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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8-23

  装修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

  1.日常装修管理

  (1)管理处安排人员办理装修队伍的培训、验资、登记、审批和发放各类证件。

  (2)跟踪施工情况,管理处主任每日巡视,了解各施工点施工情况,安全管理主管每日三次不定时巡视,了解施工情况及纠察施工队运行情况。

  (3)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班,控制人员进出并做好相应记录。

  (4)装修垃圾清运。采取定时上门收集和业户申请相结合的方法,袋装清运,日清日运,不堆积、不滞留,不污染小区内外环境。

  2.装修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组负责装修日常安全工作。

  (2)与业户和施工队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3)装修材料按指定时间进入,安全管理员进行认真查验,发现有毒、易燃、未作处理的材料严禁入内。

  (4)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管理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5)安全管理员巡查时,对装修点的材料、装修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报告。

  (6)发生紧急事故时,按紧急处理措施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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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装修管理怎么更有效

  物业公司装修管理怎么更有效

  多年的物业管理处主任工作经验,让我深深感到装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业主来说,装修管理中要把握的东西太多,本文以与物业服务公司直接打交道的那部分为例写一下自己的心得感受。

  部分业主装修基本上是首次装修,很多需重点把控的地方往往把控不住或把控不及时,从而为居住以后埋下隐患,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能制作一套装修流程,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一一告知业主,同时在装修巡视的过程中,视业主装修的进度向业主告知需重点把控的阶点,引导业主做好重点部位的施工和现场的监理,相信会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满意度。这就是提前介入的重要性。

  制作装修类流程指引

  装修工作复杂多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各物业管理处应在小区入伙之初,就要针对小区所处的现状,分析业主构成情况、周边建材市场档次,进行系统充分的分析和调研,争取制定相应的方案,然后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向业主提供一份相对专业的流程建议书,其中包括建材选择、重要控制阶点以及现场监理需要注意的事项,让业主感受到物业服务公司的精细化服务,也许会给业主带来一定的帮助。

  要注意的是,装修申请书的审批一定不能只看申请书而断章取意,一定要深入到现场,对照图纸核实拟装修项,以确保不出现违规装修,有些项目在现场向业主讲解的效果,远远高于纸上谈兵,这样更容易获得业主的认可和好感。如: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会在装修审批单上批注:“按公司规定封闭阳台”,按公司规定,对着图纸能讲的通吗?就算是能讲的通,业主能听懂吗?所以说,自装修审批之时,就要注重现场的管理和沟通,而不是简单的照本宣科,事前充分沟通,远比违规装修发生后去善后更让人容易接受。

  在装修的各个环节,管理处装修巡视人员要替业主把控好重要装修阶点,以专业的眼光和专业的能力介入进去,这样才能向业主提供一份物超所值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在装修巡视的时候,一定要深入到装修现场,积极的跟现场装修工人沟通,必要的时候跟装修现场监理人员及设计师沟通,明白设计师的理念和施工的精髓,只有我们先弄明白了这些,才能有发言权与业主进行沟通,也只有我们提前掌握了装修重要阶点,我们才能及时的向业主提出建议。

  在水电的定位上,要建议业主多安装一些插座、在一些需要取水的地方安装水龙头以及设置一些必要的地漏。做到这些,就要要求我们注意搜集这方面的案例。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根据平时与业主的走访和收集的一些案例向业主灌输一些必要的常识,如:现在是个电器信息化时代,各个部分可能都会需要用到电,如果安装墙面插座不够多时,在日后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导致另外接插排,这样一是不美观,二是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装修行业内有一句俗话:地砖没有铺上前,改什么都可以!这也说明,一些水管的布设和地漏点的选择一定要有前瞻性,一些管道的布设也不一定要全部听从装修公司的,如:在装修设计之初,设计师和监理人员就建议厨房不要做地漏,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一是现在是整体厨柜,基本上不会漏水;二是安装了会不美观。业主可能头脑一发热就听信了他们,结果到后来却发现这是一个极度愚蠢的决定:厨房没有地漏,万一水管破裂和漏水,污水往哪排?更何况一般情况下,房间的进水管的总闸一般都会设置在厨房;再说了,他们所说的一般情况下不会,万一特殊情况发生呢?所以物业服务公司如把此类隐患提前告知业主,实为锦上添花之举!

  同时,如果该业主的房屋是大户型,从节能降耗的方面还应建议安装热循环水系统,这就需要提前的埋管和布设管道。

  引导业主关注防水施工。在防水施工时,卫生间的防水一定要刷到足够的高度,在做完闭水试验回填时,一定要使用陶粒。目前有些装修公司本着减少成本会偷工减料使用水泥块这往往会给以后的居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各种“安装”的把控

  房间施工完成后,所面临的就是电器和家具的安装。电器的安装管理处就是起到一个协助的作用,但是一些合理的提示仍是非常有必要,如:帮业主理清安装的先后顺序,以及哪些电器是可以一天内完成的,哪些电器安装是需要别的电器售后配合的,给业主列上一个详细的清单,相信业主不会因为我们的“嗦”而生气。

  注意各种安装给小区造成二次污染,如:安装家私电器时,有没有乱丢弃纸皮、木架、泡沫等,此时应要求门岗在送货人员及安装师傅进场时就要进行提示;安装日期时间规定跟业主的刚需产生对立。现在大部分物业服务公司都会规定在周六日和节假不允许进行有噪音施工,但是实行下来往往会遭到一些刚需业主的抵触,从而使该规定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如:某业主周六日需要安装一台空调,需要在墙上打孔固定。这个时候我们的工作人员发声了:根据业主管理规约和管理处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在节假日进行有噪音的施工,然后直接拒绝!该业主就发话了:我周一至周五要正常上班,我周六日不安装,我什么时候安装?

