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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ZZ生活区犬只限养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公司ZZ生活区犬只限养管理规定

  为保障住户身体健康,维护生活区公共秩序,营造安静、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7号)、绵阳市涪城公安分局《规范犬只准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ZZ生活辖区的环境管理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ZZ生活区犬只限养条件

  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公司住宅小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实施养犬许可证制度,住户确需养犬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住户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犬只饲养责任人条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地暂住证的住户;有独立的、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生活。

  2、犬只准养品种

  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搏美犬、马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期犬、约克夏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叭儿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丁.丁蒙特更犬、狮子犬除以上犬只准养品种外,其余均为本辖区禁养品种。

  3、犬只体高标准

  成年犬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二、生活区犬只管理规定

  1、办证:生活区住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到所辖住所地的畜牧局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动物免疫证》,向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2、年审:《犬只准养证》由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不年审的视为无证养犬。

  3、防疫:犬主必须定期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4、变更:养犬人将准养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准养犬随单位或个人迁移或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将非限养区登记注册的犬只迁移到限养区内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无证处理。

  5、备案:生活区住户在办理完准养手续后的5日内到所住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同时提供《犬只准养证》及复印件、犬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犬主联系方式等资料和信息,以备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及跟踪。对未在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的犬只,视为无证犬只。

  6、饲养方式: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进行拴养、圈养,严禁敞养,携犬出户生活区内须抱犬而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负责立即清除。严禁任何个人将犬只带入生活区公共区域,严禁持证养犬户以盈利为目的的繁殖饲养犬只,禁止外来人员携犬进入生活区。

  三、相关处罚规定

  1、成立公司生活区犬只限养联合检查组

  由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精神文明办、保卫部、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ZZ医院、法务部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不定期地对生活区饲养犬只进行检查,开展犬只饲养的防控宣传,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违规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无证犬只的捕杀等工作。

  2、罚则

  1)严禁犬只吵邻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一次发现将对养犬户予以教育,第二次发现对养犬户罚款两百元,仍不改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2)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免疫和不做定期检测的准养犬只,对责任人处罚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拴养、圈养的犬只或在生活区公共区域范围(如公共楼道、道路、绿化地带、文化活动聚集区等)内进行遛狗活动的,第一次发现,对犬主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直至捕杀。

  4)犬主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受害方依法向责任人提出相关赔偿和诉讼请求。

  5)未办理《犬只准养证》或不进行免疫注射并未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捕杀。

  6)对于拒绝、阻碍检查或捕杀工作的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方式:

  在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所在单位代扣。

  离退休员工从公司补贴中代扣。

  其他非公司责任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对于扣罚金额较大的责任人,当月一次性扣罚较难执行的,在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可分月采取多次扣罚,直至扣罚金额执行完毕。

  4、考核:

  公司将犬只限养检查组、承担小区服务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公司精神文明考核。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服务公司救险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救险规定:

遇有意外事故发生,公司员工都有责任按照公司相关的应急预案处置。

1、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参加消防培训,熟悉火警讯号、灭火通道出口位置和灭火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火情时报警顺序:发现者--消防中控室值班员--安保部部长(夜间报值班经理)----中心领导,以确定自救还是报火警119方案进行救火。报告时讲清发生火情地点、时间、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及本人姓名、部门、电话,并利用最近的灭火器迅速灭火,正确疏导在场人员,严禁使用电梯;遇到因漏电导致的火灾时,切勿使用水或泡沫灭火。

2、员工都是义务安全员,应树立预防犯罪意识,公司物业管理区一旦发生如打、砸、偷盗、抢劫、骚扰、袭击、凶杀等犯罪行为时,员工应迅速报告安保部、值班经理或中心领导,及时拨打110或派出所电话报警,主动保护现场、证据、证人,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拨打120急救。

3、物业管理区内发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征候、治安案件、人员滋事、电梯困人、煤气泄漏、跑水、停水、电力故障、交通事故、高空抛物、接到恐吓信息、食物中毒、人员意外(受伤、生病、死亡等)、发现可疑物品等突发事件,员工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利用手机、保安对讲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或设法以最快速度迅速上报安保部或值班经理,并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如情况紧急,要直接报请中心领导决定是否报110、119、120等实行抢救。

篇3:售楼处区域物品管理规定

售楼处区域物品管理规定

1、水吧物品、饮品管理:

检查售楼处水吧饮料登记单,核实帐物是否相符。

饮品器皿及各类饮料按类入库管理。

检查水吧服务用品、设施、保证其完好、清洁,监督、检查器皿的消毒工作。

水吧内饮品专供客户及公司领导享用,其余任何人不得饮用(桶装水除外)。

登记饮品每天都输出量,客户喝的任何饮品(水除外),待客户走后,置业顾问必须签字确认。

监督、掌控售楼处及样板间物品出入工作,并按规定流程做好各部门签字工作。

2、售楼处、样板间各类用品、设施的管理:

灯具管理:不得擅自挪动位置,改变设计造型。

家私管理:不得擅自挪动位置,不得擅自调换配套物品,不得随意坐、卧。

餐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位置。

寝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造型。

饰品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位置。

窗户管理:根据天气变化,合理开窗换气,下班前将所有门窗关闭,打开报警系统。

样板间所有物品除灯具外不得使用。

3、物品出入管理:

样板间物品出入情形有:新增、拿出维修、拿出更换、调离、退回原单位、撤销不在摆设、借调等。

凡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起,所有的物品出入必须遵守该制度。

当值人员按照《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批准结果,核对进出物品,未经批准严禁任何物品出入。

样板间开放期间必须做到人不离岗,人离锁门的要求,禁止出现门开人离的现象。

样板间出入申请人必须是地产公司负责人,非地产公司负责人无权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后,经物业现场负责人审核给予意见后,递交安保部处理,第一联由物业负责人存档,第二联由申请人递交样板间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在接到《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的第二联后,与申请人逐一核对出入物品,确定无误后才给予放行。

在物品搬运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检查是否有刮花、损坏样板间内设施和物品情况,搬入的物品必须按申请表摆放到位,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特殊情况下,由物业现场负责人电话通知可出入的物品,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志》上对经手人的公司证件、出入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并请地产公司经手人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事后3个工作日内,物业现场负责人督促经手人补办好《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否则追究物业现场负责人责任。

文章

篇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总则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宿舍)内所有在校学生。为体现高职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在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应齐抓共管、定期研究,解决宿舍管理中的问题。学生工作处下设宿舍管理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宿舍调整安排、住宿资源的调配等)。同时,宿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宿管中心在各楼幢设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并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宿舍楼楼长、层长。宿管中心将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篇5: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本校住宿学生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

第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两周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床位。

第十条 对因毕业、校外实习、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宿管中心根据宿舍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校外实习、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交纳住宿费。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宿管中心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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