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制度 导航

幸福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幸福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社区内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下岗职工党员、失业党员、没有党组织的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建立流动党员档案,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参加活动情况,特别是进入时间和流出时间进行认真登记。

  三、定期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活动,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听取他们学习、工作、思想汇报,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安排组织生活的时间和内容上要适合流动党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四、组织流动党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填入流动党员个人档案。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X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某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一条 凡是村内大街小巷不准在墙上乱贴、乱刻、乱写、乱画,做到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创文明新风。

  第二条 爱护村内一切公共设施,讲文明、懂礼貌,树新风、讲公德,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养路护路,不堵塞交通,不损坏公共设施,开展文明监督管理,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第三条 人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意乱堆、乱倒垃圾,乱泼脏水,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做到净化、香化、美化。

  第四条 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互相监督,倡导文明新风,养成良好的公德习惯,争做文明人,为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 以村划区,以巷划段,以街划片,责任到人,执行办公场所干部扫、公共场所专人扫、房前屋后自己扫的传统制度。

  第六条 定期粉刷墙壁,按时对所有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喷水、浇灌。严禁向水道乱扔杂物,做好防洪、防汛措施。

  第七条 对环境卫生实行半月一检查、一月一评比、一季一小结,年终总评比的奖惩兑现。

  第二节 办公场所卫生

  第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抽烟,严禁高声喧哗。

  第九条 做到室内清洁、整齐卫生、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窗明几净。

  第十条 办公人员每天要打扫室内卫生,清扫环境卫生,做到一扫二拖三抹,室内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遵守制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三节 家庭卫生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经常开窗通风,用具摆放整齐,做到无蝇、无蚊、空气清鲜。

  第十三条 厨房要经常消毒,通风换气,注意安全,餐饮灶具、厨柜摆放适当,水池经常冲洗,杜绝病从口入。

  第十四条 家庭院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养花、种花、美化庭院。

  第十五条 卧室要做到整洁大方,被褥勤洗、勤换、勤晒、勤通风.,营造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

  第十六条 室内卫生间和庭院厕所要经常消毒,勤洗勤拖,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洗漱用品摆放整齐,经常更换。

篇3: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彻底改变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局面,按照“因地制宜、长效管理”的原则,开展农村组环境卫生整治,经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村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管理的目标

  1、培养新农民,增强群众环保、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建设新家园,开展我村各村民组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村容整洁;

  3、营造新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二、管理的范围

  1、村民组道路,沟港堰塘;

  2、农户房前屋后;

  3、垃圾屋及周围。

  三、管理对象

  1、村民组各农户;

  2、垃圾清运者;

  3、村民组卫生管理员和保洁员。

  四、管理的标准

  1、村民组区域公路路面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水沟畅通。

  2、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屋内家具摆放整齐,家禽、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沟渠畅通无垃圾。

  3、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物和垃圾,无发臭污水。

  4、及时清运垃圾或焚烧深埋,无大量堆积。

  五、管理的职责

  1、各村民组小组长为本组卫生管理员,受村委会领导。

  2、各小组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小组内道路、堰塘、溪沟、农户房前屋后等公共卫生的实施管理。

  3、村委会与各小组卫生管理员签订卫生保洁合同书,确保小组区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屋或焚烧深埋。

  六、管理的方式

  1、村委会每月组织小组卫生管理员对各小组的卫生进行一次大检查,并设立流动红旗。

  2、每年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星活动,并发放星级奖牌。

  七、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村委会成立文明卫生创建领导小组,村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2、宣传先行,在各村民组广泛进行卫生宣传,营造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氛围,发动农民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从家庭做起,每个季度对小组道路、沟港堰塘、房前屋后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3、督查,村委会每周要对各村民组卫生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并指出整改落实范围。

  4、考评,采用每月检查,年终累计,以奖代补的办法,即每月由村委会卫生创建领导小组牵头,进行检查,并按卫生,基本卫生,不卫生三个档次进行评比,对达到卫生标准的,村委会年终对各组卫生管理员进行一次性奖励300元。

篇4:村级班子学习制度范本

  村级班子学习制度范本

  为加强村级班子和干部对上级各项政策、理论、决定的理解与掌握,增强班子成员间的交流,提高村班子和干部在实际事务中的贯彻水平、领导水平、决策水平,在全村进一步营造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干部的良好氛围,决定在村班子中实行定期学习制度,并制订以下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是学习的主体,村(居)委会是学习的参与者,以及村后备干部及村务工作者。

  二、学习内容

  1、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及重大理论、决定,国家的相关法律及重大政策;

  2、省、市、县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专项性政策、指示;

  3、镇下发的政策文件及部署的专项性工作;

  4、上级的紧急指示及重大应急任务;

  5、其他各类科学文化知识学习。

  三、学习形式

  1、远程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一次电化教育。

  2、专题学习每月安排一次,采取面对面交流及资料互读的形式。

  3、另外每月再抽出一个时间作为机动学习日。

  四、学习要求

  1、学习定为每月三至四次。

  2、学习时间如无其它紧急事情发生,一般安排在每星期的星期一下午,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3、学习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支持、鼓励与会同志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同时,必须坚持集中的原则,把干部对重大问题的各方意见统一到上级的精神上来,充分形成思想上的共识。

篇5:幸福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幸福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二○**年8月*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