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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工作规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10-17

  物业管理收费工作规范

  1.0 目的

  规范管理费、代收水电费的收缴程序,保证收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0 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管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3.0 职责

  3.1 物业部负责水电表的抄录。

  3.2 客户服务部负责相关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费用的核算、统计、分析、收缴工作。

  3.3 工程维护部负责每月水电表读数的抽查、复核以及园区水电表分布图的更新完善工作。

  4.0 工作内容

  4.1 管理费单据的生成

  4.1.1 在业主办理完收楼手续,同意接收房屋和领取房屋钥匙,以《房屋钥匙签收确认书》上业主签字确认收楼当日起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15日前收楼的,按一个月收取费用,15日后收楼的,按天计算管理费,对于收楼时间不足一周的房号不予收取当月管理费;对于拒收楼的业主,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同意后,暂不收取管理费;在保修工作完成后,通知业主验楼,业主同意收楼并在《房屋钥匙签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自此日起开始计收管理费;如果已具备收楼条件,通知业主办理收楼或保修已经完成后通知业主收楼,而业主无理由拒收的,以通知收楼之日次月起开始计收管理费。

  4.1.2 生成管理费单据时间为每月24日。在生成当月管理费单据之前,收费员应认真核对新生成费用的房号及其面积等数据。

  4.1.3 对于原集团规定因介绍买房而优惠减免管理费的业主,收费员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上提供的房号给予减免,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减免。对于因其他原因,如投诉、维修等经证实确需减免管理费、滞纳金,应由该栋楼宇物业助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经逐级审批:减免滞纳金须报总经理核准,减免管理费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核准,同意后方可减免。相关报告与文件必须一式两份,收费员和物业助理各执一份,各自须做好存档和统计工作。

  4.1.4 对于退房、换房和转让的业主,收费员须凭经营部的《二手楼交易登记表》,查清是否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后方可签字,然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在收到集团销售部关于退房的《业务联系通知单》后,从次月开始按空置房或新收楼计收该房间的管理费。

  4.1.5 管理费单据的生成须和住宅的房号或商铺的铺号一一对应。

  4.2 水电费单据生成及派单

  4.2.1 收费员每月20-23日将水电表读数录入电脑,采取一人报读,一人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差错率保证在0.5‰以下。

  4.2.2 收费员每月26日前打印完收费单并分派给各物业助理。

  4.2.3 物业助理应在两天内对收费单按房号及时地进行撕分。在撕分过程中,须每栋抽样10户核查单据上的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有无明显错误,如有错误应及时知会并确认让收费员进行复查和更改。

  4.2.4 物业助理撕分完收费单据后,应在每月28日前将分管楼宇所有业主的收费单据派发至该户的信箱中。

  4.3 现金收缴

  4.3.1 收费员在收取现金时须登记《现金收费台帐》,待财务签字确认后,留底存档。

  4.3.2 业户来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应尽量说服业主到相关银行开设帐户,再到物业公司进行帐号登记,通过银行划帐形式交纳物业管理费。

  4.3.3 收费员每天上午8:30与财务专人取出前天投柜现金,填写银行送款单,将现金送银行。然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内部缴款单(一联留底,一联交会计入帐,一联由收据专管员留存,以备核销收据) 、银行回单、收据记帐联一并交财务入帐。

  4.3.4 现金收费员到财务部领取新收据之前归还旧收据,并做好登记。收取现金时,两人确认后方可开具现金收据,归还收据时必须保证收据完整,且第一联存底,如作废必须留存一式三联,并在收据上注明“作废”及“ 经手人签名”。

  4.4 银行划账

  4.4.1 收费员在每月划帐前将新登录的银行账号输入电脑,账号的输入正确率为100%,确保新登录账号与所登记房号一致,确保当月划账工作顺利进行。

  4.4.2 收费员每月2日前将相关银行划账软盘制作完毕,经收费主管审核无误后,于3日前送达银行进行当月的划账工作。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

