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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招牌广告管理公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招牌、广告管理公约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三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住户要缴纳公共场地占用费。所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严重者将视情况由物业服务中心转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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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受******公司委托,组建海韵***物业管理处,对***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划)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物业公司亦不承担因更改名称及编号所引的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7、建设单位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拥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

  1、维护小区正常公共秩序,搞好安全及消防工作,配置保安,组织24小时安全巡逻,安排消防训练和培训。

  2、保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进行小区共用部位的清洁工作、及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3、负责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及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做好小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5、对进出小区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管理。外来机动车除施工车、搬场车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客车或货车停放本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进入小区的各种车辆(除值勤的特种车辆外)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停放费。

  6、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除违反公约规定并劝阻无效的一切设置,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

  第五条物业公司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或日后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妥善管理及维修物业公共范围的设备设施,提供约定的服务,使物业保持清洁安全及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在管理及维修物业时,作为全体业主的代理人,物业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为此,各业主特授予物业公司一切必须的管理及维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向各业主、租客及物业使用者收取本公约约定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按照本公约约定随时制定管理细则。

  2、为物业购买一切物业公司认为必需之保险,为物业安排垃圾收集、清洁、维修及其它公共服务。

  3、在必要的情况下经预先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携带工具进入物业任何部位(包括任何单元),以进行在本公约之下维修及管理。

  4、对于本公约规定必须获得物业公司同意之事项,物业公司可对其许可附加条件或收取合理费用。物业公司为个别业主提供额外的管理或维修服务可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向有关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5、为执行本公约约定,拆除土地及物业上违法或违反本公约的物体,物业公司有权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截断违反本公约之业主的水、电及其它供应和服务;或把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名字张贴于物业之告示版上;或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或诉讼行动。

  6、如因管理及维修物业所需,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单元之用户容许有关人员进入该单元进行有关工作,否则,该相关单元之用户须承担因物业公司无法管理及维修造成第三方蒙受之损失。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每位业主对其拥有的住宅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法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它方式处置、变卖。

  2、每位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产权和使用权。

  3、自觉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的各项设备及设施;督促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4、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及其它用于物业管理之费用。

  5、各业主应对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而发生的对物业及他人损害、损失的,该业主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6、业主应依据其拥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其物业,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业主转让/出租其单元住宅物业任何部分,请于有关买卖/租赁合约签署之日前将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公司。

  在物业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前,如业主之承让人/承租人发生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等),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nbsp;房屋使用管理

  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1、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天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3、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4、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6、为确保物业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不准随意张贴,严禁乱抛杂物。每个垃圾桶/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潮或有异味等废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垃圾或物品,并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垃圾或物品之责任。

  7、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空调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

  第八条:业主在上班或房屋空置期间应把水、电、天然气等开关关好,以防泄漏,避免影响他户之安全;对卫生间、厨房等排水管道应畅通,以免溢水,影响他户,各业主需对疏忽引发之损失负一切责任。

  第九条:业主或用户必须爱护本物业内的电梯、消防、电讯、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每户设置独立电表,禁止未经电力部门及物业公司批准而私自增大负荷或私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公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供电部门报修,以防事故扩大,自用设备维修费由业主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每户设独立电表,未经供水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在水表之前装出水管或使水表传感失灵。

  第十三条:每户设独立天然气,未经供气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表具位置及表具之前的管道。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公司的,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装置或树立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竿、天线、铁笼等物体,不得粉刷或涂漆物业外墙任何部位,以免影响物业外观。

  第十五条:业主或用户需搬场者,以安全、方便为原则,但不得损坏物业的设施设备;搬场者无论进出,均应提前三天向物业公司登记,以便物业公司作出安排;搬场车辆,应听从保安的指挥调度,保证物业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凡是有大件物品要运出小区者,必须由业主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单。

  第十七条:进出物业小区的车辆和车辆停放须遵守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规定,除特种车辆外无有效"汽车通告证"的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八条:除租用车位之业主外,任何其他人士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每个划定车位只可停泊一部车。

  第十九条:本物业业主或用户有机动车需要在物业小区内固定停放者,应先向物业公司填妥业主联络表,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后由物业公司核发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每辆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停车位,车位业主应按物价局规定每月须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凡外来车辆要在物业区域临时停放,视停放时间、车种等情况,收取临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物业必须听从保安的指挥,注意安全,车速控制在每小时五公里内。

