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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广电物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2

  某广电物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一、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需存档的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二、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三、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臵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归档。

  四、各类合同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实行电脑化管理。

  五、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4、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领导。

  5、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收集、保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

  8.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

  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

  源 自物业论文 许可环节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

  将其认可文件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接收文件;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或委托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每项建设工程应当至少编制两套档案,一套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或者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等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是原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归档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报送档案时,应当将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要求。

  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根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区域周边地下管线现状图进行绘制,做好与现状管线的接边绘制工作,并按相关要求编制成果表和成果入库电子文件。

  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的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 条城乡规划、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档案形成后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保管、利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保密规定,严防城乡建设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当达到防盗、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单位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保护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符合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及归档功能要求的信息系统,配备现代化的监控、声像、存放等设备,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综合档案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就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事项制定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鼓励、促进建设单位应用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材料在线采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擅自销毁城乡建设档案。

  销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防止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

  源 自物业论文 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保障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并协助用地产权单位查明管线性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乡建设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捐赠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容条件收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属于市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建设单位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涉及内容重合的,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意见进行衔接,避免不同标准和重复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造成影响。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2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30号)同时废止。

  源 自物业论文

篇3: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六条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七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九条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三)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四)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五)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六)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七)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条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一条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E网 ;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四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综合办公室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财务部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综合办公室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六条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受。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七条档案在财务部保管期间,财务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移交综合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办公室、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篇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 司”或“公司”)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z省档案管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 工贸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驻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人事档案指企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 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 资源管理与开发、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

  第四条 人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时要注意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企业各方面的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擅自销毁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的主要人事档案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公司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章 归档

  第七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综合办公室应收集公司员工的工 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 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归档要求:

  (一)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 能归入人事档案。

  (二)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 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专人 负责监销。

  (四)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五)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制作与装订,以便于查 找。

  第九条 公司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综合办公室人事干事、组织干 事负责收集各部门的归档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材料按在职/退休、干部/职工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排架。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立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以及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核对,做到 档案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人事档案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凡需利用本单位人事档案的,必须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进 行;应妥善保存重要、珍贵的档案,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五章 档案的传递

  第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调离公司前全部归档后再做档案移交 。

  第十五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好登记与审批工作,留存双 方交接单备查。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传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 单位派专人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收到接收单位调档函后,必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档案 转出后,应联系确认档案是否转到,并收取对方回执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 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 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 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 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 组织审查

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 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 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 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 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 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着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 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篇5: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企业发展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z省档案管理条例》、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油品调运分公司在从事基本建设、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包括外部合作,各类项目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四条 公司要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把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计划,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逐步加强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保存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档案法》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制度、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具有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档案安全保管的职能。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集中管理公司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

  (五)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有关档案和资料。

  (七)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活动的归档材料的验收。

  (八)负责公司档案管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人员的培训。

  (九)负责公司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做好各部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一)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各部门移交公司的文件材料。

  (三)各部门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附带的文件材料。

  (四)公司参加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向公司呈交文件材料。

  (五)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

  第九条 公司在筹备、成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照片及感光底片、胶片、光盘、磁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四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产品、科研课题及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后3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四)职工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资产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逻辑归档适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保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重要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要求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向综合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及保存价值进行确认,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审后归档。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外购设备仪器开箱验收及项目引进、对外协作项目等有关活动,要有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按照规定对所形成的档

案资料进行验收。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制度。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以及项目没有归档,不能申报成果或评奖;不能最后通过验收或鉴定;所有经费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的总体要求:

  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系统,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二)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办理完毕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材料的文件及实物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

  (三)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和系统化整理。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六)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内。

  (七)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八)当年办结的文件放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的年份里。长期不能结案的文件,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九)归档时要注意办结情况,避免未结案归档及已结案的长期不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条 档案移交前须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写档案的门类及数量,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移交时,经交接双方核实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部门应由专人负责,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结合公司情况制定各类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0至50年左右,短期为10年以下。

  第二十五条 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主持,由业务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部门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档案鉴定小组审定后,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档案销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档案的借阅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级别判断是否需要审批。当为不受限制档案时直接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 档案借阅要坚持严格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一)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

  (二)凡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借阅档案,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由公司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

  (三)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一般要求在档案室内查阅。同时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批准,并登记利用档案清单。

  (四)借阅涉密档案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若借阅涉及公司机密的受限制档案或为外单位人员借阅时,需经公司研究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三十四条 不得任意扩大借阅范围,对需要出据档案证明的,要认真核对摘抄内容,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借阅档案者,不得泄密、涂改、拆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三十七条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八条 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上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借阅的档案,档案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四十条 档案库房是保存公司档案的重要地点,档案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集中统一地保管好全部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并配备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保管设备、设施。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物品进行定置管理,档案柜统一编号,并定期对库房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库房的“八防”要求,保证库房安全。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的档案资料定期(半年)清点,保证帐实一致。

  第四十四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安全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档案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第十章 档案信息保密与利用

  第四十六条 产生重要档案的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

,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加密档案应按规定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和时间期限,注意重点保管。

