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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六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业主的权利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的权利。

本条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分析: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从一般意义上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关于业主的分类如下:

1.按业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可以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
所谓自然人业主,就是指拥有物业的所有权的是自然人。如果买房人支付房款并未登记,不能称为房屋的业主。只有登记过户之后,才能成为房屋的业主。
所谓非自然人业主,就是指拥有对物业的所有权的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某公司支付房款并到房产部门登记后,就成为房产部门所登记的房屋的业主。

2.按业主是单独拥有物业还是与他人共同拥有物业,可以分为独立产权的业主和共有产权的业主。
这类区分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法。第一,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区分,也就是从房屋的产权证上进行区分。凡是房屋产权证上只写明一个所有人享有房屋产权的,这个所有人就是独立产权的业主。凡是房屋产权证书上写明房屋产权是共有的,那么房屋产权证标明的这些个所有人就是共有产权的业主。第二,可以从实质上进行区分,也就是房屋产权从实质上是属于一个业主还是属于几个主体共有。现实上生活中绝大部分住宅都有是由家庭拥有,而房屋产权证上常常只有一个自然人作为所有权人,从形式上来说,这项物业的业主是独立产权的业主,但实质上这项物业的业主是共有产权的业主。

关于业主的分类还有以下几种:按物业的所有权主体性质不同,可以将业主划分为公房业主和私房业主两类。公房业主按中国法律是指国家和集体,但公房业主狭义仅指国家及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部门或单位;私房业主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仅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之业主。但私房业主广义是指享有物业所有权的“私人”,包括自然人、非国家机关性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物业基本用途不同,可把业主分为居住物业的业主和非居住物业的业主。以享有物业所有权份额多少不同,可把业主分为大业主和小业主。以业主资格取得先后次序和依据不同,可以把业主分成原始业主(主要指新建物业的业主)、继受业主(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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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条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一)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建设部职能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具体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讲,建设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县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各省、市、县对物业管理实行政府管理的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房管局。

政府的管理面临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即不再是过去那种行政性、福利性的管理,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应该主要立足于宏观管理,通过法规来实现管理目标,其基本职能和作用是把物业管理市场置于法规监督之下,本着疏导的原则为物业管理市场充分发挥功能创造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2)对物业管理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包括领导和进行物业管理质量评优工作,制订物业管理的管理标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工作;
(4)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政府管理的具体职能,也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政府管理(主要着眼点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督和帮助以及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详述如下:

1.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政府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从这点看来,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人是物业的开发商,然而,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某些必备工作却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如:
(1)竣工验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或监督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登记,对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3)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物业管理工作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房地产行政主管物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参加评比;
(2)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
(3)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

3.物业管理具体工作中的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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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物业管理中的政府管理不仅体现在上述两个方面,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中,政府管理仍占重要的地位。物业管理包括基本业务、专项业务、特色业务和经营业务,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的维护、修缮与改造,物业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更新,相关场地的维护与管理,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更新,治安保卫,通过值班、看守、巡逻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水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清扫保洁,庭院绿化,车辆管理等。这些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

篇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规定。

物业管理作为我国新兴的转型性行业,正在迅速发展与崛起,它是改革、开放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城乡住宅房屋管理体制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与现代化管理转换的客观需要。因而,其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发挥,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现代化手段,如科技创新手段、计算机管理手段等,去实施硬件(如房屋、设备与设施等)和软件(如产权、产籍、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等)的科学管理,通过内部不同层次的管理活动,进而达到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层与作业层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目的,即实现管理现代化,从而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管理现代化,是指在物业及其物业管理中,以现代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为宗旨,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物业的硬件与软件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的活动过程。物业管理现代化的实际意义就在于:

首先,它要求管理思想更新。即要确立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包括经营战略、市场观念、资金运用、服务质量、时间、效益等观念更新。也就是说要打破传统的行政福利性的房产管理理念,树立起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现代化小区物业管理新思想、新观念。

其次,它是实现组织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就是根据现代企业组织原则,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设置和选择管理组织机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房地产物业管理需要。

第三,它是管理方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选用一系列与其相应的现代管理方法,如现代经营决策方法、计划管理方法、经济数学方法等等。

