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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房屋交接手续工作手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项目房屋交接手续工作手册

  1、接待:按照客户服务的礼仪要求执行

  2、办理交接手续:按照公司交房工作流程进行

  3、楼宇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物业公司在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般项目的返修

  对接管验收中发现的非结构性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验收组应及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开发商(一式两份,一份给开发商,一份由开发商交给承建商),由开发商责令承建单位负责返修;管理处应留底一份,以便督促整改,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另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也可经双方协商,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代为返修,所需费用由开发商支付

  房屋结构的加固补强

  在接管验收中,如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应责令承建商对房屋进行加固补强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达到合格要求确保住用安全的,再商定时间予以验收。并由开发商提交加固补强的措施和复验结果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不具备使用功能问题的处理

  接管验收时,对于因房屋的配套设施脱节或附属工程未完工或由于水、电、气等外部管线未接通,致使用户不能进住的,应由开发商负责抓紧解决,待符合接管验收条件后,再行组织验收

  业主在验收中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

  对业主提出的有关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开发商(一式两份,一份给开发商,一份由开发商交给承建商),由开发商责令承建商返修;管理处应留底一份,以便督促整改。整改完毕,管理处先验收,确认无问题后,立即通知业主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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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建房屋交接责任书范本

  新建房屋交接责任书范本

  建设单位:

  接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主旨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明确双方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和接管后应遵守的事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适用范围

  本责任书适用于本公司关于新建住宅房屋的验收交接。

  二、接管验收依据

  本公司制定接管验收程序、内容及标准以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年7月1日)和物业管理行业一般要求为依据。

  三、验收程序

  1.依据新建房屋竣工后建设方提出的接管验收申请,接管验收方于15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接管验收条件予以审核,认为合格,即签发验收通知书。

  2.于约定的时间开始按《新建房屋验收表》所列项目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于7日内接管方签署验收合格证,如验收有不合格的项目,接管方签发《返修通知书》,对所列返修项目,建设方应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3.对于已签署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房屋双方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四、交接后双方责任

  1.交接双方在接管验收的过程中,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守诺言,如由于发生一方工作的疏忽、怠慢、不配合,而给另一方带来工作不便或经济损失,应由前方负责。

  2.新建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无论时间多长,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直至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3.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除因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外,工程保修期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争议裁决

  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字即予生效。

  如执行本责任书发生争议而又不能双方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得申请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接管单位代表(签字):

  二零年月 日   二零年月 日

篇3:关于北京市建委会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2007)

  关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20**)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www.pmceo.com,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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