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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城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尚城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尚城花园

座落位置:***东路尚城社区

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车位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经全体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可指定共用部位的相应范围给部分业主、商户管理和使用,或作为尚城公共配套功能服务。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小区内建设单位可出售的住宅、商铺、地下停车位(库)、摩托车位等物业未出售的部分;

2、会所、商业服务中心、标志钟楼、幼儿园等;

3、建设单位未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

4、建设单位自有的物业,预留用地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的规定,并缴付装修押金。

第十三条业主不可改动外墙。除室内自有墙体外,不可在墙/柱上加开窗口和开抽气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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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年月日

篇3: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9:00,其它时间及午休时间不得施工。

  十二、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利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的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十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及违章搭建;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内排污管线倾到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悬挂、张贴、刻画等;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业主对物业专用部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十七、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份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负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

  十九、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本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维修或拖延维修,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暂扣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十三、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车位停车费纳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用的义务。

  二十五、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计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建设单位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八、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十九、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三十、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西城春天”住宅小区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宁波君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订的“西城春天”业主临时规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并送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未收到继受人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

  承诺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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