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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防护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4-02

  医院放射防护制度

  目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从事放射工作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2.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放射工作全部职工。

  3.内容

  为加强影像中心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影像中心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影像中心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西安市影像中心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l.影像中心辐射防护工作由影像中心主任负责,下属各科室主任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2.影像中心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心,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各检查设备必须有《陕西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人放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影像中心各个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影像中心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影像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9.各设备有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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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安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2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途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1次,每5年换发1次。

  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1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应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1和附件2,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快速启动事故应预案,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成立有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发生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有企业领导参加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情况应由调查组指定专人对外公布,以维护生产秩序和稳定群众情绪。

  第二十条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将《放射事故报告卡》在24h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3、放射事故报告卡

  4、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 ≥0.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0.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

  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1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

  附件2: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形态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密封型 ≥4×106 ≥4×108 ≥4×1011

  非密封型 ≥4×105 ≥4×107 ≥4×1010

  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对中毒、低毒组f=10。

  附件3:

  放射事故报告卡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编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类别 事故级别

  伤亡情况 外照射 内照射 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 死亡

  人数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负责人签字

  事故源 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密封源 非密封源

  名称

  型号

  制造国家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购买日期

  物理状态

  出厂活度

  事故时活度

  装置能量

  事故经过:

  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事故后果:

  附件4:

  射线作业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主管单位

  作业区域 具体作业部位

  放射源种类 活度 影响范围(m)

  现场负责人

  (签字) 放射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

  业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现

  场

  监

  护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确认时间

  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 年 月 日 时

  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年 月 日 时

  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警示标志 年 月 日 时

  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 年 月 日 时

  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 年 月 日 时

  补充安全措施:

  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 职防部门(签字)

  作业所在区域单位领导(签字) 保卫部门(签字)

  公司、厂领导(签字)(特别情况) 安全监督部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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