  第二十二条:为使物业保持美观、整洁、安全并使这能保值增值,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下列行为属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分堆放杂物;

  3、擅自在室外安装防盗门窗、封闭阳台、更换外立面门窗及在屋面和露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4、停放货车或17座以上客车或随意停放车辆;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5、损坏或擅自封闭管理道井检查口及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在小区管辖水域内戏水;

  7、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养狗;

  9、乱张贴、乱涂写、乱倒垃圾杂物;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1、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2、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房屋的装修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房屋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物业结构及整体外观,

  同时装修公司须向物业公司申报并提供室内装修图纸,经物业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装修房应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做到:

  1、填写"装修申请表",申请表应写明装修内容、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负责人、施工人员名单,并附上装修施工图。

  2、业主偕同装修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责任书"。

  3、装修申报人应担保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施工的安全,并接受消防、卫生等检查和指导,如有问题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装修房在装修时不得改变单元主要结构(如柱、梁、楼板、承重墙及外墙等),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包括物业所有上、下管道、电器线路、安全报警装置等,亦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二十六条: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的车辆和人员进出等方面提供方便。但施工人员应向物业公司办理物业临时出入证(凭身份证),门卫凭证放行。未经申报批准的装修业务,其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后自行搬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堆放,不得擅自投入生活垃圾箱或任意堆放,违反规定者由物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保养***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并确保该物业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的维修保养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设备;

  2、非供电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照明及电路;

  3、泵房及供水设备、非供水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给水管;

  4、公用走廊、扶梯、门窗;

  5、公用道路及排水设施;

  6、景观及娱乐设施;

  7、公共绿化保养;

  8、垃圾桶;

  9、物业其它共用部位及公建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本章所述的维修项目所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本公约第八章之有关约定执行;但在房屋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执行,而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如属因业主造成的人为损坏或房屋装修后则由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七章消防、安全保卫

  第三十二条:各业主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户口登记条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业主或用户须按规定在所属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有关居住证件,外来人员寄住三日以上的须往派出所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超过六个月的,须申报临时户口,并一律到物业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消防系统由物业公司集中管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移动、搬迁、关闭


、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更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操作,否则,物业公司将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公安消防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用户有义务保证物业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消防水龙头处禁止停放各种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非火灾或救火报警联系时,不得使用火灾报警系统;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给水。

  第三十五条:各业主或用户应自备简易灭火器材置于室内。严禁在物业内随意乱丢烟蒂、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业主燃放鞭炮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物业公司指定区域燃放,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自行清理燃放场地,造成损失者需照价赔偿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业主或用户应确保本人使用之单元及***小区公共区域之安全、防火工作,并愿意遵守如下规定:

  1、协助、配合小区做好防火、治安防范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2、负责本单元的防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安全。

  3、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小区管理规定的一切消防条款。

  4、遵守***小区有关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5、遵守禁止在***小区内任何水域嬉水的规定。

  若因业主或用户疏忽所引起之火灾或治安全事故,该业主或用户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对其他因此而受损的业户做出赔偿。

  第三十七条:除非获得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并应尽一切可能降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不得有滴水情况。

  第三十八条:物业专业保安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为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方便业主,物业由物业公司实行严格的保安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

  第三十九条:前条所述的保安制度是指:

  1、业主汽车凭***小区及车辆管理系统专用装置可自由进出本物业小区。

  2、来访车辆须在征得被访业主或住户同意、填妥"临时停车卡"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3、来访人员须经由业主或住户同意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4、业主聘请的家政人员和装修施工人员等,应事先向物业公司办理手续,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第四十条:外来摩托车、助动/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小区入口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物业内各业主或用户的车辆进出方便、畅通、凡进入物业大门的车辆应听从门卫指挥,并按指定地点、顺序停放。如有装修、搬场或大批物品进出物业,应事先向物业公司申请批准,确定时间、装卸地点及行走路线,以保证物业的正常交通。

  第八章管理、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为便于物业管理,业主在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的同时应先支付六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下次交费起的前10天,物业公司按规定收取下次下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各单元业主应于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维修资金,以支付非经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只有在获得业主大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方可使用该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物业公司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发出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维修资金。各业主不得以维修资金扣除其在本公约项下应缴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任何业主在转让其单元住宅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或任何预缴之管理费,但维修资金及预缴管理费结余可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新业主的名下。在土地的使用权年期届满而不为续展时,该维修资金及其他物业的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当时所有业主按其单位所占面积之比例分摊。

