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营 导航

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专题调研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专题调研

  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为我区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乡环境,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收费管理压力也不断增大。20**年一季度,江西省婺源县婺城区物价局会同婺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城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现状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基本状况

  一环内垃圾清运由市环卫处负责,一环以外垃圾清运委托清运公司清运,有物业的小区与清运公司协商价格,也由清运公司清运。一环内由社区向每户居民收取每月6元,一年72元的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用于小街小巷清扫;城中村由村里负责清扫,垃圾委托清运公司清运,区住建局补助按村里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

  (二)部分小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现状

  1.无物业小区。如世纪花园小区,该小区情况比较特殊,20**年7月高恒物管公司亏损10万退出,现为无物管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由业委会管理。该小区住宅面积61488平方米,共573户,其中131户为社会保障房,61套住宅及3100平方米商业用房在城建开发公司未出售,商业用房由城建开发公司出租,物业管理费收取每平方米0.25元,年收取物业费10万元。原清运费每年1.2万元,现清运公司要提高到6万元。如物业公司能正常运行需15万元(保安清扫7万元、水电维修1.5万元,垃圾清运6万元)。

  2、有物业的小区。如柳湖花园小区起初垃圾清运费为1.5万元,后为1.8万元,20**年2.5万元,20**年3.6万元,20**年清运公司要求涨到7.2万元,物业公司无法承受,物业收费率只有30%多,入住1100户,没交房300户,为了降低成本,经过多方协调,暂时自己组织清运到中转站,中转站每车收取30元。

  3、城中村。(1)五星村既享受不到城区收费政策,也享受不到农村补助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村集体经济支出,交环卫处清运费每年4万元,村里7个保洁员,每月800元,年支出15万元左右,清运费下一步可能还要提高,目前没有相关补助政策,幸亏村集体经济较好。(2)骆家塘村起初清运加清扫费18-19万元,20**年要涨到60多万,村里无法承受,现在经政府协调后是14.3万元,由清运公司包运,村里自行组织清扫,9人工资总计24-25万元,清运加清扫费近40万元。该村人口密集,外来人口多,收入只有向营业房收取3万元左右,城建清运费补助按居民人口890人,每人每年10元计算,另外考核还要扣一部分。该村集体经济较好,出资困难不大。

  4、城北街道柳湖社区是一环以外,二环以内的社区,不但要负责小街小巷清扫,还需支付清运费,所以要求城区生活垃圾政策不能分一环内一环以外,弱势群体对提价十分反感。72元垃圾费返还90%,经费远远不够,都是共建费里支付的。

  二、乡镇情况

  (一)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基本状况

  垃圾清运以乡镇为单位由清运公司承包,村里负责清扫;区住建局补助镇里垃圾清运费,每人每年10元,住建局每季进行考核;区农办村庄整治补助,做过污水管道的村每人每年28元,未做过污水管道的村每人每年23元,2个月考核一次;婺城区其它乡镇:沙畈乡市补年资金500万元,年清运费80万元承包。偏远的地方,塔石乡、箬阳山上自行填埋。其它乡镇运转模式委托清运公司承包,清扫村里负责。

  (二)部分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现状

  1、罗店镇。全镇38个村,农业人口2万不到,其中36个村生活垃圾统一清运,盘前、玲珑岩2个村山上填埋,企业目前未收费。20**年起由村一级自己开展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大村3-4人,中村2-3人,小村1-2人,每个村建1-2个垃圾集中点,全镇统一清运,清运费承包清运公司95万元(包括镇上清扫,14个工人保洁及运到中转站),区住建局补助镇里垃圾清运,每人每年10元,按标准补助20万元,因住建局每季要考核,实际拿到14万元。区农办村庄整治补助,做过污水管道的村每人每年28元,未做过污水管道的村每人每年23元,2个月考核一次。罗店中转站政府投资100万元左右(设备30万元,土地70万元),每年人工、水电费,维修费镇政府出资20万元。20**年突击整治费30万元。

  2、白龙桥镇。共52个村,农业人口4.9万,20**年集镇清扫(330国道以南)加全镇清运承包给清运公司,费用170万。20**年突击费40万元左右,中转站比较旧,下一步要更新选址。补助情况与罗店相同。收入90万元,支出210万元,不足部分由镇政府补贴。

  三、几点建议

  (一)建议市环卫处扩大服务范围。从调研中了解到,城中村、柳湖花园小区、城北街道柳湖社区等生活垃圾清运费一年比一年高,经济较好的城中村村集体还能够承受,没有经济收入的,如柳湖社区就无力承受。建议随着城市不断扩大,市环卫处应扩大服务范围,使更多地处城区或临近城区的社区居民享受一环生活垃圾政策。例如城中村(五星村、骆家塘村)、柳湖花园小区、城北街道柳湖社区等生活垃圾由市环卫处统一清运。

  (二)建议出台相应政策使城中村、物业小区等生活垃圾可以免费清运至中转站。目前,城中村、物业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普遍上涨,物业公司难以承受。为降低成本,物业公司希望生活垃圾能自行

清运到中转站。建议出台相应政策让城中村、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可以免费或低收费清运至中转站。如四季花园小区,该小区是从20**年开始,拆迁户从原来的五百滩、小码头、汽车北站、红湖路、溪下街、古子城等老城区繁华的地方安置到一环外,对城市建设有贡献,如提高物业管理费,居民意见会比较大。为降低小区运营成本,希望垃圾清运费不要太高或运到中转站不收费。

  (三)物业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垃圾清运费大幅提高,物业管理费不能自主定价,物业公司难以维持,造成物业公司撤退,建议物业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建议政府增加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的补贴力度。建议按照“财政补一点、镇、村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议政府加快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乡镇生活垃圾清运和村庄保洁人员的工资等资金补助。

  (作者系婺城区发改局干部)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15号

  二○○九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清扫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归并征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上年末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数计收;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营业场所按垃圾产生量计算,按产生量计算有困难的,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七)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吨或工程建筑面积计收。

  前款未涉及的单位,按照从业人数计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街巷道路两侧的商业门点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来自:www.pmceo.com),可委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员会组织收取;

  (二)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统一代扣;

  (三)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

  (四)集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场开办单位收取;

  (五)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

  二条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宿州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宿政〔2000〕52号)同时废止

篇3: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政办〔20**〕5号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是市市容局,具体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专款的使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及代征部门: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学校按用水量计价征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医院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征收。企业中属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收取对象为单位。属财政拨款单位由市、区财政局负责代征。属营业税、增值税交纳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由市建管处负责代征。

  (四)建筑垃圾按垃圾量征收。征收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五)工商管理部门自办的集贸市埸按经营面积征收(来自:www.pmceo.com)。征收对象为业主,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社会办集贸市埸、经营摊点按经营面积征收。征收对象为业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

  (六)营运客

  车按座位数征收。征收对象为单位或车主,由市运管处负责代征;其中,城市公交车辆由市建委负责代征。每半年收取一次。

  (七)其他由市财政局负责代征。 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民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局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市财政、审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局和市财政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三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和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府字〔1994〕72号)同时废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