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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安全员服装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花园小区安全员服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员服装管理工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司特对安全员制装标准作以下规定。

  1、制装标准和使用年限

  1.1安全员进入公司第一年发冬、夏装各二套,以后每年各发一套,每套服装使用年限一般为二年。

  1.2安全员进入公司第一年(按岗)配发大衣一件,使用年限为60个月。

  2、离职时服装的折算标准及回收

  安全员离职时,必须交回工作制服,并交折旧费150元。

  3、着装及换装时间

  3.1夏季着装为每年五月至十月,冬季着装为十一月到次年四月。

  3.2具体换装时间可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各管理处内部换装时间必须统一。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公司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9)

  物业公司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九)

  1、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保安员。

  2、服装费用管理

  2.1保安员服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配置,服装所有权归属公司,保安员办理入职手续时交纳保证金500元(有本市有效担保人的可在三个月内交齐)。

  2.2保安员服装使用年限一般为2年。

  2.3保安员在公司服务满2年的,公司承担服装费用,并为其配备新服装。

  2.4保安员在本公司服务未满2年离职或除名的,公司不完全承担其服装费用。

  2.5服装折旧费用计算

  A.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内(含3个月),扣除服装总费用30%;

  B.在公司服务3-6个月(含6个月),扣除服装总费用25%;

  C.在公司服务6-9个月(含9个月),扣除服装总费用20%;

  E.在公司服务9-12个月(含12个月),扣除服装总费用15%;

  F.在公司服务12-24个月(含24个月),扣除服装总费用10%。

  2.6服装折旧费用计算说明

  A.保安入职后配备新购服装的,以其正式入职时间起算。

  B.保安入职后配备非新购服装的,以此套服装使用时间起算。

  C.特殊情况下协议解聘的,经核实,公司领导批准后不按以上条款执行。

  3、保管使用相关要求

  3.1在服务期间,保安员自己所配备服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

  3.2服装非正常损毁、丢失,由保安员自行承担制服更新费用。

篇3:护卫员服装管理规定(3)

  护卫员服装管理规定(三)

  为了加强护卫员服装的管理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针对护卫员制装标准做以下规定。

  1.工作制服标准和使用年限

  1.1.每人发放冬夏装各二套,冬夏季服装使用年限均为两年。

  1.2.衬衣每人发放二件,使用期限为两年。

  1.3.迷彩服由分包公司负责配备,使用期限为12个月,使用期满后以旧换新。

  2.护卫员离职时,必须交回护卫制服,如丢失或损坏由分包公司负责追回或赔偿。

  3.着装及换装时间

  3.1.春夏季着装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秋冬季着装为十月中旬到次年四月上旬。

  3.2.原则上每年5月1日和10月10日为夏冬季换季时间。各项目公司也可根据季节气候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换装时间。但是项目公司内部换装必须统一。

  4.冬装、大衣每年5月至10月各项目公司负责统一收回、清洗保管。

篇4:保安服装管理规定

  一、更新服装及保安队员服装使用年限为:

  (一)冬季服装,每套使用年限为四年,大衣使用四年,大沿帽,使用四年。

  (二)春秋服装及大沿帽使用三年。

  (三)夏季制服及大沿帽使用三年。

  二、保安队员自动辞职或解除合同离队,无论服装是否到使用年限,均应交齐服装和标志,否则按规定付款。

  三、服装丢失或人为损坏,照原价按下列比例收取服装费:

  (一)新服装未穿满半年者,按原价的95%-90%收费,半年以上至一年者按原价的80%收费,一年以上至二年者,按原价的60%收费,二年至三年者按原价的40%,冬装和大衣三年以上至四年,按原价的20%收费。

  (二)半新服装,按收回时作价和使用年限起算,仍按上述比例收费,凡穿满年限的制服、大衣交回时丢失,均按原价的20%收费。

  (三)凡因公(如抢险救灾,制止打架斗殴,追捕罪犯等)损坏服装,经队领导核实,确认可免除赔偿。

  四、服装的使用和保管

  (一)服装使用者应爱惜所发服装,平时应保持服装整洁,无论旧装还是半新旧服装上交时均应洗净。未洗净(来自:www.pmceo.com)的服装每套收10元洗涤费,大衣20元洗涤费。

  (二)服装换季,由保安队负责人确定时间,统一换发,换下的服装,为避免丢失,由保安队集中统一保管。

  (三)服装由管理处保安班长负责发放和保管;

  (四)由保安队对各管理处班长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有损坏服装的由各管理处负责收取赔偿费用,交保安队统一管理;

  (六)新购买的制服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和使用者各自承担一半;

  (七)保安队员辞职或被辞退,公司收回其中一套制服,另一套归使用者所有。,

篇5: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小商品、服装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场小商品、服装厅摊位、柜台,实行租赁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则,每年一月市场办公室与承租方签定承租合同。摊位、柜台价格,根据位置、物价变动而定。

  二、场内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厅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关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制度,负责厅内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见。经常对本厅的电源、电器设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问题严重或当时不能解决的应迅速上报市场主管领导。

  三、市场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服从管理,做到:

  1、不在市场内吸烟,乱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遵守、执行市场各项管理规定,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统一佩带胸牌,统一价签,统一实行索证、索票和信誉卡制度。

  3、不得经营假冒商品,劣质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经营时,须提前三十天向市场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转租、出租摊位、柜台。

  6、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应交纳的费用。

  四、处罚规定

  1、市场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收缴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损失轻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租赁方单方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证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统一价签,当即予以批评,连续3次不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连续5次不改正者,视不不服从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单方终止其经营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质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扣缴其物品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视情节轻重,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未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转、出租柜台、摊位。发现收回,单方废除合同,租金概不退还。

  5、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除扣缴其商品外,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税费者,不再与其签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数扣除相应押金,并不准在其该市场内经营。

  7、凡违背市场规定,给市场造成影响,被媒体爆光者,即停止该经营者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单方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还;两年内不与该经营者签定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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