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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备用金管理作业规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9-24

  物业公司备用金管理作业规程

  1.0目的

  1.1本规程规范备用金的管理程序,确保备用金借支、冲减的合理及安全。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备用金借支人负责备用金的保管工作。

  3.2备用金领用部门主管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工作。

  3.3出纳员负责按照本规程进行备用金借支、冲减工作。

  3.4财务部会计负责备用金的核算工作。

  3.5财务部经理负责备用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4.0工作要点

  4.1备用金的借支范围

  4.1.1为方便公司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而借支的备用款项。

  4.1.2为方便经常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现金而借支的款项。

  4.2备用金的借支规定

  4.2.1借支备用金人员应及时冲减备用金。

  4.2.2备用金借支人不得擅自挪用备用金。

  4.3备用金的借支标准

  4.3.1在日常零星开支平均全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4.3.2出差人员按出差地点的长短决定。

  4.3.3采购人员凭《采购计划表》上汇总金额借支。

  4.4备用金的分类

  4.4.1定额备用金:是为了满足公司有关部门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备用金,定额备用金经核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增减;

  4.4.2非定额备用金:是用款部门根据某次实际需要向财务部门领取的备用金。

  4.5备用金的申请、支付程序

  4.5.1申请领用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应填制《现金借款单》,借款单包括:借款人、借款理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

  4.5.2业务费备用金凭总经理审批后的《业务费申请表》办理借款。

  4.5.3旅差费备用金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办理借款。

  4.5.4申请人将《现金借款单》交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送财务部经理审核。

  4.5.5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后认为符合借支规定的,应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及审核日期报总经理审批(属管理处备仓或日常采购的,经管理处主任签名即可);如经审核不符合借支规定的,财务部经理应在《现金借款单》上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借款人。

  4.5.6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审批后,借款人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备用金。

  4.5.6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现金。

  4.5.8员工非工作原因需借支备用金的,应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备用金的冲减程序

  4.6.1领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五日内按照《费用报销标准作业规程》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须事先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6.2借支定额备用金的报销费用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支付借支人,以便补足备用金定额。

  4.6.3领用非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五日内按照《费用报销标准作业规程》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如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应事先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6.4财务部出纳冲减备用金。

  4.6.5如借支金额大于支出的报销金额,借支人应按规定交回备用余金额;如借支金额小于报销金额的,出纳员应补回差额部分。

  4.6.6非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公司财务部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除追收滞纳金外,还将按公司奖罚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处罚。

  4.6.6财务部负责人应于每月末对备用金借支财政部进行核查,如发现违反了备用金管理规定,财务部将视其情节轻重收回备用金,严重的还将按公司奖罚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6备用金资料的保管

  4.6.1每月末,财务部会计应将当月备用金凭据汇总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6.2财务部经理对当月发生的备用金借支、冲减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将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考评依据之一。

  5.0引用文件和记录表格

  5.1《现金借款单》

  5.2《采购计划表》

  5.3《业务费申请表》

  5.4《出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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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2004试行)

  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20**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为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动作和监督。

  第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为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占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0%以上或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户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以下程序筹备成立:

  (一)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填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表》;

  (二)组建筹备组;

  (三)完成筹备工作;

  (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备案。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上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代表应当由遵纪守法、履行业主义务、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0日。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局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资料,筹备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业主身份,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阅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房屋为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的配偶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依前款规定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每户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宝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原则上以每套住房为一票,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奖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敲诈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职责、议事方式、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当璀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并应当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抢先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相应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抢先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幢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或签署。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业主委员会可由5至15名委员组成(应为单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二十七要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3 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可由幢、单元、楼层等业主代表产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由小区片(院)业主代表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一定文化;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应在当先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当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 。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一经核实,由当地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迁出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五)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产生之日起3日内出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和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及时补选或改选委员(任期同本届业主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五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它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单日 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当先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所作出的决定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输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游乐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规程

  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规程

  1.0目的

  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或杜绝各项作业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z客户服务中心

  3.0管理职责

  3.1各专业主管人员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指引,并监督实施;

  3.2岗位员工依照相应规定实施各项作业;

  4.0定义

  无

  5.0规程

  5.1一般规定

  5.1.1使用工具人员,必须熟知工具的性能、特点、使用、保管和维修及保养方法;

  5.1.2各种施工工具必须是正式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5.1.3工作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腐蚀、变形、松动、有故障、破损等不合格工具;

  5.1.4电动或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得进行高速和修理;停止工作时,禁止把机件、工具放在机器或设备上;

  5.1.5带有牙口、刃口尖锐的工具及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5.1.6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电源开关及电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7使用电动工具时,应有必要的、合格的绝缘用品,在潮湿地带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动工具,并有专人监护;

  5.1.8使用射钉枪时,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伤人;

  5.2砂轮机的使用

  5.2.1砂轮机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有无外伤、裂纹,然后进行空转试验,无问题方可使用;

  5.2.2手砂轮机由于稳定性较差,使用时与物件接触点要求比较严格,操作者需集中精力,双手握紧,在砂轮与工件接触时,动作要保持轻、稳、准,避免砂轮撞击工件而引起砂轮破碎伤人;磨削或切割时,施力不要过大,应均匀的施力,以防砂轮破碎,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镜;

  5.2.3使用砂轮磨削工件时,应用砂轮正面磨削,禁止使用砂轮侧面,防止砂轮破碎伤人;

