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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缴纳通知书

浏览:74512024-06-18

  xx物业管理费缴纳通知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xx小区于20**年5月22日交付使用,经我公司与房开公司协商,20**年5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由房开公司缴纳,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时间为20**年7月1日。小区地下车库正式使用的时间为20**年10月20日,业主缴纳车位管理费的起始时间为20**年10月20日。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司在各方面的工作都得到了业主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深表感谢。现小区实际情况:小区总户数为594户,截止20**年6月14日,已交付(含装修及入住)356户,尚未收房的为238户,小区整体入住率偏低。

  现xx小区第二年度(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物业费及(20**年10月20日至20**年10月19日)的车位管理费已开始收取。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是维护项目公共区域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根本保证。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自身利益,为了保证小区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障您的房产增值保值;请各位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缴费区间为: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缴费后请保管好相关票据。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应按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三做为滞纳金。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愿与全体业主一起携手共创安全、整洁、温馨的和谐家园!

  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XX中心

  二〇XX年六月XX日

篇2:业委会积极缴纳物业管理费通知

  业委会关于积极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园业主:

  目前资金问题仍然是困扰业委会及zz物业工作的最大难题。据统计,目前物业费收缴率仅为50%,且zz物业没有经营性用房和停车位等额外收入。

  对于任何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没有物业费保障,都很难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缴纳各种物业服务费用是每一位居民的义务。片面的以服务欠佳等理由欠缴物业费是错误的,会使**家园物业服务走进恶性循环,不仅物业公司受损失,最终业主资产、小区品质也会受到巨大损害。同时,拖欠物业费也是对已经缴费邻居们利益的侵害。

  在此,我们呼吁每位业主以大局为重,积极缴纳本年度物业费以及业委会活动经费。使**家园走出“物业费欠缴怪圈”,走上良性循环道路。

  同时,业委会也会敦促及帮助zz物业,克服目前资金压力,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树立员工服务意识,细化各项服务规程,真正为小区提供优质服务,并以此为基础使物业费收缴率恢复到正常水平。

  家园建设需要您的支持,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家园业主委员会

  20**年6月19日

篇3:物业被查封物业管理费缴纳?


【案情】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实业总公司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实业总公司拖欠物业管理费、及代垫水电费为由诉至*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受*大厦筹建处委托对该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后又接爱该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继续管理该大厦。被告于*年*月*日向大厦筹建处购买该大厦写字楼18层及地下车位3 个,该大厦于*年*月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交付不久,因被告涉及“4.20专案”该房产被查封。*年,被告亦以业主身份派员参加*大厦业主会议。被告1999年10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多次催讨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0,588.18元、代垫水电费人民币70,596.29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79,424.76元。

被告辩称:被告虽向*大厦筹建处购买该大厦写字楼18层及地下车位3 个,但至今未办理交房手续,未实际获得该商品房的控制权或使用权,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的请求不能成立。

【审判】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与*大厦筹建处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并未从*大厦筹建处取得所购房产,该房产至今未登记到被告名下,因而不能确定被告系*大厦写字楼18层及地下一层56、57、58号车位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原告亦未证明被告已实际使用了该房产,因而其也非该房产的使用人。被告由于自身认识上的错误,曾将自已作为房产的业主,但并没有因此改变被告未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的事实。有关部门虽然出具扣押清单扣押上述房产,从法律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看,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种合同权利而非房屋这一特定物的所有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置查明的事实不顾,简单地认定:被上诉人并未从皇达大厦筹建处取得所购房产,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种合同权利而非房屋这一特定物的所有权。这纯属认定错误;查封是对被上诉人房产一定期间所有权的限制,被上诉人是被查封的司法制裁相对人,也就是上述房产相应期间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审法院未能顾及已查清的大量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对被上诉人系业主及使用人的一系列旁证没有采纳,也不作出任何说明。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的判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拖欠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用14,588.18元,代垫水电费用70,596.29元及滞纳金279427元。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诉人不收取讼争费用的滞纳金;
二、 讼争的物业管理费用,上诉人按总金额的80%向被上诉人收取;

【本案争议焦点】

*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是*大厦18层商品房及地下一层56、57、58号车库的业主,是否有义务缴交物业管理费。

【评析】

本案涉及物业法律关系中由于新型纠纷,立法不完备,而导致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如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成为业主(物权法不完备),物业被查封,能否被视为使用。

本所程律师在办理本案中,能够抓住要害,充分表述己方观点,在一审己方败诉的情况下,二审成功让对方让步,最终和解,充分发挥执业技巧,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成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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