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保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搞好园林绿化工作,特制订本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1、物业服务公司绿化人员是绿化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2、小区业主(使用人)是绿化享用人,负有爱护管理小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3、请勿损害树木花草,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摘花、剥皮、划刻等,不得利用树木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钉钉、放鞭炮等。
4、请勿向绿化带倒污水和垃圾杂物。
5、自觉维护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6、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在绿地上停放任何车辆。
7、请勿在树木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8、请勿在树旁和绿地上挖坑取土。
9、小区内的园林绿地、盆景、建筑小品是业主共同的宝贵资源,业户均有义务保护,请勿砍伐、移植、损坏。不得在园林建筑小品上乱贴、乱画、乱刻、乱写。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11、请勿在绿化带内追逐戏闹。不得在草地上进行踢足球等破坏性的运动,绿地养护期间禁止践踏。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为使业主(使用人)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使用垃圾袋在规定时间将垃圾放置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抛。
2、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瓜壳及其他污秽物。
3、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卫生巾等不溶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
4、小区内任何公共区域不得乱涂乱画,违者承担消除和粉刷的费用。
5、业主(使用人)不得向室外倾倒污水、乱扔杂物。
6、室内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
7、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8、小区公共场所内不得燃烧香火、纸张、植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污染环境的物品。
9、在小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0、带宠物外出时,应带好粪袋,及时清理排泄物。
11、做好卫生防疫,定期消毒。
篇3:小区公众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车辆规定,保证车辆行驶有序,停放有位,创建文明、整洁、环境幽雅的住宅小区,特制订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任何进入小区车辆的进出、行驶与停放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小区内业主(使用人)车辆均应持IC卡出入,停放在地下停车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须进行登记,办理临时IC智能卡刷卡出入,停放在指定位置。
4、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离开时锁好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
5、影响卫生的车辆须在小区外冲洗干净,运输车辆须有防污染措施.
6、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及污染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7、小区内严禁载重5吨以上的车辆进入(特种车辆除外).
8、凡进入小区内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限时速10公里;
B.不得鸣笛;
C.按小区各种标志行驶;
D.不准随意掉头,不准超车,不得越速驾驶,不得逆行;
E.禁止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不得试车;
F.要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草坪上,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G.不准在道路上修车、洗车、擦车;
H.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应遵守停车场的各项规定;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违反交通法规的,提请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自行车管理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及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2、住宅小区严禁下列行为:
A.各楼道单元进出口处停放;
B.未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存放;
C.违反单车停放管理的规定;
3、违章停放自行车时,管理人员有权将车推至指定地点。
4、对违反交通法规定及以上管理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篇4: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1、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保安部配合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由专职安保员实行24小时全天候的值班、巡逻制。
2、根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本住宅小区内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卖淫、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在小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3、门卫安保员负责小区内人员进出控制监管,严格控制闲杂人员,小商贩进入,对外来人员的探访,应如实进行登记。
4、无证人员或陌生人员来访,在没有征求业主(住户)同意来访前,应谢绝进入。
5、车场/门卫安保员负责车场进出管理、行驶管理与停放管理,车辆进出请车主配合检查。
6、在小区内如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告知物业公司保安部或派出所。
7、维护安全是每个住户的共同责任,敬请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并协助其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篇5: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1、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时,请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新业主(或租户)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2、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将会视该房屋产权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由原业主承担。
3、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等而成为房产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