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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设施档案和物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工程设施档案和物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管理好物业工程设施时关系到物业是否能够保值增值以及也只切身利益的大事。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发掘设备潜能,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价值。

  2)物业工程设施须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原始档案必须归档、汇总、登记造册,以便查考,为设备的完好使用以及安全使用提供方便。以下资料须归物业工程管理部建档管理:

  a)设备系统的资料,如竣工图、构造图等。

  b)设备系统原始发票、收据、用户手册以及售后服务卡等。

  c)设备系统中重点部位的拍照资料及相关注释。

  3)建立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奖赏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a)建立设备管理考核、督察制度。

  b)对设备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考核。

  4)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a)建立机房管理制度。

  b)建立供、配电管理制度。

  c)建立设备维修制度。

  d)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用科学化的管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5)对于住宅小区物业工程设施管理在做到“三好、四会、五定”。

  a)三好:即是设施要用好、修好、管理好。

  b)四会:即是对设施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c)五定:即对设施进行润www.pmceo.com滑、通风、清洁、检修时,做到定点、定人、定岗、定时和定责。

  6)住宅小区工程设施在设备管理上,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降低耗能。

  a)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实用”的原则。

  b)尽可能采用节能、经济适用且品质优良的材料,修旧利新。

  c)培养管理队伍的创新精神,维护业主的权益。

  d)设施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开展工作,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是保证配套设施体系的安全运行,包括用户使用安全和操作人员操作安全。

  e)加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发生,做好宣传工作。

  7)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a)坚持“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的意思,培养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b)保证配套设施岗位上有专业操作人员,做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岗轮训。

  c)对员工做好“传、帮、带”工作,对设备进行现场操作,知道相关人员,使员工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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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三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第三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及培训时间:培训对象为新分配入院工作的药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总培训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培训目标:通过规范化的系统培训,使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比较全面的掌握药学基础知识、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熟练的药学实践技能。

  3.培训方法:由1-2名高年资药师人员担任带教老师,负责新到人员的指导工作。

  4.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内容着重于基本功训练,要求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其综合素质,提高其组织协调、独立开展工作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5.考核:在培训结束时,由所在科室对药学技术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为药学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另外,在各班组轮转培训结束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篇3: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篇4: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和时间

  考核对象为被聘任的各级各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个别受聘的技术职务与现从事的工作不相符者,可结合目前从事的工作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次年初结束。

  2、考核内容和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点为医德医风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

  考核内容采用平时工作记实和定量测评相结合;专业理论(操作)考试和工作能力考核相结合;自我鉴定和科室评估相结合。

  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者应实事求是地反映一年来在思想政治上的表现,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履行本岗位的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等,写出全面性的工作总结。并向科室(病区)全体人员宣读。

  (2)科室考核:科室(病区)根据测评结果和被考核者平时的工作表现,认真审核被考核者的工作总结,分别作出病区、科室的评估意见。

  (3)考核小组评定:在科室病区评估和职能科室考试考核的基础上,由考核小组审核作出综合评价。

  (4)总结:考核最终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填入本人的考绩档案。

  3、考核工作组织和职责

  医院考核小组由院领导和办公室、人事、医务、护理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单位的考核工作、监督程序、审核结果、评定被考核者的等级。人事科作为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4、其它

  (1)本年度内累计病事假半年以上者,不予年度考核。因各种原因被院办通报处分者,或曾发生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或因医德医风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均直接评为"差级"(不称职)。

  (2)得分结果评定

  90分以上优秀(称职优秀)

  70-89分 良好(称职)

  60-69分 一般(基本称职)

  59分以下差(不 称 职)

  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当年不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聘任期内缺几次年度考核,申报资格时间也相应推迟几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单位予以低聘;如连续两年不称职者,作离岗培训一年处理,单位提请相应评审组织重新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每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材料等,凭有关材料或复印件,卫技人员交医务(科教)科、护理部登记,其他技术人员交人事科,便于统计特殊项得分。

  (4)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和细则由人事科制订。

篇5:员工聘用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 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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