第四,它是管理手段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反映。就是要运用一系列企业现代管理必须的管理工具,如先进的监控手段、电子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等。

第五,它是实现管理人才现代化需要。人才现代化是小区物业管理现代化实现的根本。一切先进的管理方法、手段都要在人的使用下才能发挥作用。管理人才现代化就是要培训和造就一大批掌握现代管理艺术,具有指挥才能、参谋才能、监督、执行才能和各种专业知识的现代管理人才。

为实现小区物业及其物业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内容,其途径是多方面的,一般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树立全新的管理思想,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要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即从传统的行政性福利性的房管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经营型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的。物业管理现代化不能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全新的管理思想是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2.组建全新的物业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的保证。
物业管理机构现代化,就是按照现代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不断地调整、完善企业化管理组织,使其达到管理与服务的同步发展。一般情况下,物业的组织机构是否保证了管理现代化的实施,其衡量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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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市场竞争机制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家提倡的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即市场竞争机制。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达到买卖双方等价交换的目的。因此,竞争是物业管理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力所在。然而,纵观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在许多地方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经营权的获得并没有通过市场竞争而轻易获取,普遍存在着谁开发谁管理的状况。从El前的物业管理实践来看,能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的组建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子公司,占现有这类公司的大多数;二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管所(站)转变而来;三是大中型企业单位组建的;四是社会上自发成立的;五是由街道办事处组建的。这些企业或附属政府管理部门,或附属开发商,大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这不仅使其管理难以达到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要求,如果长期下去,还会因行业本身缺乏活力而衰竭不振,因此,打破这种由主管部门或开发单位指定“终身制”物业管理者的模式,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物业管理呼唤竞争,这里的竞争主要是指物业管理市场上的竞争。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都希望能够被聘用。正是由于这种竞争的存在,业主可以较为自由地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择,它可以聘用,也可以不聘用某一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已经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竞争也同样存在。聘用和改聘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作用是通过其声誉发生的。一般而言,业主在决定是否聘用某家物业管理公司时,主要就是考察它过去的业绩,即其声誉。因此,竞争的压力越大,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声誉也就越重视,从而,聘用和改聘作为激励其约束手段的作用就越大。当然,物业管理公司对声誉的重视,还取决于另一个因素,即声誉的“质量”,或者说,声誉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的准确程度。在经济信息流通率越高的地方,声誉与现实情况就越接近,从而声誉也就越受重视。正是因为市场竞争机制对于解决代理关系下形成的动力问题和短期行为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所以,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真正动因所在。

在上述五种物业管理服务的供给主体中,只有第四种比较接近于现实的市场主体。也就是说,它基本上是一种企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机构。其余四种,基本上没有向社会化转变,绝大部分的管理服务是为自己提供的,组建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提供管理服务来获取盈利。此外,由于管理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内向型的,因此这也就不可能采取企业化的经营方式,有些物业管理机构甚至是在各方面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阵,难免“穿新鞋、走老路”。从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考察,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那种隶属于开发商或由房管所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会因先天下不足而愈来愈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业主的需要,因此,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培育和建立物业管理的有形市场,从而使物业管理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走市场化的道路,还亟待培育市场竞争主体。

(1)促使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正视竞争,通过招标一投标方式,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确立价格机制的权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价格是市场的灵魂,没有权威的价格机制,就不可能有公正竞争行为,也就不可能有规范的管理行为。当然,确立价格机制的权威,并不是要政府部门去制定一个强制执行的价格水平,而是指由市场定价。政府主管部门只需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监督和指导。

篇5: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物业管理,通常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这种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实行物业管理是为了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一)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的经营人主要是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设立的一般标准,又要满足针对物业管理的所设定的特殊条件。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能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物业,妥善处理业主投诉,有效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使用人创造一个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二)物业管理关系产生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广大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草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签署,所以该文件的制定要尽量完善、全面,充分表达全体业主的要求。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定所管理的物业,阐明管理物业座落何处,产权归谁所有。
(2)委托管理决议及管理企业,阐明业主委员会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做出决议。
(3)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如保安、绿化、卫生、清洁、维修保养、财务管理、管理费及维修基金的安排使用,有关健身、娱乐及商业设施等。
(4)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联合会议制度,由物业企业定期向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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