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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国际广场交通管理原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君临国际广场交通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

  交通法规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只有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保障交通安全与道路畅通。

  (二)规范管理的原则。

  安全员按管辖区内各路段的交通设施要求,对辖区内的车辆进行规范停放及行驶管理,安全员必须按交通管理的正规指挥方法指挥。

  (三)文明服务的原则。

  安全执勤人员在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停车或行驶时,必须以礼待人,文明服务。具体工作时按《管理处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四)时效性原则。

  当值安全员在接到交通事故求助时,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的时效原则进行要。

编辑:www.pmceo.Com

篇2:X公寓车辆交通管理措施

  某公寓车辆及交通管理措施

  车辆及交通管理历来是物业管理的难点之一,如何确保车辆安全,交通顺畅以及行人的安全?需要对小区内的交通状况有准确的预测和合理的安排。

  一、对机动车辆

  1.门岗治消队员(车管员)在出入口协助疏导车辆进出。同时,要求治消队员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正确引导,加强巡视,安排车辆合理停放。

  2.强化治消队员的巡逻职责,除紧急救助和搬家外,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乱停乱放。

  3.树立保险意识,实现风险转移。要求业主购买车辆保险后方可办理停车卡。

  4.面对"特殊公民"值勤时,车管员将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为此我们将要求他们一视同仁,规范管理。对违章行驶或停泊且屡教不改者,我们将积极向其上级监管机关反映情况,取得行政上的支持。

  二、对非机动车辆

  1.经过对自行车各种防盗方法的调研,我们认为业主可为自行车安装"可分式防盗车牌",是防止车辆丢失的有效方法。

  2.外来自行车进入小区必须发卡并凭卡放行。

  3.在自行车存放点可采用防盗地锁,既利于防盗,又使自行车停放有序。

篇3: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2008)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油二轮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残疾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二)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三)持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

  第八条 申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牌证,必须凭购车发票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过户,申请人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按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来自:www.pmceo.com)或者损坏的,可以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载人。残疾人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箱板,宽度不准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四)电动自行车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五)非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一)丧失必要驾驶能力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驾驶自行车;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三)通过路口遇到停止信号时,直行和左转弯车辆不得越过停止线,不得驶入右转弯专用道。未设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时应当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准在道路上滞留;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驾车;

  (七)不准驾车拐逼他人;

  (八)不准一人同时驾驶两车;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章 燃油助力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车。对已核发牌证的燃油助力车报废和使用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的燃油

  助力车,应当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助力车;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专用停车场(库、点)。

  单位内部无条件配建、增建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库、点)的,可与就近单位商请提供场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点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停放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和20**年5月30日颁布的《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1-17
实施日期:20**-5-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题注】 (2001年11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

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者和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
(一)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
(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及其配套设施;
(三)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
(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

事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受理

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计划、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业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公用事业规划与建设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

出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建设配

篇5: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200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52号文件公布
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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