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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临时三级转正式三级需提交的资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08

  (申办资质手续须由本公司有关负责人办理,其它企业不得代办)

  一、 向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转为正式三级的报告;

  二、 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临时三级资质批复;

  四、 附下列文件:

  1、 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2、 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3、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 验资证明(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5、 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6、 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7、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8、 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含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企业负责人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2)企业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全部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企业要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中级职称人员必须要有原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要签定劳动合同;

  (5)企业经理必须有大专学历,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送验时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要真实,企业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在编人员,

  不得借用各种证书,一经查明将不予办理企业资质;

  以上资料(A4纸张)一式三份送至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联系电话:0592-2235709

  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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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海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行物业管理的发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及企业,均须进行资质审批,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青海省建设厅主管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资质审批后,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根据其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向省物价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合法的经营、管理、维修、服务章程;

3.有法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机构;

4.有同物业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物业管理一级企业:

1.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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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办法(2019)

本文提要: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试行办法(2000)

为了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形成物业管理优质服务激励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本行政理服务的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内容包括机构配置、环境卫生、治安保卫、公用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管理、社区文化、收费执行情况等。质量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经考评在90分至100分为甲级,80分至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为丙级,70分以下为丁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分表。
三、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后,要求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前持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和业主管委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淄川区物业管理管理服务收费资质申报表》,如实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等级。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表后,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综合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发放收费资质证书和登记标志牌;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只发收费资质证书,管理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每年考评一次。
四、大楼、别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暂不制定。
五、本办法自2000年3月8日起执行。

法规全文下载:淄川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资质考核评定试行办法(2000)

篇4:烟台市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问题通知


烟台市关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房(20**)66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物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临时资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等级审定工作有关事宜按《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执行;三级(含)以上资质等级审定的相关事宜仍按省建设厅鲁建发[1999]12号文件执行。其中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烟房(20**)50号文件规定标准。

  三、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30号文件精神规定,省将对申报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每年两次集中审批。据此,我市凡符合申报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均应于每年四月底和九月底前将须提交的材料连同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报告一并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局将于每年五月中旬和十月中旬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后报省厅审批。

附:
一、《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通知
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年8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一:       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须首先到当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均为临时级,有效期一年。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

篇5: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负责人;
(三)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具备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力;
(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
2.从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高级工程人员1人,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有固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2.从事过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中级职称以上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固定职工人数14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三)资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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