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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方舟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为加强、完善和营造山水雅苑住宅园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年10月1日颁布执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 》和江苏省人民政府20**年11月1日颁布执行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有关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本物业房产所有权人。
一、业主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建筑共有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煤气等智能化管道除外)、::电线、照明、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组织修缮养护;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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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前期物业业主公约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篇3:业主临时公约

一、行为道德规范

为搞好本住宅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使广大住户享有安全、文明、舒适、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区行为道德公约,敬请所有住户和出入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居民。

第二条 自觉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第三条 住户邻里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第四条 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乱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内公共卫生。

第五条 爱护小区内绿化,不得践踏草坪、攀摘树木及占用绿化带。

第六条 公共场所一律不准私自占用,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堵塞通道,不在任何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及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保持公共建筑的原样和美观。

第七条 养成出门前检查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和水擎阀门的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 爱护消防、照明、邮箱及各类指示标志等公共设施,文明使用电子防盗门、 停车场等设施,使业主的共有财产得以保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 不把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品,黄色淫秽的书刊、画片,唱片、录影带、VCD等淫秽音像制品带入社区和家庭,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

二、治安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广大业主(住户)遵守。

第一条 业主(住户)应认真如实填报《业主(住户)情况登记表》。

第二条 小区内公共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管理处负责,管理处工作人员及安管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三条 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区内人员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分证登记进出或业主担保带领。

第四条 业主(住户)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私用,非生活用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有污染物体进入小区内。

第五条 为保证业主(住户)的利益,凡非业主(住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门,需先填写由业主(住户)签字或盖章的"货物出门证",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六条 凡住户搬离小区需提前2天报管理处,填妥由业主签名(盖章)的:搬出物品申请清单,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实并查清有关费用结交后签名(盖章),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七条 业主(住户)有责任管好自家及其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 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惩处。

第八条 业主(住户)要妥善保管居室内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

篇4:广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投资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权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约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环保、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业主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

篇5:小区业主公约


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 )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
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
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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