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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范本(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七)

  为加强**集团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特自愿签订本公约。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经营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经营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经营管理公司缴纳装饰成品保护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经营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经营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经营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

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 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 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住宅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经营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经营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集团)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签章):

  电话:

  二0一年月日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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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差法律、法规、政策,为使用、维护、管理好本物业,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临时公约对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嘉园;

  坐落位置:**市火车南站27-2#、28-2#地;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至:规划道路;西至:客村路;南临:邵阳大道;北邻:规划道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施、供电系统、照明设施、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场地、道路、室外给排水管道、流泥井、化粪池、照明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共用设备用房。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

  1物业管理用房

  2未出售的门面

  3社区用房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给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时间为上午7:00~12:00,下午14:30~19:00,中午不得进行产生噪音、气味的施工,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照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和行驶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随意损坏、拆除、改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高空抛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违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像等)带入小区;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小区内饲养宠物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输有关证件,豢养者要对其行为负责;

  2若有合理投诉,应将宠物迁出小区外。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本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临时公约,制定本物业《用户手册》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依法按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可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公告栏,用

于张贴物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以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批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信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时,就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承租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和具体位置),为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过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嘉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在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交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邵阳市**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邵阳市**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生效。

  承诺人(签章)

  日期:20**年月日

篇3:太阳城(住宅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太阳城(住宅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太阳城;

  座落位置:**市沙市区长港路植物园;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街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塞等),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进出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七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墙、梁、柱、板、阳台等)、主体结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面、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布局、颜色、形状和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楼梯、通道、屋面、车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或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饲养任何大型动物、家禽、家畜和未经政府批准核发允许证明的一切宠物;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约饲养的动物进行处置;

  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终止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的动物饲养活动;因饲养动物对相邻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由当事业主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

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对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限制进入等;

  4、对小区内所有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制止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预先收取业主和施工单位装修保证金、对业主装修进行预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缴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电话、书面、公告、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太阳城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市ZZ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篇4: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 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 。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具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 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

  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 业主(物业买受人) (盖章): (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篇5: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建住房[2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www.pmceo.com,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来自:www.pmceo.com),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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