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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归属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应归业主

开发商住宅总公司于1997年建成小区及其配套设施,于1997年9月,就将配套设施文化活动站和综合办公楼分别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把配套设施出租给一家饭馆和一家娱乐城,至今已有6年多。20**年末,饭馆倒闭,又转租给娱乐城,娱乐城重新装修,而且违反规划,并加以扩建。由于饭馆和娱乐城造成很大的噪音和空气污染,特别是对附近的226楼、228楼污染最严重,由此产生了很多扰民问题。


居民要求:有关部门和娱乐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立即停止娱乐城的营业,撤出小区,恢复文化活动站和综合办公楼的功能。有关部门无偿地接收公建设施,又有偿地出租,造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占,应赔偿业主公建使用费。

专家观点:

秦兵(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产权不明晰导致公建纠纷

房地产市场从拿地、开发、销售到物业管理等等各个环节都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由于我们物权法的缺位,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地产纠纷中会越来越多。导致物业管理纠纷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由于物业产权,特别是公建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所造成。

相对而言,住宅本身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分,而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就远要复杂得多。公建一般可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但具体到物业的哪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拥有所有权,哪些只有使用权方面,我国共有建筑中物业产权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法规和办法。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对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产权归属在条款上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要弄清楚哪些设施设备是非盈利物业,哪些属于物业服务设施,哪些又摊入了建设成本,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配套公建设施处于产权不明的状态。这不仅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而且也给配套公建设施的目前管理和今后维修造成困难。许多小区住户和业主委员会,只能听任房地产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出租甚至再次出租这些配套公建设施。

关于人防工程,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即人防工程的权属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者可以将人防工程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如果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没有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成本计算入销售成本时,人防工程应归开发商所有。反之,则应当归所有业主共有。

对于人防工程的具体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作为商品房的成本,包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内。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将人防工程的投资作为成本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当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明示。否则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作为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只要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符合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人防工程的

建筑面积计算在内;(二)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人防工程供全体业主使用;(三)开发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关于小区学校,目前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我认为也应当依照人民防空的规定处理,而不应当直接将其产权归政府部门,因为小学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已经转让了,其所有权应当归投资者所有,如果被计入销售成本中,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陈旭(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建议以“业主董事会”形式处理公建问题

根据民法原则,对于属于全体业主的配套公建,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也就是按自己在购房所承担的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收益的问题,即在配套公共产生收益的时候如何分配;第二个问题是责任问题,出现需要维修的时候如何维修。关于这两个问题,都是在出现小区物业后产生的问题,而且没有相关法律遵循。更为重要的一点,关于配套公建的管理也是一个大问题。本人建议,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模拟进行管理和分配;即全体业主就是股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董事会,授权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舒可心(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政府应该“甩下包袱”

我们国家早期的城市规划,住宅由国家(单位)负责建设和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也由国家建设、管理、经营。这些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副食店、百货店、邮局、银行、综合服务楼、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用房、影剧院、停车场等,甚至连殡仪馆、洗澡堂、理发店都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国家根据居民的“千人指标”来安排建设位置和规模。

政府在批准发展商建设规划的时候,都将本来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任务,随规划强迫搭给发展商。发展商虽然是不得已,但建设配套设施的成本全部摊入房屋成本,销售房屋后仍然有巨额利润。有些发展商,为了自己项目的住宅品质,并不看好给政府建设配套设施。他们怕影响项目品质,将来建筑权属关系复杂,管理和费用计算麻烦,经营会产生更多问题等等因素。

有些发展商,把政府规划“强迫”其建设的配套设施中,自认为有利于销售包装的建筑,拿来作为楼盘卖点。比如学校、幼儿园、商业配套等。但开发商在卖楼时很少会提及这些设施对周边居民的噪声等污染问题,最终都导致了与业主纠纷的产生。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甩掉小区配套这些“包袱”的意图,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市政供热、供水、供电机构都已经改制成为了企业,更不要说社区的其他配套设施建筑的产权了。这些“实物地租”虽然暂时名义上还是政府的,但早晚都会有其实实在在的产权人,而这些产权人,也就是该小区的居民。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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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关系分析

