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制度 导航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三)

  为确保大厦安全,有效利用消防、安全中央监控系统,切实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对ZZ大厦相关部位实行24小时全面监控,有序记录,确保大楼安全。

  2.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在系统实行全面跟踪监控的同时,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到现场监视。在及时处理好当时发生的事件的同时,对所发生的事件必须真实、认真记录档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领导。

  3.对重大(要)事件,在搞好系统、人员监控的同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在分别通报总经理、管理处经理的同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或医疗、消防部门。

  4.对大厦各楼层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全面监控录像,其余时间对楼层重点部位如28F、27F、26F、15F、6F、1F大厅及汽车出入口、-1F、-2F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5.录像带正常保存存期为7天,在规定期间未发现任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上报管理处经理批准签字后按《监控记录表》有关规定统一消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相关录像资料。

  6.本规定从20**年7月1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小区监控录像记录管理规定

  小区监控录像记录管理规定

  监控录像记录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载,对于事

  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特对监控录像记录的保存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每日录像录制完后,须填写《监控录像记录使用保管记录》,并在记录上做好起始时间、地点、部位等标识,保存期限一般为15天,保存期满后,经管理处护管主管浏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存后,方可进入重复使用程序。

  二、管理处应备有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录像工具设备。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指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的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所涉及的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

  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录像记录,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记录的录像时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设备上。经播放确认复制完成后,报请管理处领导同意,原记录时段可转入重复使用程序。

  四、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应编好目录,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五、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