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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安保工作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摘要: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因为安全保卫工作在生产经营中不直接产生利润,属于非盈利部门,所以常常被一些领导认为是依附于服务而产生的“二线部门”。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不能保证业主或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客户的信任,再昂贵的设施,再一流的服务都将成为无稽之谈。

短短的二十多年 ,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兴起,物业管理已逐步进入到千家万户,并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和谐音符。而安保工作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首要任务,更是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有一个案例:某地某住宅楼,因为急于提高入住率,在消防设施没有投入正常使用也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就办理入住手续,由于装修过程中一个工人的小小烟头引发了一个大型火灾,而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能及时报警,又没有水源,造成整个三层全部烧毁,经济损失上亿元。恢复楼屋后入住率也极低,没人敢住,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由此可见,安全是物业管理的先决保障。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物业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预防问题,只能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住户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关系越来越僵化,所以,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安保工作也就相对成了难点中的难点、重点中的重点。

如何做好物业管理中的安保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答案:

一、是否在基础工作中抓好安保建设

1. 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科学划分各级、各部门以及各个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负责,把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到班组、员工,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确保管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发生。

2.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因时而异。在不同的发展规模、发展阶段下,规章制度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及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如果固步自封,所有制度都将因脱离现实而成为空文。所以,无论制定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事前都要详细了解实际形态、整理分析各类问题,而后制定规则,这样才有意义。

3.意识,抓细节,具备高度责任心。如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工作疏忽大意,再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制度也将形同虚设,治安混乱、偷窃、火灾,甚至停车时都会发生事故,用户的安全无以保证,物业管理形象更受影响。所以,在安全管理上,笔者所在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公司特点,积极探索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模式:以派出所为主“片区监督”、以居委会为主的“流动监督”、以业委会为主的“过程监督”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全线监督”相互结合,共同监督,力求把安全隐患减小到最小。另外,笔者所在公司结合“五检一查”(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年检和夜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进行安全讲评和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定期复查,争取做到隐患整改率达到 100% ,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隐患。

二、是否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努力实践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并把这种理念通过各级管理人员的身体力行,通过职能部门的专业化指导,通过有针对性的跟踪、调查,才能达到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良好的操作习惯、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虽然安保工作的管理难度较大,并且要让那些来自五湖四海的员工快速融入团队,认可公司的企业文化,这就要求安全管理的各级责任人,始终把安全教育培训摆在突出的位置,抓住不同岗位的安全技能、安全操作、安全交接、安全检查这四个环节,使所有岗位明确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防因违章而发生事故。

另外,作为安全管理的各级责任人应善于聆听员工的心声。只有广泛地听取别人的意见、看法,并认真地加以分析,才能避免工作中由于疏漏造成的失误,另外,注意聆听员工的心声,也是团结员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最有效的办法。也只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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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被保险人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盗窃、抢劫;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暴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八)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九)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十)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二)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二)因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停产、减产、停电等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上注明起保日的十二时起至期满日的十二时止。

  第九条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参照本保险费率规章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十万元。

  第六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全部受托管理物业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和缴纳增加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于被保险人放纵事态发展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或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和修复。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未履行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终止本保险。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

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不再承担在此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时起,不再承担在此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篇3:X大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某大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职责

  1、在校综治委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有关治安保卫等法规在后勤系统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传达贯彻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文件精神,并根据后勤系统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状况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中心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2、负责定期组织对中心各部门进行治安保卫的监督、检查。每学期组织多次对中心各部门治安保卫的工作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3、中心各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落实。中心治安领导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有隐患的部门及时进行整改或上报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各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认真落实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治安防范工作的各项规定。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健全中心的安全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中心要与所属部门逐级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齐抓共管,逐层负责。

  3、负责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组工作活动制度;值班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出租房屋、临时工管理制度;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加强对职工尤其是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的法制、安全防范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和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的具体工作。

  5、负责抓好中心职工和临时务工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及管理工作,掌握所属人员的基本状况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做好“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②做好内部人员的民事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有轻微违法、经常违纪的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有帮教措施。

  ③对所雇佣的各类临时务工人员要专人管理,登记清楚,并及时与中心签订聘任表。雇佣部门有责任对他们起担保作用,经常对他们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6、负责中心管理、占用和使用的办公楼、教学楼、仓库等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中心所管理使用的财产、设备、器材、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设备的安全管理。“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三铁一器”达到牢固可靠。负责安排重点部门(部位)的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7、负责组织对中心各部门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经常化,在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隐患台账,排查出的具体安全隐患条目“一事一表”。发现隐患或接到隐患通知及时整改,逐步改善防范条件。对自身无力解决和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8、负责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协查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一旦发生案件事故立即报告,同时积极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9、根据中心实际制定公共突发事件预案。负责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凡组织营业、盈利性活动必须经中心批准,认真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中心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和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10、认真接受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中心治安保卫工作的年终总结。

  11、责任书至签字后生效,责任期限内单位领导有变动,继任者是其当然的责任人,双方要主动交接。

  责任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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