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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区域物品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售楼处区域物品管理规定

1、水吧物品、饮品管理:

检查售楼处水吧饮料登记单,核实帐物是否相符。

饮品器皿及各类饮料按类入库管理。

检查水吧服务用品、设施、保证其完好、清洁,监督、检查器皿的消毒工作。

水吧内饮品专供客户及公司领导享用,其余任何人不得饮用(桶装水除外)。

登记饮品每天都输出量,客户喝的任何饮品(水除外),待客户走后,置业顾问必须签字确认。

监督、掌控售楼处及样板间物品出入工作,并按规定流程做好各部门签字工作。

2、售楼处、样板间各类用品、设施的管理:

灯具管理:不得擅自挪动位置,改变设计造型。

家私管理:不得擅自挪动位置,不得擅自调换配套物品,不得随意坐、卧。

餐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位置。

寝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造型。

饰品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摆放位置。

窗户管理:根据天气变化,合理开窗换气,下班前将所有门窗关闭,打开报警系统。

样板间所有物品除灯具外不得使用。

3、物品出入管理:

样板间物品出入情形有:新增、拿出维修、拿出更换、调离、退回原单位、撤销不在摆设、借调等。

凡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起,所有的物品出入必须遵守该制度。

当值人员按照《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批准结果,核对进出物品,未经批准严禁任何物品出入。

样板间开放期间必须做到人不离岗,人离锁门的要求,禁止出现门开人离的现象。

样板间出入申请人必须是地产公司负责人,非地产公司负责人无权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后,经物业现场负责人审核给予意见后,递交安保部处理,第一联由物业负责人存档,第二联由申请人递交样板间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在接到《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的第二联后,与申请人逐一核对出入物品,确定无误后才给予放行。

在物品搬运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检查是否有刮花、损坏样板间内设施和物品情况,搬入的物品必须按申请表摆放到位,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特殊情况下,由物业现场负责人电话通知可出入的物品,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志》上对经手人的公司证件、出入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并请地产公司经手人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事后3个工作日内,物业现场负责人督促经手人补办好《样板间物品出入申请表》,否则追究物业现场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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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20**-12-16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可卡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伪*、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篇3:仓储物品管理规定

  仓储物品管理规定

  一、仓储物品的接运

  仓储物品的接运方式有四种:铁路专用线接车、车站提货、库内接货、外出提货。

  本公司采用库内接货的形式,即供货单位直接或委托运输部门送货到库。收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送货人的当面开箱验货,并做好验收记录。

  2、外观检查时,发现短件、缺件、损坏、受潮、变质等情况,应请送货人当场复查,签字认可,留作凭证。

  3、无采购计划送来的物品,拒绝验收,更不能代管,以免发生纠纷。

  4、一时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外观初验并点清数量,在验收记录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二、仓储物品的验收

  仓储物品的验收包括验收准备、证件核对、实物验收、验收报告等环节。

  1、验收准备:收集和熟悉订货合同、物品技术标准等有关订货资料,准备已校验过的计量器具,根据到货的数量、性质和特点,准备仓储货位,检查必要的堆码、苫垫材料及起重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防护设施。

  2、证件核对:核对入库单或订货合同中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物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实收数、制单时间、收单时间及验收完毕时间;核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明细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核对承运单位的运单及有关证件等。

  3、实物验收:包括验收物品数量和验收进货质量。

  4、验收报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运单号、到达日期、验收完毕日期、应收数量、实收数量、抽验数量、质量情况、验收人等。

  三、仓储物品的入库

  仓储物品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做到“六清”:渠道清、数量清、规格清、价格清、用途清、质量清。

  1、仓储物品验收后,应填制仓储物品入库单。

  2、建立仓储物品明细账(登帐)。

  3、建立仓储物品实物卡片(料牌)。

  4、建立仓储物品档案。

  四、仓储物品的出库

  1、保管员发料必须以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为依据。

  2、保管员发料时,出库凭证上没有规定发货批次的,应按物品入库时间前后顺序,先进先发。

篇4:酒店员工配发个人物品管理规定(3)

  酒店员工配发个人物品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不同岗位,发给不同岗位的制服.

  第二条 公司为因岗位所需的员工提供行李、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发给员工号牌和《员工手册》。

  第四条 员工每人须交纳服装、行李保证金500元,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五条 员工离职市时须填写离职单,将所有个人领用物品交齐后方可离职。

  第六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服装、床上用品等清洗干净交回库房。

篇5:某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科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 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科审查,院领导审批,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保的领导批准,由保卫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科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科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 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科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备案。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科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保卫科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 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 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 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 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第十五条 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科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 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科及技安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安保教育,坚持安保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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