  5.2.4砂轮片有效半径磨损达2/3时必须更换;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5.2.5砂轮机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侧面,以防砂轮片破碎时飞出伤人,并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5.3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5.3.1金属外壳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不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5.3.2钻孔时不宜用力过大过猛,以防止工具过载;转速明显降低时,应立即把稳,减少施加的压力;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3.3安装钻头时,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手拿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边拉软导线,一边搬动工具,要防止软导线擦破、割破和被轧坏等;

  5.3.4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这样才能保证钻时使工件不随钻头旋转,保证作业者的安全;

  5.3.5外壳的通风口(孔)必须保持畅通;必须注意防止切屑等杂物进人机壳内;

  5.4链条葫芦的使用

  5.4.1对用过的、旧的链条葫芦,使用前应做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等是否完好,起重链根部销子是否合乎要求,传动部分是否灵活,起重链是否错扭,自锁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纹、变形,严重磨损等;

  5.4.2使用时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5.4.3链条葫芦在任何方向作用时,手拉链的方向应与链轮的方向一致,拉链条时用力要均匀,不得突然猛拉;

  5.4.4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

  5.4.5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中应根据葫芦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的人数,一般起重能力在5吨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5吨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拉不动时要查明原因,以防物体卡阻或机件失灵发生事故;

  5.4.6吊物如需在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瓣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进行保险,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5.4.7链条葫芦不得用于高处寄存重物或设备;

  5.4.8链条磨损达15%以上严禁继续使用;

  5.4.9切勿将润滑油渗入磨擦片内,以防自锁失效;

  5.5摇表的使用

  5.5.1根据被测物的电压等级,正确选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摇表;

  5.5.2摇表的引出线应为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5.5.3测量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设备绝缘时,应由两人进行;

  5.5.4摇测设备或线路绝缘时,并将被测物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5.5.5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5.5.6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5.5.7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6.0附则

  工具归类与存放需要专人管理,并档案记录;

  7.0支持性文件

篇4:工程物料管理规程

  工程物料管理规程

  1.0目的

  做好工程物料的贮存及领用管理,为日常维修工作提供方便与保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z客户服务中心

  3.0管理职责

  3.1工作负责人:工程部主管;

  3.2仓库负责人按本规定进行物料管理;

  4.0定义

  无

  5.0规程

  5.1入库验收记帐

  5.1.1物料进仓前须严格检查物料的质量,根据收货部的凭证接料验收,发现质量、数量不符,拒绝入库;

  5.1.2根据收货部凭证,应将有关信息录入电脑;物料入库应按照发票、托收、实物三者缺一不可,并将实物设立明显的标识;

  5.1.3验收中发现数量短少、盈余、损坏、质差或与收货部凭证不符等情况,应即时通知相关人员或供货商,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库;

  5.2仓库物资保管

  5.2.1物资进仓后,仓管负责人应按照物料的不同名称、类别、型号、规格、材质、性能等;

  5.2.2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并作好物料产品的标识卡;

  5.2.3库存物资应做到有标识卡,材质不混,名称不错,数量准确,规格不串,确保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做到帐、卡、实、资“四对口”;

  5.3领料

  5.3.1物料领用须凭《工作单》领用,没有工作单时须由值班主管以上领导同意,在仓库填写临时借用单,工作完成后再填写材料出库单;填写出库单时须写清日期、物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使用部门、领用人姓名等;领用的材料应以节约为主,能修则修,能配则配,原则上应以旧换新(电类、水类、灯类、锁类、空调土木的机械部份、易耗品等);并遵循“先进后出”的原则;

  5.3.2家具、灯饰的借出或领用须由部门经理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4物资盘点及计划

  5.4.1发现低储或短缺物资仓管员根据采购计划应立即报请采购,每月底应作好下月的物料仓储计划;

  5.4.2仓库必须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帐目清,物料明,将盘点表报本部门经理,并交财务一份核查;

  5.4.3盘点时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及时妥善处理;

  5.4.4在仓储中损坏、丢失的物料以及残次、淘汰、报废、积压物料,应报请领导办理审批手续转财务核销;

  5.4.5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库内须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5.4.6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仓库;

  6.0附则

  按照程序定期实施保养检修计划;

  7.0支持性文件

篇5:监控设备检查保养规程

  监控设备检查保养规程

  1.0目的

  维护人员正确保养监控系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z客户服务中心

  3.0管理职责

  3.1工作负责人:工程主管;

  3.2相关专业维修人员协助维护检查工作的实施;

  4.0定义

  无

  5.0规程

  5.1摄像部份:摄像机各部份连结紧固可靠,监控对象图象清淅;

  5.2室外摄像机防护罩的防水、防尘、防振等性能良好;

  5.3传输部份:传输馈线连接可靠,信号衰减度小,监控图象无干扰;

  5.4控制部份:集中控制器各控制功能完好.电动云台各连线可靠,水平.垂直旋转控制准确.在最大范围内摄取的对象能成像清淅;

  5.5图象处理与显示部份:视频切换手动自动切换灵活准确.监视器重现图象清淅(黑白600

  线,彩色300线).录像机各切换功能完好,录像时间、效果与实际标称值相符、图像重放清

  淅;

  6.0附则

  按照程序定期实施保养检修计划;

  7.0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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