  现代的住宅小区中物业管理服务面对的是多个业主较为复杂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立法规定,从而确立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笔者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主体的基本关系作分析,希望帮助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认清自身的定位和权利、义务,共同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一、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及利用关系根据《物权法》关于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住宅小区的物权关系已经基本明晰,简单归纳为:

  1. 业主的专有物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非独立住宅而言,业主专有部分仅指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内部空间及其围蔽结构,也就是通常说的关门部分或是套内面积及其空间。对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 业主的共有物权。《物权法》规定为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小区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管理用房以及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位等。这是以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明确了业主共有物权。这些共有物权应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但应当注意到,业主房屋权属证明书所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 ( 电梯井 ) 、管道井、过道、配套设施用房等,公摊面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共有,但是属于该建筑物内的业主共有,区别于同一住宅小区其他建筑物的业主。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 建设开发单位的物权。《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按规划建设的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出售、赠与和出租,但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也就是业主有优先于小区以外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4. 仍有未明确的物权。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物权法》对部分设施未明确规定物权归属。

  是小区会所的物权,法律并没有像小区道路、绿地或停车场等设施直接明确权属,留下了悬念,如果从其他公共场所去理解,可以属于业主,但从经营性用房的角度看,可以是属于开发商。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人,自然取得建筑物会所的实际控制权,并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会所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二是开发商赠送的露台、地下室和一层住宅的庭院。《物权法》有关于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除外的规定,但这项规定是只适用于独立住宅 ( 别墅 ) 还是可以适用多层次多业权的房屋,有不同理解。按照目前的产权登记规则,这些部位都不予登记为相关业主名下的产权。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前,对于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约定赠送给相关业主的露台、地下室、庭院等使用权应予尊重。

  5. 区分所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一是区分了物权的专有和共有关系,为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使权利、享受服务和承担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具有了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共同义务。共有权来自于专有权,取得专有权就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和管理权,而且对共同义务的承担是法定的,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业主管理权的延伸,来自于业主的授权。同时,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必须履行共同义务。

  二是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现代住宅小区中,业主不仅独立享有专有空间,而且还存在共有和共用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下,如果没有将业主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制,没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各业主就不可能建立公共物业利用秩序,容易诱发争相利用而将责任或负担转嫁给他人的情况,对物业造成损害。所以,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对共有和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以建立良好公共物业利用秩序,从而确保专用物业和共有物的正常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是明确物业各部位的物权归属,有利于建立对物业的利用秩序,减少矛盾和纠纷。比如对小区道路设立停车位的利用关系,明确了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自然明确了收益归业主共有。比如明确了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就能有效对抗开发商、物业公司或个别业主等有关各方对绿地的侵占行为。

  二、物业管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1. 物业管理权来自于物业所有权,是业主的基本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以法定形式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关系,即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关系具有多重的意义: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享有充分的话事权,可以选择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二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即使未到期,委托人也有权终止合同,解除委托关系。

  2.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关系。房屋在出售前物权属于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服务的引入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导的,房屋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需签定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接受建设开发单位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在这个阶段,物业管理服务在形式上体现了双重委托关系,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未出售物业和己出售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秩序。二是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对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确认。这种确认尽管没有选择权,但在法律上也构成了委托关系。

  3.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和交付使用达到一定比例后,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对物业管理的主导权。一旦业主大会对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确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则物业管理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进入法规意义上的物业管理阶段。这时候,物业管理的委托关系就是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关系。

  三、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业主权利的行使形式。《物权法》规定,业主有委托物业管理的权利,有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更换的权利。但是由于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存在物权共有关系,必须设计有效的制度使多业主共同行使其对物业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和运作作出了规定。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而且需要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两项过半数才能决定上述事项。

