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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件查处与报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4-02

  物业案件查处与报告(现场保护)

  案件查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对管理区域发生的案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查处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帮助公司内部分析原因、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一、刑事/治安案件现场保护

  (一)封锁现场的出人口和通道、封锁现场周围地带、将消息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在实施封闭措施时,不能随便移动门窗,并要特别注意门窗、门锁、窗户插销上的痕迹是否遭到破坏;

  (三)要求事主、目击证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的安排;

  (四)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可以在周围绕以绳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标记,防止他人入内;

  (五)对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

  (六)对现场上重要部位及现场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七)对院落内空地上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方便住户出入;

  (八)当环境发生改变时(如天气),要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宠物进入现场破坏痕迹物证;

  (九)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人命

  2、排除险情

  3、排除交通障碍

  4、监视控制犯罪嫌疑人

  5、寻找证人及目击者

  (十)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无论是室内还是露天现场,对发现的尸体、血迹、手印、脚印、车辆痕迹以及被破坏的物体、作案工具或其他遗留物等,都要特别注意保护,以防止有关的痕迹物证受到损毁。

  1、利用标识的方法加以保护:在发现有痕迹物证处用粉笔等物圈划出来,以免痕迹物证被人为破坏。

  2、利用记录的方法加以保护:如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可将移动前现场的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注意现场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现场)。

  3、利用遮盖的方法加以保护:因气候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时,可以用脸盆、塑料薄膜等洁净的遮盖物将其盖住,但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物品遮盖。

  二、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复杂,由于事故大小、损失情况和现场状况不一样,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护卫人员要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根据事故的情节和现场态势,采取相应措施:

  (一)划定保护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及时检查人员伤亡情况并采取救护措施。如果有人伤势严重,应首先救护重伤员。护卫人员要在过往车辆和群众的协助下,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急救或做好送往医院的救护准备工作。

  (三)灭火排险。如遇有车辆起火,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扑救。当有起火爆炸的潜在危险时,应迅速转移车上危险物品,并记录现场变动情况,及时疏散周围人员。

  (四)疏导交通。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会导致交通堵塞和引起混乱的情况,在交警未赶到现场前,维护现场秩序,疏导车辆、行人。如遇无关车辆通行可能破坏现场情况时,可指挥人车绕行或改道通行。

  (五)监护肇事人。如果肇事者亦成伤、危人员,护送救治过程中应专门监护;没有发生伤亡则在现场临时监护,并询问其姓名、单位、住址;遇有肇事者畏罪潜逃,应向交管机关报告其特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六)寻找发现证人。主要寻找与事故无关并目睹现场事故发生全过程的人,弄清他们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以便求得他们的协助,使事故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火灾事故现场保护

  火灾事故现场一般范围较大,破坏严重,痕迹、物证分散,情况复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一)划定好火场的保护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防止有关痕迹被破坏,对重点部位要设岗看守,严防有人趁火打劫;

  (二)在抢救人员、物资,灭火排险等救险工作中,应力求做到使原始现场少受破坏,变动的范围越小越好,若有必要变动物品位置时,要记清变更前后的准确特征,并如实及时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

  (三)利用一切时机和条件了解火灾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

  (四)如是纵火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应将其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或扣留现场。

  四、意外事件现场保护

  意外事件是指管理区域内发生自杀、坠楼等事件,意外事件的现场保护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的判定事件性质,查清事实情况。

  (一)划定保护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对现场消息进行封锁,防止消息传播,控制事态发展;

  (三)稳定发现现场人员、目击证人情绪,要求目击证人、现场人员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的安排;

  (四)及时检查人员伤亡情况并采取救护措施,如果人员未死亡应及时通知医院进行救护;

  (五)确认人员身份通知家属到现场进行善后处理;

  (六)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管片公安机关,如伤亡人员中有外籍人员,还应通知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及分局外事科;

  (七)撤消现场保护、清扫火灾现场,必须征得公安、消防机关及监督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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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科学校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专科学校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基层部门或教职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一旦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校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

  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由校保密办公室向市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校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校保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各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校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校保密办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一定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校保密办公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保密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经济案件审理实习报告

  七月份经济案件审理实习报告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对卷宗的排序、送达、对判决书的校对、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琐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继续着,充实着实习的每一天,但在这个月的实习中对这些工作不是为做而做,而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在立案庭立案后,会把案子随机地分到每一个法官手中(注:我所在的民二庭是经济庭,专门负责审理经济案件),于是每个被受理的案子开始了它在法院的历程:首先,第一步是联系被告(因为虽然立案要求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对这一“明确”的审查,一般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企业、单位的话,则提供营业执照,立案庭一般都是予于立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能够联系得上或者是被找到)。联系被告是审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诉这件事情(送达起诉状以及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告知开庭时间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但要完成这一步却一点也不简单: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联系得上被告的联系方式;如通过电话没能联系得上被告,则通过邮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送达,如无人签收或被退回,则就需要派车出去亲自送达,如送达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联系途径是公告送达。(关于送达,在六月份的实习报告中已有涉及,故在此不累述)。——这通常都是很令人头疼的事情。