  4.4.3 银行划账前,收费员须检查上月的《现金收费台帐》,核查欠费房间是否有已交费而末录入电脑的情况,并生成各欠费房号的滞纳金。

  4.4.4 收费员每月4日填写银行进账单,根据银行返回的划账情况进行当月的费用明细分解工作,制作《银行划帐分解表》,交部门经理和财务审核,然后汇报公司领导。

  4.5 欠费催缴

  4.5.1 收费员每月8日前打印出各楼宇、商铺的欠费台帐。

  4.5.2 物业助理按打印的欠费台帐,于两天内填写《欠费情况明细表》统计分管楼宇业主户的欠费情况。欠费台帐上如有金额不清楚者,须及时与收费员进行核对。

  4.5.3 物业助理统计完欠费房号及其金额后,填写欠费条,并核实欠费金额与欠费时间准确无误后,将欠费条派发至业主信箱中。物业助理派发欠费条前,应详细查阅现金台帐,对划帐前后已经缴交现金的业户,不得再派发欠费条,以免引起业主投诉。

  4.5.4 在张贴欠费条一个星期后,对于已入住户,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欠费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业户,经公司领导同意,可分批采取非常措施,非常措施由相关部门执行。对其他欠费金额较少的业户,物业助理必须上门或打电话进行回访,摸清欠费原因,督促业主尽快缴纳现金。

  4.5.5 收费员每天须登记《欠费催交日报表》,一式两份,经收费主管确认无误后,其中一份在每天下班前上报财务,另一份自留底存档。

  4.5.6 对于入住的欠费大户,物业助理应想办法与业主取得联系,动员业主抽时间到物业公司开单缴纳现金,对无法催缴的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填写《欠费情况明细表末缴大户名单》,由收费员汇总并于每月25日上报公司领导。欠费累计三个月以上或累计金额达800元的欠费户,由部门经理亲自负责跟进;欠费累计四个月或累计金额满1000元的欠费户,部门经理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同时要查清欠费原因,并做出合理的解释。

  4.5.7 收费主管每月10日统计《欠费户名单》和《集团公司员工欠费情况表》呈报公司领导阅示。

  4.6 水电费收支平衡分析

  4.6.1 收费员应每月做好水电费收支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催缴外单位的欠费,及时查找水电费的漏洞和缺口,并向公司提出有关“节能降耗”的合理化建议。

  4.6.2 收费员于月初制作《管理费收缴情况统计表》、《季度水费收支平衡分析表》、《季度电费收支平衡分析表》,以便进行管理费、水电费的平衡分析工作,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5.0 质量验收标准

  5.1 熟悉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缴纳时间、方式。

  5.2 熟悉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各类费用的名称、含义、标准及查询方式。

  5.3 熟悉水、电费公摊方式及其依据。

  5.4 收费员每月20-23日将水电表读数录入电脑,数据录入差错率保证在0.5‰以下。

  5.5 收费员在每月划帐前将新登录的银行账号输入电脑,账号的输入正确率为100%。

  5.6 收费员在收取现金时,一定要唱付唱收。

  5.7 物业助理每月统计分管楼宇的欠费情况。弄清欠费业主的房号、金额、时间及欠费原因。

  5.8 物业助理每月30日前派发当月的业主《交款通知单》到各住户信箱或家中。

  5.9 物业助理每月划帐后至下月划帐前,填写所管楼宇管理费《欠费情况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

  5.10 住宅当月催缴率达到88%,商铺催缴率达到90%。

  6.0 相关文件

  6.1《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2《广州市海珠区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7.0 记录表格

  7.1《现金收费台帐》(QR-7.5.1-03-01)

  7.2《管理费收缴情况统计表》(QR-7.5.1-03-02)

  7.3《服务质量考评记录》(QR-7.5.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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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2014)

  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20**)

  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通价检〔20**〕103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428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价检〔20**〕120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市区(暂不含通州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2、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3、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5、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3、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南通市物价局

  20**年5月28日

篇3:成都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3)

  成都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述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另文下发。

  十六、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或户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机构代收或垫支代缴上述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二、业主、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三、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

  20**年12月10日

篇4: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5)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住建局、房产局: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市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征求业主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价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评估工作,一般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一次成本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二)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电梯运行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三)物业服务采用IC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尽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由于业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卡的,可收取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

  (四)住宅进行装修时收取的装修押金、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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