  第四十五条:各业主应按时缴付管理费用维修资金,不论是否办理进户手续及使用与否,各业主都必须自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缴付其单元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若任何业主收到缴费通知十五日内仍未缴交当期的管理费或增缴之维修资金,该业主应向物业公司另外缴付:

  1、迟交或欠交款项的滞纳金(从有关款项到期之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复利计算)。

  2、物业公司为追讨款项而发生的额外行政、法律费用。

  第四十七条:各业主须按时向物业公司缴付其应付之管理费用,但物业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业主如未能于物业公司规定最后付款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所欠交的管理费用及利息,并收取附加费用:

  1、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2、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欠交的管理费用、利息及索偿费用未全部缴清前,该业主不得转让产权;

  3、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有关单位的水、电供应中断。

  第四十八条:物业公司征收的物业管理费以物价的备案为依据,如物业公司征收的管理费未足支付管理及维修物业之支出,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后,调整管理及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公司征收的各项费用以市房管局、物价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的收费标准为依据,一旦有新的收费标准公布,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将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终止后的三个月内,物业公司应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其他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任何业主(以下简称"旧业主")将其拥有的单元产权转给他人(下称"新业主"),旧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买卖合同签署之日前就所有权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并取得新业主签署物业公司规定格式之承诺书并交与物业公司,以确保新业主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接受其约束,在物业公司收到上述承诺前,旧业主仍需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继续有责任缴付本公约的约定应缴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公司在物业适当的范围设告示板,以张贴管理规定及其它本公约约定的通知或布告,通知或布告在告示板上连续张贴七日后,即构成对所有业主、其租客、被许可人及代理人有效通知。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还可以其它合法方式向各业主及上述人士发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除非证实因物业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物业公司及雇员或代理人不需向任何业主负责由下列事项而引发之任何损失;公共设备及设施、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公共服务之损毁、故障或停顿;物业之火灾或水浸、虫害、偷窃或刑案等;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本公约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鹤壁市政府各项规定,并参照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的,业主如有对本公约不理解之处可向物业公司咨询。本公司可经本物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

  第五十五条:各业主及物业公司就物业之业权、使用、维修及其它方面发生争议时,除应尽协商解决外,适当时业主大会可协助调解。若协商不成,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业主如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必须通知物业公司。承租者必须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以上条款如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篇3:小区道路车辆管理公约


为了方便小区业主的居家生活,保证住户车辆的安全和小区公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1、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停车位,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及停放。
2、进入小区的一切车辆禁止在绿化地或人行道上停放。车辆要严格按照小区内行使路线、停车线等标示正确进出并停放整齐。
3、车辆进入小区后,必须减速行使(不超过五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两只准在主干道路上行驶,小区内严禁鸣笛。
4、车辆停放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任何人不得已任何理由堵塞交通。
5、出租车不准在小区内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6、您入住时,应将您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并签署《机动车场地占用收费协议》,办理《停车证》和交纳机动车场地占用费。
7、临时停放车辆,许向管理员办理临时停车证,车辆管理员进行登记,临时停车证须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平整交费取车。否则车辆管理员将部预放行。
8、停车证、临时停车证遗失许及时到物业公司书面申报,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并补交停车证工本费。
9、无《停车证》和《临时停车证》的机动车辆(专用车除外),不得在小区内停放。如业主乔迁、装修或运送物品需进入小区的临时车辆,应在换证后到指定位置停放。
10、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车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应锁好门窗,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11、停车位内严禁存放杂物,维修车辆,加油及清洗车辆;禁止吸烟、存放危险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纸张、纸箱及棉丝等;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小区。漏油、漏水等有问题车辆不许进入小区停放。
12、业主之车辆应自行保险,物业管理公司职提供相关停车位置,对车辆之任何损坏、丢失等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所有用户均不准将车辆停放于两个车位之间或在一个车位停放多于一部车辆。
14、所有用户必须在管理需要时,向管理人员厨师驾驶执照及相关身份证明。
15、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对屡次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经劝告拒不服从疏导与管理的拥护,物业公司有权终止起使用停车场地。

篇4:小区业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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