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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租赁管理(临时)公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商铺租赁管理(临时)公约

  甲方: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市区路号商铺,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下设的商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二、**商铺管理办公室对授权的商铺及其商铺室内装修、公共设施、公用场地以及支付使用商铺月租金等有关产生的费用,拥有直接管理权。

  三、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则,订立、增加、删减或更改原商铺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二、甲方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三、统一设计、制作所有商户的门头广告牌。

  四、在商铺门面外墙、屋面及各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他广告或结构,须报商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阻止任何人(包括任何租户)以任何方式违反租赁合同或本公约,占有或未经商铺管理办公室书面批准转租第三人。

  六、甲方有权对租户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本公约规定之设置物、招牌、广告、装饰、障碍天线或其他物体,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物体的租户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租赁商铺恢复原状的一切有关费用;

  七、有权为商铺管理需要,制定临时措施或安排;

  八、对进行装饰、修理的租户有权采取相应的如:收取押金、人员备案等管理措施

  九、针对任何非法或违反本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合法行动、针对应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诉讼;

  十、由商铺管理办公室按《租赁合同》中对营业时间的约定或商铺的用途约定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十一、可以在任何与租赁商铺有关法律事务中作为全体租户的代表

  十二、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商铺的日常管理;

  2、租赁档案资料管理;

  3、消防宣传和管理;

  租户的权利

  一、租户对其租用的商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可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享有商铺管

  理办公室提供的全部经营管理服务;

  二、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租户、雇员、顾客、访客及其他往来客户均可按本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及享受商铺所属范围内的公共地方及设施和服务;

  四、按照本公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自费对其拥有使用权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

  五、有权向商铺管理办公室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租户的义务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和公约订立的本商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接受**商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七、租户应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致使业主的利益受损时,须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有关租户在收到**商铺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履行本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八、租户除本人遵守外,亦有责任促使其雇员、顾客、访客及客户遵守租赁合同及本公约的规定。该等人士如违反租赁或本公约的规定,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有关租户应负连带责任。

  九、租户应准时交付其应缴的一切费用,并负责赔偿因迟缴或欠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商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并由专业部门进行施工。

  十二、

  十三、乙方有权对甲方商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为保持房屋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办公室申请审批。

  十五、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十六、乙方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乱堆材料、不乱倒垃圾,不得

  损坏绿化草地(如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状),不得损坏房屋共用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十七、。。。

十八、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个铺位必须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十九、乙方不得有影响或妨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及经营行为。

  第四条、法律责任

  一、对于乙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责成责任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二、乙方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房屋设施或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关责任外,有权取消乙方租赁权。

  三、乙方违章装修造成损失的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将强行恢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法律手段。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第三人,一经查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租赁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附则

  一、本公约解释权归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公约执行过程中,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广州市有关法规,或基于多数租户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通知签约人。

  三、本公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公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商业中心商铺管理公约(5)

  为加强**商业中心1#楼的物业统一经营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同意本栋物业采取统一管理、在商场性质不改变业主利益不受损失、物业升值的前提下统一经营的商业模式。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每个月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0.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维护业主利益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7.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3: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3)

  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三)

  甲方:江西**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豪园管理处

  乙方:

  乙方租用商铺________区__ ____号,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第二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滨江豪园管理处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南昌市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第六条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专项管理业务。

  第八条甲方承担乙方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外属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业店铺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门前三包、装修管理等);

  8、消防宣传和管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六条乙方应负责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和绿化工作,达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不得随意放置,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乙方送货车要遵守城区交通规定,服从管理,不翻压绿地,注意小区环境卫生,搬运货物后及时清理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为保持房屋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管理处申请,报集团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使用任何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欲对房屋内部进行间隔、装修或其他工程,须先向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滨江豪园管理处审核备案。涉及消防方面的申报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以后方可动工。

  乙方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乱堆材料、不乱倒垃圾,不得损坏绿化草地(如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状),不得损坏房屋共用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第二十二条 

; 乙方在房屋内安装机器、设备,存放物品不能超过楼面的设计承载能力。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个铺位必须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有影响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及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只能在房屋租赁合同列明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乙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责成责任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乙方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房屋设施或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关责任外,将向房地产公司建议取消乙方租赁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按照规定地点、时间摆放垃圾,经甲方书面通知二次后仍不改过的,甲方将予停水、停电并处每次违章100元罚款(依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若乙方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损坏小区绿地或地面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经两次劝阻教育仍不听从管理者,甲方将报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拖走。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章装修造成损失的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将强行恢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条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法律手段。

  第三十一条乙方如在租赁区域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甲方有权劝阻、没收;乙方如使用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俗称"黑气"),甲方除有权予以没收外,并视情节处以乙方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本公约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南昌市有关法规,或基于多数用户和业主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通知签约人。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豪园管理处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篇4: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为维护【*.铂金时代】商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业态的协调,创造一个安全、美观、有序的商业环境, 保证商铺的保值和升值,特订立《商铺经营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商铺公约》),作为商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共同约定,所有业主必须以认可本《商铺公约》作为签订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一条 【*.铂金时代】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按照附件一区分地段经营本区域所列商业项目,不得将所购商铺用于经营除附件一所列该区域项目以外的其他商业项目。
第二条 业主及其使用人在经营期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三条 所有经营者的商铺,其装饰装修、店面形象应保持整洁协调。严禁店面出现脏、乱、差现象。
第四条 商铺各业主同意由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全部商铺及商铺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的商业经营管理,统一宣传、策划和推广,www.pmceo.com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自行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活动。
第五条 商铺各业主同意自开业之日起按月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商业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以与商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商业管理协议》为准。
第六条 商铺业主有权讨论决定与该商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维护全体商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全体商铺业主均同意委托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公约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业主转让其商铺所有权的,必须将本公约明示受让方,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九条 业主将商铺以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使用人经营的,在使用权转移之前,也必须将本公约明示该其他使用人,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备案等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各业主可就本公约未详尽规定的事宜签订商铺业主补充公约,该补充公约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执行本公约所发生的或因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公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商铺各业主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公约的有效期限直至各商铺的使用年限终止之日止。本公约一经业主签署,其所列条款即对各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公约》由每位业主签署两份,业主一份、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存留一份。
【*.铂金时代】层区号商铺
业主签名:
年月日

篇5:商铺管理公约

滨江豪园商铺管理公约
甲方: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滨江豪园管理处
乙方:
乙方租用商铺___区__号,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滨江豪园管理处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南昌市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第六条 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专项管理业务。
第八条 甲方承担乙方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外属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业店铺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门前三包、装修管理等);
8、消防宣传和管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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