  第四十八条 整理档案应在专门地方(室内)进行。档案整理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室),以防失密、丢失。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完善档案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利用档案手续,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 严禁私自复制及对外提供档案资料,尤其对外协作项目、研究课题等活动中利用档案,必须签订利用保护协定。

  第五十二条 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采用编制参考资料,制发档案证明,印发档案汇编和编研成果等有关索引服务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提高服务质量。利用者分别采用查阅、借阅、复制、电话、网络查询档案信息。

  第五十三条 利用者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则”,注意爱护档案,损坏档案按规定惩处。严禁拆卸、勾画、调换、污损、转借、短失和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 根据《档案法》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保护档案和档案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赠给企业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做出检查外,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泄露秘密的,按保密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抽换、损毁丢失、盗窃倒卖或未经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保密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分类规则

  为规范工贸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及上级单位《档案分类规则》,结合本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明确了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的分类原则、类目设置及基本范围;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充分反映企业的职能划分,并结合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分类共设置9个一级类目,即党群管理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管理类、产品生产类、项目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业务类、特殊管理类。其类目名称、排列顺序统一使用油品调运分公司分类表(附后)标记,代码可根据企业分类情况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顺序标记。

  四、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形成特点设置、档案分类表中的二级类目是企业进行档案分类的基本类目。二级类目的代码和排列顺序不作统一规定。

  五、声像、事务等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可按其载体形式的不同组织建立案卷目录,其保管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2:

  油品调运分公司档案分类表

  一级类目二级类目基本范围

  代 码名 称代码名称

  A党 群 管 理 类01党务工作党总支综合性工作、党总支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党党支其他事务性工作等。

  02组织工作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党费管理,干部管理等工作。

  03宣传工作理论教育,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等。

  04统战工作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等。

  05纪检工作党风党纪教育、检查,违纪案件审查,干部廉政建设等。

  06武装工作民兵工作,征兵、复员、转业工作,人防工作等。

  07工会工作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先进表彰,会员管理,劳保福利,女工工作,文体活动等。

  08共青团工作组织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团代会,团员、团费、青少年管理等项工作。

  09其他

  B行 政 管 理 类01行政事务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机要文件,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办公会议,文秘工作,信访、接待工作,调研工作,印信管理等。

  02公安保卫治安综合治理,案件侦查,消防管理,自然灾害防范,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等。

  03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公证工作,专利商标,工商登记管理,政纪监察等。

  04审计工作各项审计工作,审计规章制度等。

  05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招聘、调配、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管理,考核,奖惩,职称评聘,任职、任免,离退休工作,职工教育等。

  06教育工作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教育等。

  07医疗卫生卫生监督、防疫、职工防病治病,计划生育工作等。

  08公用事业职工生活福利,后勤服务,职工住房等

  09外事工作出访考察、国际会议等企业涉外活动。

  10公共事务企业与地方关系、政府协调、公共关系、资质手续办理等

  11其他

  C经 营 管 理 类01经营决策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企业发展规划,方针目标管理等。

  02企业管理企业整顿和企业升级,责任制管理,企业现代化管理等。

  03计划统计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统计报表,经营分析项目审批等。

  04财务管理综合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税金管理,会计工作,投资融资管理等。

  05物资管理物资采购、分配,物资合同协议,物资核算调拨,仓库管理等。

  06合同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审核、备案等。

  07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标识、商标标识、商标侵权等。

  08其他

  D生 产 管 理 类01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质量认证等。

  02能源管理能源消耗管理,节能消耗工作,资源管理等。

  03安全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安全教育,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

  04计量工作计量管理,计量设备、仪器,统计报表等。

  05标准化工作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06科技管理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研、技措、技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技术引进等。

  07档案与信息管理企业档案工作,各类数据管理,计算机信息,通讯管理等。

  08其它

  E 产 品 生 产 类01油气产品天然气等。

  02化工产品聚丙烯、苯乙烯、石油苯、苯乙烯焦油、2#渣油、甲醇、醋酸、民用液化气、液化天然气等。

  03其它

  02民用设施办公楼,科研设施,文教卫生,体育,商业服务,住宅,环卫,园林绿化工程等。

  04其它

  G设 备 仪 器 类01综合设备管理规定、办法、方案、规划、总结、台账等

  02公务车辆机动车技术参数档案、产权证书、完税凭证、维修保养记录等

  03其它

  H会 计 业 务 类01会计凭证各种会计凭证。

  02会计账簿各种财务账薄。

  03会计报表各种财务报表。

  04财务报告各种财务报告(决算)。

  05其他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账单等。

  J特 殊 管 理 类01印章公司各类作废印章,包括公章、部门印章、法人私章等。

  02奖牌上级单位颁发的各类荣誉奖牌。

  03奖杯上级单位颁发的各类荣誉奖杯。

  04证书上级单位颁发的各类荣誉证书。

  05锦旗外部单位授予的各类锦旗。

  06题词上级领导对公司的题词。

  07照片公司举办的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照片。

  08光盘公司举办的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照片、录音、视频等刻制的光盘。

  09磁带公司举办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现场录音、录像等制作的磁带。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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