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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公约(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公约(七)

  为加强**花园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小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公约,希全体业主(住户)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本物业委托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房屋、设备、设施、环境、治安、绿化管理。

  三、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六、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视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七、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九、在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

  (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它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负责原样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业主(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管理费,逾期不缴交者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停止该单元的水、电供给及其他一切服务。

  十二、业主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停车场、会所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四、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和睦共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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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5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5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完好的规划和建筑物美观,使业主共同享有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zz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主公约》。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  相关术语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指面临长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侧,南临南弹路,北邻滨江路,占地125亩,命名为“zz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设施及所属区域。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主自治机构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时,其投票权计算方式为:住宅物业每户计为一票,非住宅物业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由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抵触的除外。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八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拟定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审议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

  6、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7、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8、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9、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10、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章  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

  2、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既定用途,将住宅着商业用途;

  3、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4、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5、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标准的噪声;

  7、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8、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9、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五章  小区具体事项管理公约

  一、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公约

  1、业主不得有意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现蓄意破坏者,将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业主不得对公用设施、设备的原设计安装随意改动。对专有物业内的设施设备的改动也应在符合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原则的前提下,报经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严格按规范实施。

  3、业主不得有违章违规使用小区设施、设备的行为。若因违章违规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共部分或毗邻物业蒙受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装修管理公约

  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办理完整的手续。

  2、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告知邻近的住户。

  3、业主在装修工程中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施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外立面统一和无违章搭建行为。

  4、业主装修时应充分考虑到小区公共环境保持和邻近住户的居家生活需求,严格遵守闭门施工和静音作业规定。

  5、对动火作业等高危施工项目,须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动火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监护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6、业主应约束装修施工人员的言行举止,配合小区对装修施工的正常管理。

  7、业主应对因违章施工而导致的公共环境、共有物业和毗邻部分的破环或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对违章装修行为,将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制止,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提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

  2、扣留或没收工具;

  3、赔偿经济损失;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公约

  1、业主(住户)应积极配主动地共同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以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2、业主(住户)凭住户卡进入小区,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机构发放的出入证进入小区,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或业主直接确认后方可进入小区。

  3、业主(住户)应做好户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好室内的物品。若需搬运大件物品出小区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出门手续。

  4、小区内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上门推销活动。若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业主(住户)有义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

  5、业主(住户)应随手关闭单元大门,并注意对单元大门开启密码保密,不把密码随意泄露给他人;外出时应设置好室内安防系统。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7、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四、环境维护公约

  1、业主(住户)均有爱护环境,保持小区清洁整洁小区共同义务。

  2、业主(住户)应将生活垃圾放于各楼层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影响公共卫生。建筑垃圾应清运到小区指定位置存放,避免污染小区环境。

  3、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畅通,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楼梯间、屋面平台、绿化地段等堆放物品。

  4、不在小区内乱搭、乱建各类违章建筑,乱挂广告牌,乱贴标语,乱写乱画。不在花木、建筑物、景点上拉绳晾晒衣物。

  5、严禁高空抛物。

  6、不践踏草地,攀折花木、损毁涂污园林景点和挪用绿地水源。

  五、消防管理公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宣传,学习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2、不得损坏、拆除、挪用消除设施。

  3、不得占用、堵塞小区内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

  4、不得损坏、挪用事故照明设施、消防等标志。

  5、进行室内装修需增加用电容量时,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6、若有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作业。

  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请求援助。

  六、交通管理公约

  1、爱护小区内的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公用交通设施,车辆按小区内交通标识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逆行。

  2、业主自购车位或租赁车位,应先在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3、车辆停放要服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管理,注意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5、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6、驶入小区内的车辆应以不超过1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不得鸣笛。

  7、严禁运载剧毒、易然易爆物品、枪支火药或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库内严禁吸烟。

  8、车辆进出车库时请爱护车库的设施、设备,若发生意外碰撞,造成车库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9、对不按规定停放阻碍交通的车辆,将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报相关部门处理。

  10、车辆进出小区应遵守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凭卡出入。

  七、电梯使用公约

  1、业主(住户)对住宅楼宇内的电梯有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2、文明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低龄儿童由大人带领乘梯。

  3、不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厢内装饰物。

  4、不使用电梯载运超长、超重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

  5、遇火灾发生时,停止乘坐电梯。

  6、乘坐电梯时,不用身体倚靠轿厢门,双腿横跨电梯门内外两侧等人。

  7、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应及时报警并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及强行撬门等毁损行为。

  8、当电梯检修或保养设立停用标志时,不得采用任何强行开启电梯和移动停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八、商场管理公约

  1、商场经营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进出小区时请主动向门岗保安员出示出入证。

  2、商场经营户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3、商场经营户应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佩证上岗。注重公共卫生,保持店面整洁,不得有“三乱”(乱吐、乱倒、乱扔)行为。

  4、按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5、商场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事件。

  6、商场经营户不得在租赁场所以外的地方开展经营活动;若有特殊需要,应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7、商场经营户的批量商品进出小区时,应服从小区的统一管理,由小区车库统一进出货物,不得随意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转运、堆码货物。

  8、商铺户外的广告内容、风格和整体效果要服从于小区的统一管理;严禁在所租(售)商铺的外围、门楣,公共通道墙面、大厦外墙等地方乱贴乱画、乱悬挂宣传物品和商品,不得影响小区公共外观。

  9、商场经营户不得擅自在小区内进行散发宣传资料、照相、摄影等活动;不得对小区住户进行强行推销,或进行电话骚扰。

  10、商场经营户应重视消防安全,按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建议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是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均有同等约束力

  三、业主(住户)违反《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的,将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决定是否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若属违法行为,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公约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篇3: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范文(10)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范文(十)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 区 路。

  2.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

  4.楼宇 栋 套,其中:高层楼宇 栋 套,多层楼宇栋 套。

  5.业主数量: 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元。

  (2)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管委会 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 平方米。

  (3)商业用房 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 平方米;人行道 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 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学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网球场个,占地面积平方米;门球场个,占地面积 平方米;游泳池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 个,占地面积平方米。

  其他: a.

  b.

  c.

  (5)路灯 盏;庭园灯盏。

  其他灯: a.

  b.

  c.

  (6)污水检查井 个,排污管 米;雨水检查井 个,雨水管 米;

  化粪池 座;明沟 米;暗沟 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 个。

  (8)停车场 个,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

  (9)综合楼 座,建设面积 平方米。

  其中: a.

  b.

  (10)肉菜市场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11)邮电局(所)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影剧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医院 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 年 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1)

  (2)

  (3)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 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①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②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做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③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 14 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度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区内公告。

  ④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员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⑤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⑥住宅区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⑦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①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 14 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②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 7 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③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果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 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 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 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 1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 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

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管理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 3 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2.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③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⑤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践踏、占用绿化地。

  ②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③乱抛垃圾、杂物。

  ④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⑤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⑥聚众喧闹。

  ⑦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⑧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⑩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 11∶45~12∶45,下午 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扰。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和处罚:

  ①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③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④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⑤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⑥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⑦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⑧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⑨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⑩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并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每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住宅维修基金。

  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 元/平方米。

  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交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 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3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充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 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4.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公司(签章):

  代 表: 代表: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 栋 房

  商业用房: 栋 房(店、铺)

  其他:

篇4:深圳市X小区业主公约

  深圳市**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技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咀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l、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 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 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 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I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E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技票权的己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一票。

  lO、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怯、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 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措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 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咽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栋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栋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20** 年  月  日

篇5:小区业主公约


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 )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
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
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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