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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标准:环境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管理标准--环境类

  一、人员素质

  1.熟悉小区的环境,熟悉本岗位职责范围、工作方法和流程,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

  2.按照物业企业形象策划手册统一着装,保持整洁,正确佩戴工牌。

  3.言语文明、作业规范、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积极上进、保持热情。

  二、内务管理

  1.保洁、绿化工具管理落实到人,统一存放于指定的干燥场地,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存放处及对应标识不能有碍观瞻。机械性工具应做到连接部位无异常、机油不发黑且无明显浑浊现象、动作无异音、操作灵敏,机身清洁。

  2.集体住宿房间应保持干净、整齐、无异味、无乱挂乱放乱贴等现象。

  3.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内部沟通活动。

  三、绿化管理

  1.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及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层次分明。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无灼伤。

  3.小区无枯死乔木,枯死灌木、枯萎地被植物每块不超过0.5平方米,且枯死灌木、枯萎地被植物每1000平方米范围内累计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枯死挽救乔木可只保留树干但须能见青皮,新移植乔木需保留部分树叶,要达到景观效果。

  4.小区植物干体和叶片上无明显积尘、无泥土,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无积水.

  5.乔木类树干正常生长挺直,骨架均匀,树冠完整。

  6.乔灌木应保持美观的形状、造型植物必须形态明显、枝条无杂乱现象。

  7.绿地和花坛无杂草(人不常经过区无明显杂草)、无破坏、无积水、无杂物、无枯枝、无践踏、无鼠洞及随意占用、无直面向天裸露黄土现象。

  8.草坪长势良好,目视平整,生长季节浓绿,茎叶高度在4cm左右,立春前可修剪为2cm左右。

  9.主要部位设置有与植物相符的绿化标识牌,并安装位置妥当、醒目,标识清晰、完整、干净。

  10.水系每周/两周更换一次水源(夏季),保证水面清透,无味,无污物。

  四、清洁卫生

  (一)公共设施

  1.房屋的公共楼梯、走道、天台、地下室等公共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2.房屋雨棚、消防楼梯等公共设施保持清洁、畅通,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等,无蜘蛛网、无异味、无积尘,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

  3.门目视表面无尘、无油迹、无污物、无明显手印、无水迹、无蜘蛛网、呈本色。手接触处要求用白色纸巾擦拭50cm无明显污迹。

  4.玻璃:

  A.距地面2米范围内,洁净光亮无积尘,用白色纸巾擦拭50cm无明显污迹。

  B.距地面2米以外玻璃目视无积尘。

  C.通风窗侧视无明显灰尘、呈本色。

  5.地面:

  A.需打蜡的地面光亮、显本色。

  B.大理石地面目视无明显脚印、污迹、一米之内有明显轮廓。

  C.瓷砖地面目视无明显污迹、灰尘、脚印。

  D.胶质地面无明显灰尘、污迹;办公场所蜡地光亮且无明显蜡印。

  E.水磨石地面目视无灰尘、污渍、胶迹。

  F.水泥地面目视无杂物、明显油迹、污迹。

  G.广场砖地面目视无杂物、无明显油迹、污迹、大面积乌龟纹及青苔。

  H.车道线、斑马线清晰、无明显油迹、污迹。

  6.墙面

  A.涂料墙面无明显污迹、脚印。

  B.大理石贴瓷内墙面无污渍、胶迹白色纸巾擦拭50cm无灰迹;外墙面无明显积尘。

  C.水泥墙面目视无蛛网、呈本色。

  D.不锈钢内墙面目视无指印、无油迹、光亮,用白色纸巾擦拭50cm无污迹。不锈钢外墙面无积尘,呈本色。

  7.天花无蜘蛛网、无污迹、无变形、无损缺、无明显灰尘。

  8.人体不常接触到的设施位置处目视无明显灰尘、无油迹、无污迹、无杂物、无蜘蛛网;能常接触到的设施位置处手摸无污迹感;所有设施表面基本呈本色。这里的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开关、灯罩、管道、扶梯栏、室外休闲娱乐设施、座椅、雕塑、装饰物、倒车架、电话亭、宣传栏、标识牌等。

  9.喷泉水景水质不浑浊、无青苔、明显沉淀物和漂浮物;沟渠河等无异味、无杂物、无污水横流、无大量泡沫、无漂浮异物、孑孓(蚊的幼虫)不超过1只/100ml。

  10.空置房无蜘蛛网、无异味、无杂物、无积尘。

  11.停车场、立体车库、架空层、车行道、走道无污迹、无杂物、无积水、无明显油迹、无明显灰尘、无异味、无蜘蛛网。

  12.排水沟、明沟部分无异味、无蚊蝇、无杂物、无污水横流、盖板完好、盖板间缝不大于3cm;排污井、暗沟部分无明显蚊蝇蟑螂活动、无堵积、沉淀物不超过管径1/5、井盖完整,覆盖紧贴。

  13.垃圾车停放于指定点,车辆干净,摆放整齐,场地干净无强异味。

  1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箱),垃圾不得散装,无超载、无强异味、无蚊蝇滋生、无污水横流、无有碍观瞻,外表无污迹、油迹。

  15.标识牌、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

  16.烟灰盅标志图案清晰,内置物(水

、石米、沙)保持清洁。

  17.洗手间,地面、台面、镜面无积水、无水迹、无污迹、无纸屑烟头等杂物;便池无污垢、无异味,纸篓不过满,洗手液、纸巾用品充足,各项设施完好。

  C.门窗、开关、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灯具、风扇、空调、百叶窗等目视无尘无污。

  D.桌椅、文件柜、电话无尘无污,用白色纸巾擦拭50cm无污迹,棉麻布材料目视无污迹,拍打无飞尘。

  E.垃圾篓不过满、无异味。

  F.饮水设施无污迹、无积水。

  G.会议室、培训室、电脑教室等及时清扫、归位。

  H.洗手间洗手液、纸巾、花瓣香料等补充及时。

  (二)环境消杀

  1.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并有评估记录。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无白蚁害。

  3.夜晚公共照明灯光附近无明显蚊虫、白蚁飞舞。

  4.无明显的鼠洞、鼠粪、鼠路。

  5.投放消杀药品的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符合消杀工作要求的警示牌,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三)综合项目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施,且设置合理。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收倒过程不干扰用户正常工作、生活。

  3.排放油烟、嗓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

  4.公共设施或场所标识应按照物业企业形象策划手册设置,标识无损坏、无明显灰尘、无锈迹、字迹清晰、位置妥当。

  5.对清洁过程中有安全隐患或造成使用不便活动,应设有明显标识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底商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整洁干净;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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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本文提要:[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来自:www.pmceo.com)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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