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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中公共面积使用权属问题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我买房的时候,由于选择的顶层有一个不小的花园,最终接受了开发商顶层花园价格高于同一幢楼其他楼层近8万元的购买价格。开发商称,以后顶层花园就归我所有,并享有单一的使用权。但是,《物权法》实施以后,顶层花园还属于我吗?”在房山区某项目购房的郭女士对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郭女士告诉记者,当时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郭女士购房入住后就可以得到屋顶花园的使用权,且屋顶花园就归他们一家使用。但是《物权法》实施以后,她才从朋友的口中得知她所“购买”的顶层花园并不一定属于她。

对此,记者在走访相关专家后得知,依照《物权法》规定,郭女士所购买的顶层花园将被限定为共有。

争议一:顶层花园

《物权法》规定:拥有屋顶花园的业主继续有使用权,但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即使《物权法》没有实施,屋顶花园的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买卖屋顶花园并没有法律依据。
某知名地产法律顾问表示,屋顶露台本来就是业主共有的,不管《物权法》实施与否,屋顶露台的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使用、受益和共同管理的义务。个别业主要用到屋顶露台,譬如要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那就必须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其是否可以安装。此外,非顶层业主也要参与顶层露台的公共维修,不能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至于当前部分业主在使用顶层露台的过程当中,将露台结构加以改造以改变其使用属性和用途,如改造成“玻璃房”、“景观阁楼”的现象,该人士则表示,业主并无权对顶层露台进行改造,而是要尽力维护其原貌并尽其能进行保护。

二:底层花园

记者在走访中还发现,与当前“顶层花园”一样存在争议的还有“底层花园”。因为这两类花园在建筑物理属性上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许多业主和购房者认为顶层花园和底层花园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和屋顶花园不同的是,已送出的底层花园根据性质不同仍可继续保持所有权。据记者了解,不少开发商在销售底层住宅的时候,常以免费赠送花园为卖点,借此吸引买房人,且底层房屋的销售价格也要高于同一幢楼其他楼层。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关于底层花园的赠送问题则定性不一。
针对顶层花园明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言,该法律人士则认为,对于已经赠送出的花园,要根据性质来判定业主是否仍保持所有权,如果开发商送出的底层花园属于小区建筑区划外的绿地,那么底层业主享有该花园的所有权,同时应履行该花园所应承担的物业费和养化义务;而如果开发商赠送的底层花园属于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且双方当时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进行任何声明,那么,该花园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人士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相关的物权条款,特别赠送面积较大,涉及房价问题的露台、花园等,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造成纠纷权属纠纷而对业主不利。

记者观点:

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部分业内人士对房屋赠送部分(如露台、底层花园、顶层花园)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持有不同看法。按照法律规定,顶层花园和部分底层花园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具体的使用依然要倾向于获赠方。其他业主即使享有所有权,但是很少会参与具体的使用。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方法、楼盘规划等诸多因素都制约了其他业主具体使用赠送部分。因此,像“花园”这样的公共建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能为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并不影响所指向使用者(购买、获赠业主)的具体使用。

法规解读: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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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变更房地产权属证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座落于西区**路2号*华庭第45、46、47、48幢已竣工,并于贵局办理了产权权属证(证号为:20**-1870)。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该幢楼宇结构的前提下,将该幢首层确权面积为883.11平方米的架空车房,拆分为首层3-001号~3-027号架空车位共27套,以便销售。为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房地产情况,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变更上述房产的权属证,请给予批准办理为盼!(附面积明细表)


*市*发展有限公司
20**年5月12日

篇3:尽快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过户)催告函

  关于尽快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过户)的催告函

  **市***管理委员会:

  为我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振兴**科技产业, 20**年11月11日,我司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署了编号分别为*R***的三份《**市***研发楼买卖合同》(下称研发楼买卖合同),受让**市***三组团10号楼四层*单元、五层*单元、六层*单元房产。我司现已进驻软件园区展开经营活动,期间得到了贵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协助,我司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购买上述房产,占用了我司巨额的资金。由于至今未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证,我司无从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致使我司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正常的经营活动亦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为此,我司恳请贵单位督促**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尽快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我司,以利于我司尽快进行融资并用于经营活动。烦请贵单位予以支持!

  顺祝商祺!

  致函人:***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篇4: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 年 月日生,台湾人

  住所:台湾省

  被执行人:zz 公司

  住所:zz市**路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厦民终字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年4月日生效。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21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

  1、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自 年 月日起计算,计至被执行人备齐资料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址在zz市 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2、责成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金额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的利率从20**年月 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权属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的要求: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zz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字、捺印)

  20**年5月 日

篇5:请小区开发商提供有效物业权属证明函

  关于请小区开发商提供有效物业权属证明的函

  **开发商:

  经筹备组开会讨论,认为贵公司提供的规划总建筑面积(35万平米)与目前小区入住现状及从建委官方网站上查到的相关权属文件信息不符。同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不符。

  特请贵公司于20**年8月10日前向筹备组提供除已入住面积外部分的有效物业权属证明文件。

  逾期未提供,将不计入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总投票权数。

  请贵公司审慎对待并积极回复!

  此致

  敬礼

  **业主大会筹备组

  20**年7月25日

  附:建委官方网站相关文件

  预售商品房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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