  业主遵循上述规定就可以行使对物业管理主要事项的决定权。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由于业主的参与自治热情不高,民主协商的意识不强,对决定事项很难形成共识,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往往比较困难。所以,《物权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为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侵害业主的权益,《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具有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权利,同时《物权法》规定,业主亦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义务。广大业主生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来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和安全,规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同使用,在自己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为此,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都要求制定业主规约,作为业主公共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物权法》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行为的权利和职责。《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这里特别强调业主有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前面所分析的,不管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都是业主共同委托维护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共同秩序的服务行为,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具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并拒付物业费列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定位。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管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还是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阶段,物业管理服务都属于委托服务,因此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根本出发点。需要强调的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虽然具有双重委托关系,但开发商的委 托也是为了服务好业主,维护开发商的品牌,其出发点与业主的委托是一致的。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是否满意是物业管理服务能否持续、稳定的决定性因素,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关系,切实做好对业主的服务。

  2. 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从物的维护角度来讲,主要是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缮,使之正常运转和使用;从社区环境的角度上讲,主要是安全、清洁、绿化服务,建立起良好的生活环境;从物的利用秩序角度,主要是劝阻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危害整体利益的使用行为和劝阻共用部分进行妨碍他人正常利用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中,前两种是服务行为,是物业服务最基本的内容,后种属于管理行为,是约束物业使用人以建立物的利用秩序,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和权利。做好以上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

  3. 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确立的,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以合同的形式经过双方确认签署,才构成委托服务的民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既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依据,也是业主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内容和标准的服务,也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4. 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随着住宅小区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性要求,也是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方向。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主要体现在:一是设备维护;二是绿化维护;三是安全监控;四是清洁服务;五是突发事件应变处理;六是其他专业技术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配备专业性人员或进行专业分包实现对物业维护的专业化管理,确保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 提供规范化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各个岗位的着装、行为规范、对业主服务要求的反应时间和服务标准,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公布管理费及公摊费用的收支情况,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等,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服务,是提供让业主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物业管理》

篇3:小区物业服务高标准管理原则

  小区物业服务高标准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是一项以服务为本质,以管理体现服务的工作,****在进行任何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均将其一切管理行为建立在一定的标准基础之上。作为业主,都希望聘请到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公司,享受货真价实的优质服务。****在按物业类别提供相应形式、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均以如下原则作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

  a)服务态度--热情

  物业管理属服务性行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应以发自内心的真诚笑容为用户热情服务,尤其应做到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谈吐文雅、遵时守约、衣冠整洁、举止大方、动作雅观、称呼得当。

  b)服务设备--完好

  良好而完善的硬件设施是实现高水平物业管理的先决条件。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设备包括房屋建筑、机械设备、卫生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电器设备等等。对这些设备要加强管理、精心养护,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降低设备故障率。

  c)服务技能--娴熟

  服务技能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服务管理中应该掌握和具备的基本功。除了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员工应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如工程人员应具备过硬的设备维护技术,财务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保安人员应具备过硬的治安消防本领等。

  d)服务项目--齐全

  除了搞好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所包含的必要服务项目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努力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开展各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使用户享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尽善尽美的服务。

  e)服务方式--灵活

  物业管理除了做到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外,还应设身处地地为用户着想,努力为用户提供各种灵活的服务方式,切忌死板僵硬的管理,应尽可能在办事手续、营业时间、服务范围等方面给用户提供方便。

  f)服务程序--规范

  服务程序是指服务的先后次序和步骤,它看起来无关紧要,实际上却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如电话接听程序、设备操作程序、装修审批程序、清洁程序等都要严格按次序一项接一项、一环扣一环,不可随心所欲、杂乱无章。