  事到这个份上,物业管理人员怎么办?是毫不动摇的执行制度,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有弹性的执行制度?相信没有部门负责人的点头,他们是很难做到决定!所以说:此项制度从制定上就欠缺考虑,只是看到了一些雷打不动的东西,而没有真正的从为业主服务的角度去理解一些业主的刚需,如果能将此项规定修正为:节假日和周六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如有噪音施工,统一安排到每天的下午15∶00-17∶00进行施工,同时需施工的业主应配合管理处向受影响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应属于一项三方都可以接受的范畴。

  装修完成后,业主们往往会打开门窗清除房间内的异味,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提醒业主在阴雨天气及时的关闭门窗,以免损坏到内墙面及家私电器;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新入伙小区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一般会要求管理处代收“装修税”,而管理处代收此种税费往往无法被业主接受,因此管理处的解释往往得不到业主的理解;此时就应运而生了很多所谓的“业主自装”,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自装单位是可以不用“装修税”。

  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装修装饰管理条例,没有装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是不得进行承接和进行装修作业的,而审查装修企业和相关装修人员的资质又是装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装修许可证时,客服人员和工程审批人员要跟业主进行充分的沟通,同时工程主管人员要认真把关,不要给项目留下隐患,我们不能确切识别证件的真假,但是我们可以保证物业服务公司在装修申请审批程序上的合法!

  《城市开发》/20**0122

篇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试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年2月1日 B、20**年9月1日 C、20**年5月28日 D、20**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年5月1日 B、20**年9月1日 C、20**年5月28日 D、20**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C、2/3D、1/4

  二、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4、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10、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篇4: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居___幢___室的业主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装璜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小区正常运作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方都承诺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认同上述文件中的规定。

  二、乙方要对所属业权进行室内装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甲方申报,并领取《装修许可单》,贴于进户门背。

  三、乙方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依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为尽量不影响其他业主休息,双方约定在本小区内装潢的作业时间是每日8:00-11:30,13:30-19: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有声作业。

  五、乙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公司及装修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对自已委托的上述人员要核查其持证情况做到无证不委托,同时甲方有权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要求其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出入证。

  六、装修前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仟元装修押金,装修完毕后经甲方工程人员核查无违反规定的甲方全额退回押金(不计息),如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暂缓退押金,直至乙方将违规装璜部分恢复。

  七、乙方承诺不超过《装修许可单》范围进行装修,不占用或临时占用公共区域。

  八、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严禁抽烟,严禁擅自运用明火。切割焊接等需动用明火时应向甲方保安部、工程部提出动用明火申请,经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和防火措施方能进行。同时非火灾时乙方不得使用消防栓,违章予以每次人民币50元处罚。

  九、装修的垃圾必须袋装化,乙方应负责及时清理至甲方指定堆放点。清运垃圾时应注意不得散落在过道、电梯内及道路上。如有散落应及时打扫干净。 甲方负责指定堆放点的装璜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乙方在小区内搬运黄沙、水泥、石灰时必须袋装,不得散落在过道、楼梯、路面,如有散落,应及时冲洗干净。

  十一、高层电梯是客用电梯,乙方运送建筑材料及大宗货物不得使用,私自使用甲方有权制止,并须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乙方装修时,对新增及改变的各种管线、设施设备要注意安全,不得擅自改动室内墙体、卫生间、厨房间墙面及地面、平顶露台、护栏、原有管线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三、为保持小区环境有序、整洁,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人员进出的各类车辆(含两轮车)应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对于乱停、乱放的车辆,管理处有权予以清离,在清离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为小区内广大业主的安全,搬运物品离开小区时,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出门须持有小区出门证,并经甲方管理处确认。乙方及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配合执行。

  十五、乙方搬运工具、材料、垃圾等不得影响客户办公及进出,不得磨损及损坏大理石、花岗石、木条、不锈钢、电梯、玻璃、照明、墙面等公共设施。如违反以上规定,须处以相应赔偿。

  十六、本小区内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封闭阳台(包括使用无框玻璃);小高层业主不得安装太阳能设施;不得封闭或改变露台天沟,不得封闭阳台雨水管;安装空调必须在原设计位置或甲方指定位置。

  十七、乙方应对施工中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若因施工人员违章而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甲方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十八、现场当日施工完毕后,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清洁,防止留下火险隐患,废料应及时清理完毕,严禁阻塞通道,并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对于易燃品,须提前做好存放工作,定点专柜负责,物品存放量不宜过多,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十九、乙方施工中损坏小区设备和建筑物应负责赔偿。使用厕所依照管理处规定,必须保证洗手间清洁,严禁向坐厕、便斗内倾倒砂浆水、杂物,如有下水道堵塞,乙方须及时疏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嘉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二十一、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篇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修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修正)

  (根据20**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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