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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及指引(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0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及指引(2)

  车场巡场保安:

  1、按规定路线巡场、签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报请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

  2、认真接受和记录租户、业主之投诉,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

  3、检查各走火通道是否畅通,防烟门开启是否畅顺,消防栓、灭火筒、安全指示灯、通道及走廊照明正常、扶手梯、升降梯运行情况。

  4、不允许施工人员将装修垃圾放于公共通道,如有此情况发生,须扣押施工人员证件,勒令其尽快运走。

  5、积极指引业主/住户车辆按规定停泊,禁止在车场内呜喇叭。

  6、熟悉小区内各住宅人员,车辆出入情况,做到勤走动、细观察、静心听、嗅觉敏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履行保安职责,认真做好当值记录,及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7、熟悉管辖区内地形与周边环境与消防设施的分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物品毁坏情况,须做好记录,并报告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8、负责整个车场的监视,巡查工作,对车场重点部位和岗哨范围外的死角,薄弱点进行重点巡查,协助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各岗的异常情况。

  9、发现陌生人员或形迹可疑人员,应提高警惕,并及时向保安队长/保安领班报告,在盘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执勤。

  10、在巡逻过程中,应保护良好的服务意识,礼貌的劝阻业主或其小孩在停车场内奔跑或违章停车。

  11、自觉协助业主/住户解决其遇到的问题,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要保持谦虚、礼貌、认真,礼貌回答业主/住户的询问。

  12、在巡逻过程中,不能大声说话、唱歌、吹口哨,保持良好的走姿与站姿,遇有上司经过,须立正敬礼。

  13、在巡视中,随时接受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的呼叫,绝对服从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的工作指令,随时配合各岗处理意外、突发性事件。

  14、若有合理化建义,可书面向上级反映。

  停车场出口保安员:

  1、保持良好的坐姿,对出场车辆必须严格验证,如与车辆车牌、颜色不符,须提高警惕,马上通知当值保安领班/保安队长到场处理。

  2、做好临时车辆收费工作并如实作好记录。

  3、对临时车辆出场时必须回收车辆"出入单"。

  4、保持岗位附近无装修垃圾堆放,或垃圾堆放区垃圾堵塞出口通道,如有上述情况须马上通知领班/队长派人处理。

  5、严禁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保持岗位附近的清洁卫生工作。

  监控室保安员:

  1、小区24小时不间断监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2、做好室内外各灯管按时开关工作。

  3、做好每日本班次保安工作日志的记录及夜间各岗位的报岗登记工作。

  4、熟练掌握监控室各设备的动作程序,并于每周五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5、完成电梯监控盘各电梯的关开及报警处理工作,发现有人被困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6、遇到电梯报警铃响或困人时应A:立刻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联系电梯公司到场抢修。B:通知工程部、客服部做相应配合。C:消除报警铃。D:拿起电梯监控盘电话按通话键,对困于电梯里的人讲话,"请您/你们不要惊慌,电梯公司正派人抢修很快您/你们便可以脱离困境"在电梯抢修期间亦应不断与被困人员讲话,以缓解被困人员的紧张情绪;E:电梯公司维修员抢修完后,请其填写《电梯故障记录》见附表。之后由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以书面报告呈交公司。

  7、做好公司非办公时间的电话总机转接工作。严禁长时间占用监控电话。

  8、对进出监控室的人员进行登记,无上级允可,严禁私自查阅录像带。

  9、定期对各重大意外事件广播进行试播工作。

  10、各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由保安队长/保安领班通知相关部门跟进。

  11、熟悉各监视器的录像程序,出现情况时有条不紊,沉着冷静地按程序对现场进行录像工作

  12、若有合理化建义,可书面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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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年5月9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蚁防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审核;委托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受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申请。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规划、安监、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实施房屋结构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代为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及时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房屋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桩基施工一般为距最近桩基1.5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深基坑施工一般为基坑边线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爆破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的施工一般为距离震源50米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四条 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但需继续使用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行为实施人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通知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查明安全性;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告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危害程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房屋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因结构改造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应当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者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于加固、修复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告知市、市(县)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其提交竣工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房屋监督管理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取得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四)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房屋;

  (六)教育、养老、商业、体育、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房屋;

  (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房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房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统一领导和指挥排险解危工作。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更新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处置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网吧、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的检查,及时完善、更新所属房屋安全档案。

  房屋安全档案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建筑年代、结构类别、结构改造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条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需要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手续而未办理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立项后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及时上报房屋安全信息;加强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加固解危的管理和矛盾调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需要改变原房屋用途作为教育、养老、商业、体育、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房屋责任人应当确定其安全性;公安、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听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鉴定为D级或者四级的房屋,不得继续使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妥