  g)服务收费--合理

  物业管理属有偿的服务行为,用户不交管理费而享受服务是不现实的。而****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系根据物业实际和提供服务的内涵确定,以"大众化收费、高标准服务"为原则;公司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也以满足用户需要为目的,以"保底微利,以支定收"为原则。

  h)服务制度--健全

  ****将根据物业实际制定并健全一整套规范、系统、科学的服务制度,以确保为用户提供稳定的服务。这些制度将体现清明有序、易于操作的特点。

  i)服务效率--快速

  服务效率是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限。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时间价值观下,服务效率高不仅能节省时间,而且能为用户带来利益,****将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减少工作环节,简明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篇4:住宅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简介

  住宅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简介

  物业的安全保卫和管理

  对所有业主及开发商来说,一个区域的治安状况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他对这个区域的看法,从著名心理学大师-马斯洛先生的"人生需求定律"也可反映,人们对安全这一最基本的需求是多么看重。所以,对****来说,安全管理就是我司的最根本的工作。我们提倡:"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通过不断的对员工的培训、对业主的宣传、反复对安全防范的认知、社区及周边区域的联防及技防设施的养护等,全面做好"群防群治"全员化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小区安全、安定、有序。

  *采用人防加技防安全保卫措施

  *小区人行进出口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

  *在车库出入口等重点部位设岗值守

  *建立小区公共区域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

  *用好并维护好先进可靠的保安技防措施

  *制订并落实完善的小区内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保安人员培训后上岗等

  物业的环境维护和管理

  我司将综合已接管项目之良好管理经验,根据**小区之特殊性质,制定行之有效的短、中、长期的小区环境保护计划,力求使小区较之上述二个项目在此方面的管理更进一层,给各阶段入户业主都有一个良好的影响,使小区时刻保持优美、清洁和舒适的环境。

  *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

  *建筑、生活垃圾时产时清

  *特定区域定期清洗外墙

  *定期清洗水箱

  *公共区域无随意堆放杂物和被非法占用

  *物业内的设施设备、机房等保持清洁

  *做好节日布置

  *精心维护绿化等

  物业的设施维护和管理

  物业内的设施作为小区运作心脏部位,能否长期保持完好,是一个物业生存的关键。我司将严格按国家优秀小区评比要求,对小区内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并对所有使用人群加以宣传,以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共同爱护,使之生命力更长久,我司之设施长效管理更全面。

  *制定完善的操作管理制度

  *建立台帐和维护登记制度

  *建立短、中、长期的维护保养计划

  *严格业户的二次装修管理

  *建立物业报修、修理和回访程序

  *建立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培训制度

  *建立物品和工具等管理制度等

  物业的交通秩序管理

  其实小区内交通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业主或来访宾客对小区物管的认同感,根据我司多年来的管理经验,我司亦会针对**小区之特殊性质,车库内非机动车较多的情况,制订出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案,以保障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等交通的有序及通畅。

  *根据物业情况,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确保外围广场、道路及车库内交通通畅

  *物业内我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车库管理设施保持运行正常

  *各种道路和交通标志完好等

篇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目标承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承诺

  在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商的积极配合下,我们坚信,通过**物业共同的努力,可以达到:

  1、二年内实现创建文明、安全小区 ,达到"萍乡市文明小区"标准,并争取达到市优;

  2、三年内达到市优秀示范小区 ;四年内达到省优秀示范小区,争取达到国优;

  3、建立并落实维修服务承诺制:临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维修工程质量回访率100%;

  4、配套设施完好率98%以上,大型及重要机电设备完好率100%;

  5、业户投诉受理率100%,投诉回访率98%以上,业户满意率达95%以上;

  6、无因物业管理责任而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防范火灾、车辆被盗以及治安案件发生。

  7、半年内培育社区文化活动的框架和雏形,二年内成为成熟的优秀商住楼,让有关的经营活动有组织、有参与、有群体地成型,规模型、持续地进行各种有利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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