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为了加强zz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原业主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本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
1、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2、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4、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工作。
2、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法违章情况予以滞留押金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须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3、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4、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6、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任何在公共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清走,其相应费用则由有关业户承担;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物品;随便吐痰或便溺;
(6)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和经营;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业户勿将废弃物或其它硬物投入各渠道及水厕,以免淤塞下水系统,由于业主不小心而引至堵塞,需要管理公司清理时,则该项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业户承担。
8、请正确使用室内的电器,失修、损坏、质劣电器、超负荷使用均易导致火灾,任何电器设备工程需由领取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正式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
9、乘搭电梯时不可有以下行为:
(1)电梯内严禁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外玩耍嬉戏。儿童乘电梯应有成人陪同;
(3)电梯内禁止粗野动作,轻按所需按钮,不得随意击打按钮、撞击轿箱门;
(4)单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电梯内上下,以免损坏电梯。
10、爱惜并正确使用防盗设备,进出大门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请教育孩子勿玩弄防盗设备,以免造成设备失灵,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监护人)本人负责。
11、不可贮存过量易燃物品,以防万一;严禁在住宅区公共地方焚纸钱、纸元宝或燃点香烛,以免发生火灾。
12、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灭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住户督促子女切勿移玩。
13、切勿在晚上十时至早上七时玩弄乐器及音响器材等,以及搓麻将或其他发生噪音的消遣,以免扰及邻居休息。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与,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均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是在本物业交付使
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召开,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成人),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且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对违反规定的章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其它规定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AA英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篇2: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概念解说】
业主公约是小区业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是为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各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业主公约一般在预售中先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参照政府规定文本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修订和补充。小区业主公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对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遵守。但开发商自行制定除外。
【内容格式】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一份《业主公约》起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厦或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2.业主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3.业主的权利;
4.业主的义务;
5.物业的维护、维修及管理事项;
6.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或监督;
7.费用及交纳约定;
8.业主的行为准则及违约责任等。
【范例参考】
深圳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区__路。
2.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平方米,非住宅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平方米,其他__平方米)。
4.楼宇__栋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栋套.多层楼宇__栋__套;
5.业主数量: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平方米,中:管委会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平方米:人行道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小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幼儿园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网球场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门球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
其他:
a、
b、 :
c、
⑸路灯__盏;庭园灯__盏;其他灯a、__b、__。
⑹污水检查井__个;排污管__米;雨水检查井__个,雨水管__米;化粪池__座;明沟__米;暗沟__米。
⑺消防水泵头接口__个。
⑻停车场__个,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车位__个。
⑼综合楼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a、__b、__。
⑽室内菜市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⑾邮电局(所)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⑿影剧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⒀医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⒁其他。 :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__、__、__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__年__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⑴
⑵
⑶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旦人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o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会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区所有技票权的己人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
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技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元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
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宽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区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前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府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
司修缮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有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
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深圳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双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
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场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本体主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二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人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人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约时间: 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__栋__房
商业用户__栋__房(店、铺)
(深圳市住宅局制定)
篇3:业主公约定义
业主公约的定义
业主公约,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目录
简介
示范文本
1.(一)权利
2.(二)义务
3.(三)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简介
示范文本
1.(一)权利
2.(二)义务
3.(三)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展开
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
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
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篇4: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Z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小区”)
座落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第二条理想与社区文化
(一)本小区的理想是建设成为南京市一流的和谐小区,使小区内的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文明、友善的和谐小区是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是和谐小区的一分子,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本小区倡导遵章守法、自治自律、沟通协商;倡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公正友善,倡导互助仁爱、尊老爱幼、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公约的依据与宗旨
为维护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家庭共同遵守。
第四条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对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自本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和补充,须由业主大会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本小区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权利:
1、可以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可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和提出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范围议案的权利;
4、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5、可以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审查、通过其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临时开支;
6、可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其财务状况;
7、有权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物业自治的权利。
(四)业主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八)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相邻关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调解和处理;
(九)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十)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一)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四)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又无法及时通知业主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警方监督下先行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抢修抢险,事后应及时通知该业主。如因该抢修抢险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最终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五)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物业,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和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强制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六)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八)装修管理: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
2、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并赔偿损失;
4、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运送装修垃圾不得占用上下班高峰时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双修日和节假日的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9:00;
5、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因违规装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因不及时维修、阻挠维修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业主自有物业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业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十)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与出租合同的附件,并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十一)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如物业使用人未能为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业主公约而承担责任,该物业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业主承担监护责任。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共有资源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小区公共收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章、基本行为准则与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卫生、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利益和正常生活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德,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小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本小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外立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涂抹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院墙、停车场、自行车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及场地、公用设施设备的;
(四)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的;
(六)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动消防设施的;
(七)盗用公用水电的;
(八)使用电梯时超载,损伤内壁、在轿厢内吸烟、或擅自张贴、图画的的;
(九)破坏或影响小区全封闭安全防范体系的任何行为;
(十)擅自在花园、屋面、绿地、道路、车位等共有共用部位、场地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违章设立、拆换隔断设施的;
(十一)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十二)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形象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不在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并进行滴水处理的;
(十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
(十四)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害小区花草树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的;
(十五)随意堆放杂物、遗撒和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乱泼污水的;
(十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七)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
饲养大型犬或具有对人身攻击性或疾病传染性的宠物;
无防疫证饲养观赏犬的;
携宠物犬出户时,未加束缚的;
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宠物进入禁入区域(如中心花园区、儿童游乐场、健身场等);
携宠物乘坐电梯的,不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对在公共场所及夜间等休息期间狂吠的宠物不加管束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本小区内五位以上(含五位)业主书面投诉的,该宠物主人应自行将该宠物清理出本小区。
(十八)不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等交通制度的行为;
无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本小区,不接受检查的;
临时出入的车辆不服从保安指挥及不在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
车辆超速(超过5公里/小时);
机动车逆向行驶;
车辆碾压草坪、路牙、公共设施的;
机动车进入中心花园及专用人行通道;
随意鸣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不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后未迅速解除。
噪声和废气超标;
占用他人车位;
车辆随意停放,尤其是停放在消防通道、井盖、和绿地、楼宇出行道路、楼宇出入口等非车位场所;
在小区道路上水洗车辆;
不按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的;
进入车库使用烟火的。
(十九)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二十)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二十一)不注重居室卫生,发生污水、臭气等影响小区公共形象和他人正常生活感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二)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合理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 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号及违约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本小区公共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遭受损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可由业主委员会协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督促其改正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在本小区内进行必要的公告,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予公告。
整改费用及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
对公共利益损害引起的赔偿金纳入本小区内公共收入。
(三)其他违约责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公约拥有解释权。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职权内制定,或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篇5:某小区业主公约示范
某小区业主公约示范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区;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