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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社区单位联系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幸福社区单位联系制度

  1、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单位党组织共建协商策划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各项重大活动,围绕建设文明小区,深化社区服务,开展结对共建等活动,为社区党员在社区发挥作用提供阵地。

  2、积极发挥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在职党员联络组工作,运用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工作。

  3、居委会会员要和群众及时交流思想,互通信息,传播技术,互相帮助,共同发展,重点做好联系户的工作。

  4、健全领导干部帮扶困难群众制度,为困难家庭提供就业、培训、生活上的各类帮助,并与困难家庭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

  5、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与基层党组织共同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接收、管理、教育、服务工作。每季度对流动党员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并鼓励其参加社区活动,使他们在社区各项事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6、骨干青年与社区老党员结成对子,老党员为青年传播好的工作经验和党的知识,骨干青年协助党员深入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7、党员在活动中如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反馈于支部,支部应及时做好记录,如实向社区党总支或上级反应,得以及时解决。

  8、每年召开1~2次社区单位联系会议,通报各自党建工作情况或各类社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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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区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社区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社区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社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3、生产单位下属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性管理工作。

  附件: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带头自觉遵守。督促下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与其业务相应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按时制订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通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组织对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搞好每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两次以上防汛、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单项检查。对单位、部门的抽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不作限制规定。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有书面记录,一经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促。(7)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8)帮助各部门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9)向各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情况。

  4、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分解控制指标,实施考核奖惩,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7、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便于生产单位办公室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单,并由公司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后按时上报社区。

  8、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3: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1、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小组长会议等形式沟通与居民的联系外,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应分工联系居民群众,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

  2、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孤寡老人、烈军属、特困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联系居民中的积极分子,了解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宣传上级组织的指导性工作意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听取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座谈会,做好居民来访接待工作,设置居民意见箱,及时收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社区工作者应将联系居民群众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报告。

篇4:ISO9000管理体系QCC 5S联系

  ISO9000管理体系与"QCC"、"5S"的联系

  一、ISO9000与QCC小组活动的区别与联系

  从本质上讲,企业内部实行QCC小组活动与实施ISO9000标准是有许多共同点的。如,它们都是以保证满足顾客需要为基本目标;都强调领导的作用;都认为建立质量体系是其核心;都要求全过程、全要素、全员的管理;都重视审核与改进。

  两者的区别:ISO9000标准具有一致性,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而QCC小组活动则始终不断地寻求改进的机会,是更高的要求。两者是静态和动态、基础和发展的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开展QCC小组活动与实施ISO9000标准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特别是任何再好的制度、体系,都由"人"来实施,如果员工没有品质意识、问题意识、改善意识;没有遵守标准及规定的习惯;没有数据的观念,不会活用QC手法。那么这些体系标准必无法落实,更谈不上效果,而实施QCC小组活动可改善员工上述之问题点。所以企业要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更必须实施QCC小组活动,这样可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二、5S作为实施ISO9000的辅助方法

  既然推行5S管理有诸多优点,可否将其应用在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呢?将5S管理作为实施ISO9000的辅助方法,导入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可以对ISO9000的实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以下几点:

  其一,带动企业整体氛围。企业实施ISO9000,需要营造一种"人人积极参与,事事符合规则"的良好氛围。这往往也是ISO9000咨询工作的重点及难点。推行5S可以起到上述作用。这是因为,5S各要素所提出的要求都与员工的日常行为息息相关,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共鸣,而且执行起来难度也不大,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参与感及成就感,从而更容易带动企业的整体氛围。

  其二,体现效果,增强信心。大家知道,实施ISO9000的效果是长期性的,其效果得以体现需要有一定的潜伏期。而现场管理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在推行ISO9000的过程中导入5S,可以通过在短期内获得良好的现场管理效果来增强企业上下的信心。

  其三,落实5S精神是提升品质的必要途径。5S倡导从小事做起,做每件事情都要讲究,而产品质量正是与产品相关各项工作质量的总和,如果每位员工都养成做事讲究的习惯,产品质量自然没有不好的道理。反之,即使ISO9000的制度再好,没有好的做事风格作保障,产品质量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大提升。

  三、如何在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推行5S

  确定推行组织。这是成败的关键所在。任何一项需要大面积开展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推行5S也绝不例外。实施ISO9000的企业内通常会有一个类似于ISO9000领导小组的机构,没有特殊情况的话,给该机构赋予推行5S的职能比较恰当。

  制订激励措施。激励措施是推动工作的发动机,实施ISO9000的企业往往会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出台,可以在制订该措施时纳入有关5S的激励内容。

  制订适合本企业的5S指导性文件。按照ISO9000的精神,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有了明确的书面文件,员工才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正如企业实施ISO9000一样,推行5S也要编制相应的文件,这些文件可列入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的第三层文件范畴中。

  培训、宣传。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员工,主要内容是5S基本知识,以及本企业的5S指导性文件。宣传是起潜移默化的作用,旨在从根本上提升员工的5S意识。本阶段可与实施ISO9000的文宣阶段结合起来进行。

  全面执行5S。这是推行5S的实质性阶段。每位员工的不良习惯能否得到改变,能否在企业中建立一个良好的5S工作风气,在这个阶段得以体现。本阶段可与ISO9000质量体系运行阶段结合起来进行。

  监督检查。这个阶段的目的是通过不断监督,使本企业的5S执行文件在每位员工心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并最终形成个人做事的习惯。本阶段可以与ISO9000质量体系中的内部质量审核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由上可见,在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推行5S管理,既可以充分利用ISO9000的原有资源及过程,又可以对ISO9000的实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是一项事半功倍的工作。

篇5:按房改房出售房屋物业费由原单位负担


案情重演

1992年至2000年,某银行与某物业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所属的位于朝阳区华威北里31号楼的72套自有产权房委托给某物业中心管理。期间,银行均交纳了管理费用。

20**年,银行将上述房屋部分按照商品房、部分按照房改房出售给了职工个人,并规定由单位向职工发放物业管理补贴,不再负担职工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供暖费。

银行将上述告知物业中心,且未再与其签订合同,但上述房屋仍由物业中心管理。其中,部分买房职工拖欠物业管理费。后物业管理中心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12.7万余元。最终,朝阳法院认定银行对按房改房规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负担物业费,支付物业公司欠款9.6万余元。

法律解释

物业中心与银行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不是长期合同,故自2000年合同期限届满后,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双方不再受原合同条款约束。

20**年以后,双方没有再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银行将房屋以成本价或商品价售与职工个人。

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房改房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应负担产权人的交费项目。所以,银行按房改房规定出售的房屋,物业费用仍由该行负担;以商品房价格售出的公有住房或已上市的二手商品房房屋,其在售出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该行负担。售出后的费用,由购房者个人负担。法院最终确认欠款数额为9.6万余元。

法官普法

商品房产权完全归买主所有,义务应由买主承担。而房改房,职工不享受完全产权,因此,单位仍应承担部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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