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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安全部信息汇报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物业安全部信息汇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适用**物业服务中心.

  三、方法与过程控制

  3.1 各岗位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把履行职责情况向班长汇报。为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各岗位安全员、班长、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也可以越级上报或直接汇报部门负责人。

  3.2 各当值人员在值期间接到业主的投诉、建议,遇到装修纠纷等,各种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应第一时间应向班长、控制中心汇报,中心须做好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形成报表进行每日一报。

  3.3 安全班长在接到班员的求援信息时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在第一时间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中心,中心向主办汇报。

  3.4安全班长(白天)在当值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各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安全主办汇报。

  3.5安全班长在夜间当值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各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主办汇报;主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在第一时间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

  3. 6安全主办对所有自己的岗位发出的求援信息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处理结果。

  3.7安全主办对安全部所发生的各类事件根据情况,按公司要求需向经理汇报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经理汇报。

  3.8物业服务中心下班后小区的物资搬运手续由控制中心办理并向当班班长汇报,安全班长必须及时赶到控制中心确认核实后方可放行。

  3.9物资搬运放行手续和陌生人的盘问需上报中心给予核对后才能放行。

  3.10物资搬运放行具体流程为:前台办理--知会中心--通知现场岗位跟踪知会进出口岗核实--收回《物资搬运放行条》--岗位放行--回复中心--回复前台。

  3.11安全部各岗位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逐级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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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信息学院消防安全档案

  **信息学院消防安全档案

  一、基本概况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年9月正式接管**信息学院(山上)。

  占地2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5732.96平方米,有学生寝室14栋楼,可容纳学生12000名。目前,住宿学生总数为5935人,其中:男生3900名、女生2035名;1栋楼为外教公寓,住宿外籍教员24名,5名外籍留学生;1栋楼为大学生服务中心,内设超市、发廊、洗浴中心、开水房、餐厅、锅炉房、消防监控室等。

  物业服务中心:设部长1人;主管1人;工程主管1人、工程维修8人;管理员1人;保安队长(班长)2人、班长2人、保安员52人;保洁班长1人、保洁员50人;人员合计:119人。

  二、安全重点部位概况

  1、煤气罐储藏室(40m2)

  位置:大学生服务中心正门(西)70m处

  存有:100kg大罐20个(亚惠餐厅用)

  2.5kg小罐6个(外教用)

  2、亚惠餐厅后厨(1400m2)

  位置:大学生服务中心2楼西侧

  使用:煤气罐(100kg)10个

  3、外教公寓各厨房(7m2)

  位置:15#楼A座2-7层厨房(1个/层)

  使用:2.5kg小罐30个

  4、变电所

  (A) 大学生服务中心变电所( 650m2)

  位置:大学生服务中心1楼西侧

  配备:变压器2台

  配电柜:高压柜9台低压柜11台

  (B) 公寓楼宇变电所(200 m2)

  位置:4号楼

  配备:变压器3台

  配电柜:高压柜6台低压柜17台

  (C)四期公寓变电所( 200m2)

  位置:11#楼西侧(二层)

  设备:变压器3台

  配电柜:高压柜7台低压柜17台

  5、经营单位

  超市:180m2

  理发店:70m2

  6、楼宇配电室及弱电间

  楼号配电室弱电间

  三、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4期公寓消防系统至今未验收,无任何资料交物业项目部。

  四、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建立消防安全管委会;

  2、建立公寓全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下发。

  五、建立公寓消防安全制度(培训教材)

  六、备有全公寓各楼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一览表

  七、公寓保安队为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义务消防队人员配备:

  队长:2人

  班长:2人

  队员:A队:11人B队:11人

  八、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保安内岗A队:12人B队:12人

  变电所运行电工:

  公寓维修: 主管1人

  维修电工:

  九、公寓保安队长(班长)负责执行公司安保部,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公寓消防安全;

  十、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情况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物业服务中心

  20**年**月**日

篇3:安全社区信息交流反馈制度

  安全社区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

  1、建立伤害及时反馈渠道。通过社区居委会、辖区 单位、群众组织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把伤害以及可能造成伤害的信息反馈到创建领导小组。

  2、建立社区人大代表接待制度。建立历山街道人大代表接待日、社区居委会居民接待站、企业人大信息网、热心人大工作的老代表志愿者四级信息交流网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让群众诉求能更迅速的得到解决。

  3、发挥群众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提高全员参与率。

  4、各工作组每月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安全创建工 作信息,办公室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经验交流活动。

篇4: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年8月19日

  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供应设施;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网吧;

  (六)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

  (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九)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住宅小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设置明显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采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和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预留联网接口。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场所、区域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3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

  第三章 维护与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属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护公共安全视

  频图像信息系统,双方应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定期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确保系统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或者接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有关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安全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妨碍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采集的;

  (三)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的;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的;

  (二)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三)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进行监督。信息产业、建设、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因国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三)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五)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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