  善处理;鉴定为C级或者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结构改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采取加固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十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未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并将情况通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标明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规定执行;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简易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各种结构的纪念性建筑、特别重要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并协助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对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承担检查、治理、消除隐患等责任,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设置于房屋的广告牌匾、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在其设施设备可能或者已经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对房屋进行整修、加固的责任;设施设备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施设备的所有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非住宅房屋的申请人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宅房屋的申请人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承重墙体上开挖壁柜、洞口的;
(二)在基础、楼面、屋面板上开设洞口的;
(三)拆除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的;
(四)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
(五)拆除剪力墙或者改变剪力墙截面尺寸的;
(六)其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第七条 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楼板上增设水池的;
(二)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
(三)其他超过设计规范规定增加房屋荷载的。
第八条 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的;
(二)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
(三)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
(四)其他安装设施和设备等影响房屋安全的。
第九条 申请房屋拆改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造地下室等增加使用

篇4:主要变配电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主要变配电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1.电力变压器

  电力变压器是变配电站的核心设备,按照绝缘结构分为油浸式变压器和干式变压器。

  油浸式变压器所用油的闪点在135~160℃之间,属于可燃液体。变压器内的固体绝缘衬垫、纸板、棉纱、布、木材等都属于可燃物质,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有爆炸的危险。

  变压器安装应符合:

  变压器各部件及本体的固定必须牢固;

  电气连接必须良好;

  变压器的接地一般是其低压绕组中性点、外壳及其阀型避雷器三者共用的地。

  接地必须良好,接地线上应有可断开的连接点;

  变压器防爆管喷口前方不得有可燃物体;

  位于地下的变压器室的门、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居住建筑物内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得超过400 kV·A;

  10 kV变压器壳体距门不应小于1 m,距墙不应小于0.8 m(装有操作开关时不应小于1.2m);

  采用自然通风时,变压器室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1.1 m;

  室外变压器容量不超过315 kV·A者可柱上安装,315kV·A以上者应在台上安装;

  运行中变压器高压侧电压偏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士5%、低压最大不平衡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25%。上层油温一般不应超过85℃;冷却装置应保持正常,呼吸器内吸潮剂的颜色应为淡蓝色;通向气体继电器的阀门和散热器的阀门应在打开状态,防爆管的膜片应完整,变压器室的门窗、通风孔、百叶窗、防护网、照明灯应完好;室外变压器基础不得下沉,电杆应牢固、不得倾斜。干式变压器的安装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且空气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

  2.电力电容器

  电力电容器是充油设备,安装,运行或操作不当即可能着火甚至发生爆炸,电容器的残留电荷还可能对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电容器安装应符合:

  电容器所在环境温度一般不应超过40℃,周围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海拔高度不应超过1000 m;

  总油量300 kg以上的高压电容器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室内,总油量300 kg以下的高压电容器和低压电容器应视其油量的多少安装在有防爆墙的间隔内或有隔板的间隔内;

  电容器应避免阳光直射,受阳光直射的窗玻璃应涂以白色;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电容器分层安装时应保证必要的通风条件;

  电容器外壳和钢架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电容器应有合格的放电装置;高压电容器组总容量不超过100 kvar时,可用跌开式熔断器保护和控制;

  总容量l00~300 kvar时,应采用负荷开关保护和控制;

  总容量300 kvar以上时,应采用真空断路器或其他断路器保护和控制。

  低压电容器组总容量不超过100 kvar时,可用交流接触器、刀开关、熔断器或刀熔开关保护和控制;

  总容量100 kvar以上时,应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和控制。

  电容器运行中电流不应长时间超过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倍;电压不应长时间超过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倍;电容器外壳温度不得超过生产厂家的规定值(一般为60℃或65℃)。

  3.高压开关

  高压开关主要包括高压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和高压隔离开关。高压开关用以完成电路的转换,有较大的危险性。

  高压断路器是高压开关设备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开关设备。高压断路器有强有力的灭弧装置,既能在正常情况下接通和分断负荷电流,又能借助继电保护装置在故障情况下切断过载电流和短路电流。按照灭弧介质和灭弧方式,断路器可分为少油断路器、多油断路器、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压缩空气断路器、固体产气断路器和磁吹断路器。高压断路器必须与高压隔离开关串联使用,由断路器接通和分断电流,由隔离开关隔断电源。

  高压隔离开关简称刀闸。隔离开关没有专门的灭弧装置.不能用来接通和分断负荷电流,更不能用来切断短路电流。隔离开关主要用来隔断电源,以保证检修和倒闸操作的安全

  运行中的高压隔离开关连接部位温度不得超过75℃。机构应保持灵活。

  高压负荷开关有比较简单的灭弧装置,用来接通和断开负荷电流。负荷开关必须与有高分断能力的高压熔断器配合使用,由熔断器切断短路电流。高压负荷开关分断负荷电流时有强电弧产生.因此,其前方不得有可燃物。

篇5:(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深化放心食堂创建工作的内涵,不断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与饮用水管理。

  第三条 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饮用水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 食堂建筑:

  一、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二、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与消除。

  三、食堂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贮存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四、食堂的建筑面积应按就餐学生每生不少于1.5平米的标准建设,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食品操作加工有根据功能划分(含:粗加工、切配、烧煮烹、消毒等)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二)墙面采用浅色、防水、防潮、无毒的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其他防水、防潮、无毒、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户应设有易拆洗且不生锈的纱网及空气幕。

