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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2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Z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小区”)

  座落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第二条理想与社区文化

  (一)本小区的理想是建设成为南京市一流的和谐小区,使小区内的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文明、友善的和谐小区是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是和谐小区的一分子,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本小区倡导遵章守法、自治自律、沟通协商;倡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公正友善,倡导互助仁爱、尊老爱幼、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公约的依据与宗旨

  为维护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家庭共同遵守。

  第四条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对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自本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和补充,须由业主大会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本小区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权利:

  1、可以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可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和提出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范围议案的权利;

  4、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5、可以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审查、通过其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临时开支;

  6、可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其财务状况;

  7、有权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物业自治的权利。

  (四)业主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八)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相邻关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调解和处理;

  (九)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十)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一)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四)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又无法及时通知业主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警方监督下先行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抢修抢险,事后应及时通知该业主。如因该抢修抢险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最终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五)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物业,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和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强制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六)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八)装修管理: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

  2、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并赔偿损失;

  4、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运送装修垃圾不得占用上下班高峰时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双修日和节假日的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9:00;

  5、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因违规装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因不及时维修、阻挠维修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业主自有物业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业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十)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与出租合同的附件,并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十一)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如物业使用人未能为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业主公约而承担责任,该物业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业主承担监护责任。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共有资源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小区公共收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章、基本行为准则与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卫生、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利益和正常生活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德,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小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本小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外立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涂抹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院墙、停车场、自行车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及场地、公用设施设备的;

  (四)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的;

  (六)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动消防设施的;

  (七)盗用公用水电的;

  (八)使用电梯时超载,损伤内壁、在轿厢内吸烟、或擅自张贴、图画的的;

  (九)破坏或影响小区全封闭安全防范体系的任何行为;

  (十)擅自在花园、屋面、绿地、道路、车位等共有共用部位、场地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违章设立、拆换隔断设施的;

  (十一)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十二)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形象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不在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并进行滴水处理的;

  (十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

  (十四)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害小区花草树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的;

  (十五)随意堆放杂物、遗撒和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乱泼污水的;

  (十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七)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

  饲养大型犬或具有对人身攻击性或疾病传染性的宠物;

  无防疫证饲养观赏犬的;

  携宠物犬出户时,未加束缚的;

  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宠物进入禁入区域(如中心花园区、儿童游乐场、健身场等);

  携宠物乘坐电梯的,不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对在公共场所及夜间等休息期间狂吠的宠物不加管束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本小区内五位以上(含五位)业主书面投诉的,该宠物主人应自行将该宠物清理出本小区。

  (十八)不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等交通制度的行为;

  无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本小区,不接受检查的;

  临时出入的车辆不服从保安指挥及不在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

  车辆超速(超过5公里/小时);

  机动车逆向行驶;

  车辆碾压草坪、路牙、公共设施的;

  机动车进入中心花园及专用人行通道;

  随意鸣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不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后未迅速解除。

  噪声和废气超标;

  占用他人车位;

  车辆随意停放,尤其是停放在消防通道、井盖、和绿地、楼宇出行道路、楼宇出入口等非车位场所;

  在小区道路上水洗车辆;

  不按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的;

  进入车库使用烟火的。

  (十九)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二十)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二十一)不注重居室卫生,发生污水、臭气等影响小区公共形象和他人正常生活感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二)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合理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 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号及违约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本小区公共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遭受损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可由业主委员会协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督促其改正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在本小区内进行必要的公告,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予公告。

  整改费用及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

  对公共利益损害引起的赔偿金纳入本小区内公共收入。

  (三)其他违约责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公约拥有解释权。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职权内制定,或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采编:www.pmceo.cOm

篇2:某小区业主公约示范

  某小区业主公约示范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区;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篇3:景洲大厦业主公约

  景洲大厦业主公约(20**版)

  为了维护景洲大厦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的合法权益, 保障景洲大厦公共安全、环境卫生、设备维护的正常进行,维护景洲大厦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特制定景洲大厦业主公约。本公约是景洲大厦物业管理中,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行为规范,对景洲大厦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违反本公约者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公约20**年1月13日经景洲大厦业主大会通过。

