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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消防栓没水物业担责任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9

  除夕之夜,12层住宅突遭火劫,消防人员赶到却发现楼层的消防栓无法接水,只好从一楼接水灭火,延误灭火时间致火灾损失巨大。房主以物业公司对消防栓管理失职为由,诉至法院索赔。这起因消防栓无水索赔的官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失火业主损失18.4万余元。

  20**年2月2日大年除夕晚11时许,正在外面探亲访友的李先生,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说自家房屋着火了。

  李先生赶回位于武汉汉口解放大道某小区12层的家,此时消防车已到达,但发现该栋楼12层的消防栓没有供水,上下楼层也无供水,只好从一楼接通消防栓灭火。经50分钟战斗大火被扑灭,但李家物品基本被焚殆尽,客厅顶部露出了钢筋。

  消防部门勘查,失火房间内有鞭炮残骸。火灾次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接受消防部门询问,解释称高楼层的消防联动系统有故障,才没有供水。19天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称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和燃放烟花爆竹。

  火灾发生后,李先生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了救火最佳时机,导致小火演变为大火,给自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一审时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载明,物业公司应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另查明,物业公司在春节前夕,曾告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除夕夜也安排了保安执勤,火灾发生后物业向李家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

  法院一审认为,在火灾扑救中,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层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造成受灾业主的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中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须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赔偿,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李家经济损失11.9万余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后,终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李家损失1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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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后视镜被盗业主与物业平均担责案例

  长沙市民杨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停在所住小区的停车坪里,出差回来后发现车子的后视镜被盗,维修费花了1万多元。因为与小区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杨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此案,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起诉:因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20**年7月,杨先生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16日,我因需出差将轿车停到了小区的停车坪,结果在这期间轿车的左右后视镜在停车场内被盗。”杨先生介绍说,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维修两后视镜花费了11600元,后来就这笔费用的赔偿事宜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时遭拒。为此,杨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物业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1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3月4日,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杨先生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轿车后视镜是在小区内被盗的,“而且20**年以来,我们对车辆统一实行《车辆通行证》管理并免费停放,杨先生在车辆停放期间未交纳停车费;而且这几个月他也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律师表示,即使车辆后视镜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公司的管理措施也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对该车辆进行保管、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小区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使用人应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而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的财产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杨先生作为物业使用人,未提供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证据,因此法官结合双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酌情确定对杨先生车辆后视镜被盗的财产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先生5800元。

篇3:调整物业服务价格需依法进行案例

  调整物业服务价格需依法进行案例

  调整物业服务价格需依法进行

  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要求其按照上调后新的物业费标准交纳物业费。刘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更改收费标准,属于擅自上调价格,拒绝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协商后共同表决确定。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人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与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表决的过程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能产生对其他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综上所述,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要点提示

  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决定调整服务价格,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篇4: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案例

  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案例

  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乙方继续服务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直到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或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时止。

  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张某交纳物业费。张某认为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不能够视为自动续约,故其拒绝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虽已届满,但某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按照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已自动延续。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张某获得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张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篇5: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未搬离小区案例

  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未搬离小区案例

  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未搬离小区,起诉主张此后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涉案小区通过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7月,业委会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交接协议,进行物业交接。此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就交接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撤出小区。同年8月,业委会将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物业交接手续,某物业管理公司撤离小区。

  2020年,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王某,要求交纳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诉讼中,王某认为已经聘请了新的物业服务人且原物业服务人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小区通过法定程序解聘某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再强行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委会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业管理公司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务,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进行物业交接,故法院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底,此后虽然物业公司并未撤出小区,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某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要求业主王某给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业费。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履行交接义务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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