  其次,在联系上被告后,法院要做的是根据双方提交的各项新的证据、事实材料负责送达对方,以便质证。同时,在这过程中,即开庭前(撤诉的除外),双方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是财产担保请求,或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或是延期审理等事项请求,这时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官在这过程一般都还要主持当事人的调解。(如调解成功,就无需开庭,可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是依原告的申请撤诉作出撤诉裁定)

  接下来的是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则还需要约人民陪审员开庭,这项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却又很重要的工作。

  然后,接下来的是法官写判决书的工作。在一份判决书写出来后的工作便是校对判决书(因为判决书作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以及象征着法院的威性,是不可马虎的),校对的内容很繁琐,要注意到每一个细节,包括判决书的格式、判决书所涉及到当事人身份、诉讼请求、所引用的证据材料是否和原件相符等等,甚至包括到标点符号。一般的校对都是要两遍以上的,不能不说是个大工程。在确保判决书准确无误后(当然不是指法官所作的判决绝对地公正、正确,这是无法校对的),便是对当事人的宣判。

  在对当事人进行宣判或送达判决书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卷宗的归档工作:归档的工作也很琐碎,一般包括排序、装订、查漏补缺(主要是检查看哪些笔录漏了签名,比如告知笔录、开庭笔录、宣判笔录上审判长或是陪审员的签名,漏签的就需要逐个找到本人补签回来),写皮(包括软皮和硬皮),盖好签名印章以及短期章后,便可以把卷宗移送当档案储存室保存(如果是上诉的话,则要移送给中院)。

  以上便是我的实习工作总结。这段实习经验使我明白,一个案子在走完了上述程序后,便终结了它在法院的历程。所以,案子卷宗是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围着它展开。正如我们庭的书记员**所说的:“卷宗是我们工作的生命”。

篇4:小区相邻权纠纷案件:遮阳雨棚

  业主搭建遮阳雨棚,如何处理

  近年来,部分业主为了平日遮阳挡雨的方便,会在楼栋露台安装遮阳雨棚。那么,当遮阳雨棚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邻居生活时,如何处理?

  近日,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小区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明、小华均系石狮市某小区业主,两户左右毗邻。2019年3月,小明向石狮某物业公司出具《搭建雨棚承诺书》。

  《搭建雨棚承诺书》

  本人为石狮某小区业主,现由于个人原因拟对该商品房室内北面露天平台搭建遮阳雨棚,后期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均由本人全权负责。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由于改造而导致的渗漏水、损坏、被损坏、垃圾堆积等现象由本人等自行处理并承担;

  由于改造而造成的邻里纠纷需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取消搭建;

  由于改造引起执法部门介入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因该行为引起安全责任问题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 温馨提示:此方案为雨棚方案,不可做阳光房。)

  特此承诺!

  之后,小明在未与邻居小华协商的情况下,在其所有的房屋北面露天平台搭建了遮阳雨棚,并用铁板封住了自己房屋与邻居房屋之间的中空通道。

  因协商无果,小华将小明告上法庭,并诉求:

  小明拆除其房屋北面露天平台、与小华房屋连接处的遮阳雨棚;

  小明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小华损失费用;

  小明与物业公司支付小华因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明房屋北面露天平台搭建的遮阳雨棚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超出原有墙体空间并延伸到小华所有房屋的窗户边,在下雨天或物体掉落时确会产生噪音,也会堆积垃圾,影响卫生环境和美观,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小明作为房屋所有人,对上述遮阳雨棚可能造成相邻房屋的损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故小华诉请判令小明拆除遮阳雨棚,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所有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小明将采光井用铁板封住,系出于人身安全考虑的正常需要,小华对此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且小明将采光井用铁板封住实际上并不会妨碍小华对其房屋的使用,也不会侵害小华的利益,故小华诉请判令小明拆除采光井的铁板实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因小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明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小华要求小明赔偿损失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律师代理费并非小华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费用,故小华要求小明支付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搭建遮阳雨棚、用铁板封住采光井均系小明所为,物业公司对小华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小华要求物业公司与小明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搭建在其房屋北面露天平台与小华房屋连接处的遮阳雨棚;

  二、驳回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5:物业费诉讼案件判例

  物业费诉讼案件判例

  案情介绍:

  东城天下小区业主***(被告)9年12月31日起连续欠缴物业费,2013年公司(原告)起诉至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缴纳2009年12月31日起至起诉所在年度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以下几点进行抗辩:

  1、被告自有车辆在园区内停放时丢失,且其车辆已在小区缴纳停车费,因此要求物业赔偿车辆损失;

  2、被告律师提出我司追索2009年起的物业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年)的要求,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的物业费不应被支持。

  我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收费许可证、通知函、快递详情单、照片、大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催费证明

  判决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给付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5497元及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以549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经审理后,二审判决(终审):

  上诉人(业主)给付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5497元。因公司在二审中表示放弃滞纳金的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照准。

  附件: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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