  1、按照炸府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景洲大厦A、B座法定规划为纯住宅楼宇,任何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使用功能和房屋主体结构、外观;不得将住宅改作商务使用,严禁在大厦内开办公司,设立商务办事机构;不得将任何非住宅使用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搬运存放进大厦存放;不得将住宅改作仓库、旅店出租使用。住宅区内严禁饲养禽、畜;提倡持证养犬,文明养犬

  2、爱护社区公共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任何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大厦天井抛弃垃圾杂物;

  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地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得在小区内乱张贴。任何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通道;不得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公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违章建筑物;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停放单车、摆放物品;不得在小区公共绿地内晒凉衣物。反对*,拒绝毒品,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不传播谣言;团结互助,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景洲大厦实行围合式全封闭管理,业主进出小区自觉刷卡通行。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访客必须经住户对讲核实同意,提供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未经住户同意严禁任何商务、保险人员进入住宅小区派发传单、进行推销活动。业主租售住宅物业,必须事先告之景洲大厦物业管理处,并按规定备案登记,否则物业管理处有权拒绝中介、租户进入小区。业主、租户搬家、搬运物品出小区,必须办理书面放行手续,自觉接受门岗检查。

  4、业主、租户装修住宅必须办理装修手续,不得损坏电梯、通道等公共设施;平时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为装修时间;午间12时至14时和周六、周日、法定假期、夜间严禁装修施工。业主应当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维护工作;自觉按指定区域位置停放车辆。损坏电梯等公共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自觉履行物管缴费义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平等按规定标准缴纳物管费(住宅2元/m2、商业5元/m2)、停车费(250元/月)、本体维修基金(0.25元/m2)。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名义在景洲大厦耍特权,吃“霸王餐”,侵占业主共同利益;任何非执行公务的车辆在景洲大厦住宅区内停放必须一律缴费。否则将向市监察部门举报,并向媒体公开点名曝光;对拒不改正者授权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和景洲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法律诉讼追讨。

  6、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和“法律进社区”的业主普法教育。坚持文明投诉,依法维权。加强同小区物管公司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尊重。不采取过激的行为解决物管矛盾纠纷。不组织、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社区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com 电子邮箱为:***. com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13.

篇4:P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初案)

  P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初案)

  为加强五一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⑽随意停放车辆;

  ⑾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⑿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⑴、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⑵、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⑶、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⑷、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本公约一式贰份,业主及物业管理部各执壹份。

篇5:M科技大厦业主公约

  **科技大厦业主公约

  为加强*****科技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业主委员会的领导

  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如出现失火、失盗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遵守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业主、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电梯间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在窗户玻璃上张贴广告标语,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为促使本物业商业活动的进行,以增加本物业的价值,达到双赢互利结果起见,遵守开发商与业主的如下约定:

  1、商品房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屋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专属开发商或裙楼商场经营者所有。在

  行使专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时,买卖商品房外墙面及屋面(屋顶)的广告发布权或委托发布权完全由开发商或裙楼商场经营者行使,业主不参与、不干涉,也不享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权益,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开发商或裙楼商场经营者应确保广告位置不影响买卖商品房所在建筑的结构安全。   2、本买卖商品房所在建筑的公共活动场地(包括建筑前面的广场、地上、地下停车场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专属开发商或裙楼市场经营者。在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开发商或裙楼商场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和收益权。在行使专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时,公共活动场地的广告发布权或委托发布权完全由开发商或裙楼商场经营者行使,业主不参与、不干涉,也不享有由此产生的任何权益,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

  3、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均明晰,本交易商品房所在大楼之地下停车场系开发商自有的产权,开发商享有自主的经营使用收益权,地下之人防工程亦系开发商独自投资建设完成的,未进入整体大楼销售的成本计算,开发商依据国家相关之

  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并享有全部的收益。另业主明晰且同意,对于前述地下停车场的对外出入口过道,必须使用或利用公共用地的部分,开发商对该地段拥有专属使用权和收益权,业主应给予开发商过道的便利,不可阻碍或制造障碍。

  4、业主同意于大楼大门口至电梯入口之间的梯厅的两侧墙面上及电梯间内部墙面上,由开发商专属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并放弃针对该部分的使用及所产生的收益权。

  十八、延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相关约定。

  十九、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业主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年12月25日起生效。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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