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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海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5-0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为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主任对管辖区域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部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班组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对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结合渝海物业公司的特点,以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除按安全生产制度运行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副总经理和分管各部门、管理处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6、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检查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管理处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是管理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管理处各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所属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5、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处员工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带病、疲劳工作。

  6、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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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本企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六)本企业内职工调动和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在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七)本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八)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企业其他负责人、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篇3: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中医药大学XX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系:

  经研究,现将《**中医药大学XX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大学XX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中医药大学XX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医药大学XX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更有效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检查,并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年度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安全检查制度及整改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

  4、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技术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5、各部门(单位)应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列入本部门(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和范围,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每年年初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并针对岗位工作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7、重点岗位、重点工种聘用员工要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有关用人规定,严格把好用人关。聘用的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8、对各类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对更换新设备或调换工作岗位、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的操作规程和工作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9、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要熟知本部门(单位)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能范围和生产设备技术状况,建立生产设备技术档案,对大型设备、重要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检修、检查要有记录。

  11、落实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使用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带头,认真负责组织落实。要善于发现事故隐患,边检查,边改进。

  12、严格设备的维修和验收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在用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发生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检修,检修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性能和安全保护性能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对于思想麻痹、不按规程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调离岗位的处理。对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14、对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解聘处理。

  15、对因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学院综合办公室。对因设备检修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的,应提前发出通知提醒有关部门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小影响。

  16、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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