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制度 导航

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 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协议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

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

  1.1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八间房

  总建筑面积:133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区划

  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

  1.3.4.1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场地、场所、共有设备、设施拥有共同管理权。

  1.3.4.2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3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3.4.4.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3.4.4.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4.4.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4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4.1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1.4.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4.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4.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4.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4.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4.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5.1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1.5.2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5.3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1.5.4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5.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5.6 依业主大会决议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1.5.7 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1.5.8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业主大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1条。

  1.7 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

  1.8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1.8.1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权。

  1.8.2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根据决议、决定形成的规则、规定、制度应当及时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2 物业使用和维修

  2.1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本建筑区划整体景观;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1.1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2.1.2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

  2.1.3 不得擅自在楼房外立面及小区围墙上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2.1.4 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或搭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报建,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进行。改建或搭建工程不得损害相邻物业的安全或供水、供电、供暖、排水等系统的正常使用。如果改建和搭建工程有可能损害相邻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利,必须同时征得相邻物业的业主同意方可施工;

  2.1.5 禁止业主在自有物业范围内外搭建、构筑、安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损害他人健康的建筑或设施;

  2.1.6 禁止业主在公共楼顶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闭雷检测费用及公共楼顶防水层恢复费用;

  2.1.7 禁止业主在公共地下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占地费用。

  2.2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坏公共资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户门外公共门厅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公用设备;不擅自侵占或损坏建筑区划内道路、公共绿地和损坏本建筑区划内绿地、园林、小品、水系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悬挂;不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不在公共区域私设摊点;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捆扎好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遵守消防法规,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1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委会或业委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原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2.2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设施的,应该在征得相邻业主、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3 自觉维护本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任何行为均不应造成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或易腐、有异味的物品;不在楼门内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吸烟;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4 本建筑区划内

  2.5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饲养犬类或其他宠物,应当即时清理宠物粪便,遵守宠物外出时间,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委托物业公司制定)。禁止业主饲养危险动物。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使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发生的赔偿。

  2.6 在本建筑区划内燃放烟花炮竹,应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遵守每年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公示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的种类等事项,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设施、人员监控的具体管理。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一切公共地方均不得施放、燃放。属于业主自用的阳台、平台也不得施放、燃放。

  2.7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且时速应低于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即按月承租大厦车位的车辆出示车证,访客车辆出示计时卡;本建筑区划内禁止鸣笛,停放车辆不得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区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在非停车区域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移动到车辆专用停放位置。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为:A座大厦前面广场——仅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

  2.8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9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如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2.10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工作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2.11 业主

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12 其他条款:业主应遵守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区划物业使用规范细则。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3.1 为了维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界定新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前,维持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3.2 在本建筑区划,开发企业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3.3.1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3.3.2 自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后30天内,还未支付该款项的,本管理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该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以应交纳费用总额的千分之*按日计算,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3.3 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3.3.4 在公布后15日内,业主应当补缴,并应按照欠缴总金额的日千分之*缴纳滞纳金。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缴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欠缴业主承担。

  3.4 业主应按时交纳自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电话及宽带等费用。

  3.5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4.2 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4.3 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4.4 业主大会应经决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楼顶、电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5 其他相关事项

  5.1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或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5.1.1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5.1.2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2 其他条款:

  5.2.1 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六个月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行为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2.2 已经是业委会委员的,从达到六个月欠费开始,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自动消失。

  6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6.1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业的使用、维护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本规约授权做出决议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做出决议。

  6.3 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本规约条款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本规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规约自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3 本规约的任何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篇3:文南小区管理规约

  文南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文南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按照文南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提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小区物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物业服务处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物业服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自有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告知和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及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承担。

  十四、业主安装空调、油烟机和排气扇时,应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污染楼宇外墙。

  十五、业主安装遮阳、防雨设备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安装;晾衣架不能伸出楼宇外墙或阳台。

  十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业主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垃圾。

  十七、上层业主在浇花、晾衣物、拖布时,应防止水滴入下层,否则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八、小区内商铺网点统一管理,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严禁在小区内设置各种摊档,各商铺经营时严禁外摆外卖。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外观整洁、统一,房屋的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造成公用(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本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二十二、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十三、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二十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五、业主或住户如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与业委会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因违反本规约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可收取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仍未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上门催收以及在小区公布欠费名单等方式催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各种管理收费按惠州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执行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执行。如因政府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局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八、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和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后生效,《规约》范本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房屋主管部门调解,或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篇4: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大学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

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篇5: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年月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