  (五)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容器要配有盖子。

  (六)食堂内应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 食堂设备:

  一、食堂应当配备能满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厨房设备,并做好设备日常保养、保洁与维修工作。压力等特种设备使用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食品加工机械应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合格。

  三、食堂电器线路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化线路及时更换。

  四、餐厅应根据学生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餐桌椅,餐桌椅数量不低于就餐学生人数的1/3。

  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专用工具和容器,并贴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基础卫生设施与卫生要求: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灶面、灶台、经常洗刷,做到无污迹、无积尘、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工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食品粗加工应该有固定的场所,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配菜间、熟菜间、烹调间等分开,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并贴有明显标识,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配备专用洗刷设备和用品,数量以能满足需要为宜。

  四、灶前墙壁及灶面应铺瓷砖,灶台要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应有排烟罩,操作台有条件的可采用不锈钢台面,生进、熟出最好做到分台或架桥式操作台,下面进生,上面出熟,避免进、出菜在同一台面。

  五、食堂用餐场所要按50个学生一个水龙头的标准设置足够的洗手、洗碗设施。

  六、加工场所内应设置独立的更衣场所,大小以员工适用为宜,并设置相应的洗手设施。

  第七条 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切、配、烹调场所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二、餐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

  采用物理消毒的,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提倡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 、加工与出售

  第八条 食品采购

  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查验制度和采购台帐记录制度。

  一、定点采购:

  (一)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必须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能承担相应食品供应的能力。

  (二) 大宗食品采购经营单位的确定。

  1、大宗食品指粮、油、盐。

  2、大宗食品采购定点经营单位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招标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备案。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确定的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度与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可继续确定为定点经营单位或参加下轮供货经营单位的招标,对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轮供货与招标。

  (二)其它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确定的程序。

  1、学校根据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

  2、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批、备案(附件一);

  3、学校与经营单位签订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在供货过程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执行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三份,学校、经营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各一份;

  (三)定购采购监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采购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很好履行食品供应的经营单位要指导学校及时做好变更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的选择,布点要相对集体中,不易过多,以便于管理。对不执行定点采购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做出适当的处理。

  (四)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资料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营单位供货不良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经营单位的红章。

  二、进行采购查验和采购索证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三、采购查验:

  食堂采购人员应当到定点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1、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2、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查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采购生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标志。

  四、采购索证:

  1、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2、采购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堂应将与食品索证有关资料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后的一年。

  五、采购台帐记录:

  采购物品必须实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载明采购食品名称、进货时间、规格型号、数量、保质期限(应注名起止时间)、生产厂家或产地、和生产商或供应商资质审查是否合格、包装标识及感官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编号、购货任证票号、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人、验收人、不合格产品处理(附件三)。

  第九条 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采购食品的进出库

  建立食品进出库台帐。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食品贮存管理

  一、食品贮存间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面积应与贮存食物数量相适应,并要安装坚固的门窗。

  二、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无积尘,设置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食品库房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要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隔墙10cm、离地在30cm以上。

  五、使用过程中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要做好记录,记录应载明:时间、品名、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情况、处理人。

  七、冷藏、冷冻食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不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设备要定期除霜,保持霜薄气足。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先检验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加工食品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出售

  1、食品销售场所(分餐场所)应与用餐场所进行隔开,设有配餐室和配餐台,中间设置足够数量的能开合的销售饭菜的窗口,要配备盛装成品的专用盆具等容器。

  2、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食堂剩余食品应当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24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应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一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上岗证、就业培训证和健康证“三证”齐全,并持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第一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第一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要做好临时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一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

  (五)离开工作场所必须脱掉工作服。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一十九条 直接成本

  一、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三、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四、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五、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已列入财政开资的部分不再记入。

  六、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七、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成本

  一、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二、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三、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www.pmceo.com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四、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五、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六、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

  二、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三、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改善厨房设备条件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年审计不少于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

  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区、市)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的食堂按合同执行,但在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最大纯利提取上线。

  第六章 食堂经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经营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对非务教育阶段规模大、就餐人数学多的学校食堂(不含幼儿园食堂)可实行规范化、集团化、连锁化的食堂经营模式;对食堂规模小、就餐人数少的,倡导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三、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食堂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等,择优选定。

  四、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中标方,中标方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六、学校与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500-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5万元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承包者所有,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七、食堂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学生集体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护和救济。对食堂承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扣除风险保证金。

  八、鼓励和提倡学校食堂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费用由学校负担;社会饮食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由承包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食堂经营资质

  一、食堂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

  二、新开办食堂的学校,要将食堂规模、经营和管理方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三、不得超出卫生许可范围经营。

  四、每年按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提前一个月办理年度复核或换证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食堂经营成本,提高食堂伙食标准和饭菜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www.pmceo.com人员时,要对所招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道德水平进行重点考察。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

  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五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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