甲委托的情况下,但由于甲不具有买房资格这一前提条件下,不具有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甲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然后乙明知不能履行甲委托他代为购房的事项,非但不将实际情况告诉甲,反而向甲收取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用。因此乙应当将甲出资的全部购房款及内部装修费用全数归还甲。

  3、乙还提到甲已将一半房产赠与乙,因此只愿返还3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但甲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无从将房屋的一半赠与乙。因此,这项赠与行为当然不成立。

篇4:不允许装防盗网,失窃后产生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小区多层住宅除一搂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这是铁建住宅物业公司的规定。

  很多住户安装了窗磁,门磁等防盗设施,但陈某安装后的一个夏夜,因乘凉通风后忘记关掉窗户,当夜小偷从窗户潜入后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现金、物品等陈某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允许他安防盗窗户的原因,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经管里处再三协调无果,陈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员无脱岗、出入完备,各安全员巡逻到位,管理处管理员值班到位,无失职责任。陈某属于自己疏忽未关窗户造成,属于意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与赔偿。

点评:

  1、陈某入住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其中包括有不准安防盗窗的规定,陈某已认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已告知当事人情况,双方已签协议,当事人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企业不负直接责任。

  2、陈某属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作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物业公司在职守范围内无失职现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5:厕所装修引发纠纷之案例

  案情介绍:

  杨女士与李民都是顺义区的居民,而且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杨女士住在楼下,20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1999年12月,李民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装修,厕所地面和厕所墙面均用面砖进行了装修。此时,楼下的杨女士家正好无人居住。

  2000年12月,杨女士的公婆搬到杨女士家居住。20**年4月,杨女士家的厕所顶部自上而下开始出现漏水现象,她找到了李民,并通知其使用厕所要注意,要求其查明原因,进行修缮。然而,李民没有理睬。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后来,杨女士家厕所顶部漏水更加严重,墙体表皮因漏水而脱落,不仅影响使用,也给其造成了损失。为此,杨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民停止侵害、立即维修,并赔偿损失500元。

  被告不承认自己有过错

  被告李民不承认自己有过错,他认为杨女士所说的漏水不确切,因为从他的厕所看不出漏水。修缮队也来看过,也只是从表面上判断。

  因此,他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使用权时要充分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对他人的权益构成侵害的,应当停止侵害。原告与被告相邻达20年之久,相安无事。而被告对房屋及厕所装修后,原告厕所内出现严重漏水,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现以自己装修完毕,不得破坏装修地面为由,拒绝技术人员的检查维修,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近日做出判决:

  技术人员进入李民室内对其厕所进行检查维修,李民必须提供方便;需要破坏厕所的装修地面时,李民不得阻拦;如需更换添置部件及材料,又需用户自费时由李民按票据面额负担;李民拒付时,由杨女士垫付,然后,杨女士向李民直接追偿,李民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干涉。

  装修时要注意防水层

  如今,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也希望住得更舒适,因此,把房子装修得好一点成为人们的追求,但是装修房子千万注意别影响邻里,特别是楼下的邻居。尤其是厨房、厕所的装修,厨房、厕所在建筑时已经过了特殊的防水设施处理,如果破坏了它的结构,很可能就会漏水,所以,在装修房时千万要小心,以免破坏了邻里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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