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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5-07

  LJ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一,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部门、项目部、管理为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组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西研院、天一科技项目部经理李敏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陈国庆为安全生产的管理员。

  第六条 各项目部所属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班组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第八条 各项目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九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结合物业公司的特点,以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项目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除按安全生产制度运行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6、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员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项目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管理处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开展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3、积极配合管理处对内对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搞好群防群治工作。

  4、负责管理处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处负责人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参与每半年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演练。

  5、建立健全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档案及各项安检记录,并及时更新完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所属的维修班长、保安班长、保洁班长、为其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职责是: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3、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员工分析事故原因;

  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上级领导;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员工独立操作;

  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公司半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生产作好安排。

  3、管理处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防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可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生产隐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管理处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管理处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制度,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十七条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1、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

  2、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椭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管理处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项目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管理处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动火许可许”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九条燃气的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负责人、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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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渝海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为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主任对管辖区域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部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班组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对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结合渝海物业公司的特点,以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除按安全生产制度运行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副总经理和分管各部门、管理处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6、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检查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管理处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是管理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管理处各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所属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5、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处员工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带病、疲劳工作。

  6、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篇3: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本企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六)本企业内职工调动和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在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七)本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八)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企业其他负责人、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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